
親人去世
家屬前往銀行取存款遭拒
這是怎么一回事?
近日
福鼎法院審結一起
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
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情回顧
2009年,陳某在被告福鼎某銀行辦卡,并陸續存入款項,賬戶累計本金與利息共計13萬余元。在陳某去世后,陳某的母親及兒子前往該銀行要求取款,卻遭拒絕。
原告認為銀行拒不支付的行為侵害了自身合法權益,遂訴至福鼎法院,要求該銀行支付存款本息13萬余元。銀行認為原告主體不適格、繼承份額不明確,存款支付給誰不明確,且無法確定陳某是否存在其他繼承人或遺漏繼承人,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權拒絕支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
存款人陳某與福鼎某銀行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合法有效,現因陳某已去世,其母親及兒子作為其第一順序合法繼承人(陳某父親已故),有權繼承其銀行存款本息,且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自身主張,遂依法判決被告銀行向原告支付存款本息130666.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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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死亡后,其法定繼承人有權依據法律規定,主張繼承儲蓄存款本息。金融機構不得隨意設置取款障礙,以“繼承人范圍不明確”為由拒絕履行支付義務,若主張存在其他繼承人,需承擔舉證責任。
福鼎市融媒體中心
文:福鼎法院 高超
編輯:吳倩雯
審核:汪晶晶
監制:戴蓉
總監制:王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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