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二手商品交易平臺越來越受大眾的喜愛,但在二手商品交易中,是否可以要求“七天無理由退貨”?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松江區法院)審結了一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買家購買二手服裝,試穿時拉鏈斷裂,買家認為是質量問題,要求賣家退貨,雙方協商不成,買家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相關規定,而應適用《民法典》關于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最終賣家補償一定金額供買家維修拉鏈。
日前,賣家王女士在某網絡二手商品交易平臺出售二手禮裙,買家俞女士向其詢問禮裙的大小、尺寸等細節問題,王女士對此進行解答,俞女士確認購買并付款后,王女士隨即發貨。收貨后,俞女士試穿禮服過程中拉鏈斷裂,故認為拉鏈質量存在問題,隨即要求賣家“七天無理由退貨”。賣家王女士則認為拉鏈損壞是俞女士試穿時用力過大造成,非質量問題。
雙方協商不成,買家俞女士起訴至法院,認為對方賣出的商品存在質量缺陷,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王女士則認為其并非經營者,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其在發貨前已通過文字和照片全面展示商品,拉鏈在寄出時也完好無損,盡到了告知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松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賣方王女士系個人賣家,其偶爾在該平臺上處置個人閑置物品,并非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者,故本案不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相關法律規定,而應適用《民法典》關于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
被告發貨前試穿該禮裙的視頻中,該拉鏈尚屬完好,現原告主張該禮裙拉鏈存在質量問題,依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應承擔舉證責任。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拉鏈本身存在質量問題,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二手商品的交易系買賣雙方基于商品可能出現的品質下降或折舊老化的共同認識,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買方應當有一定的容忍義務,即使拉鏈存在質量問題,亦可通過修補、更換予以解決,并不影響商品的核心功能使用,尚不足以達到根本違約可解除合同的程度。
審理中,經過詢價,被告自愿補償一定金額供原告維修拉鏈。松江區法院作出如下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補償原告80元。判決作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提醒:
“七天無理由退貨”僅針對經營活動
在二手閑置交易平臺中,經營活動與非經營活動混雜,“七天無理由退貨”僅針對經營活動。若賣家并非經營者,而是二手商品賣方,應適用《民法典》中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買方要想退貨退款,則需滿足雙方協商一致、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履行賣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交付貨物、賣方久拖不發貨、賣方其他行為致使買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要求。
二手商品相較新品,難免出現產品質量下降以及結構老化等情況。因此二手商品的交易,是買賣雙方基于商品可能出現品質下降的統一認識下,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
在磋商階段,賣家有將商品情況如實說明的義務,買家也有詢問商品詳細細節的權利,在賣方已盡到合理告知義務的情形下,買方應結合自身情況理性判斷是否購買二手商品,包括對賣家提供商品圖片、產品質量的描述等方面進行謹慎識別,在收到貨物之后及時全面地履行驗貨義務,以免“貨不對板”。在購買相對貴重的物品時,建議買方做好證據留存,比如在收貨后開箱時全程錄制,保證從交易溝通到收貨都有證可查,以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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