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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紐約時報》近日援引船舶追蹤數據稱,最近幾周,中國兩次“動員”數千艘漁船,在東海海域形成巨大浮動屏障,報道援引美國專家觀點聲稱,這表明中國正加強“海上民兵”力量,意味著中方有能力在可能發生的沖突或危機中,例如在臺海沖突中,動員數萬艘民用船只來堵塞航道,干擾對手的軍事和補給行動。對于大陸漁船集結,臺灣媒體也高度關注,擔心“海上民兵”在緊急情況下轉為戰斗人員。有臺媒報道稱,大陸如果加強“要港要域封控”,會以海上民兵、海警船對臺灣船只進行“騷擾”,甚至未來可能突然“登船臨檢”查扣臺軍購買的“海馬斯”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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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把中國漁民說成“海上民兵”,是外媒的慣用伎倆。幾年前,中國漁船在南沙牛軛礁作業避風,就被菲律賓和美國炒作成“海上民兵集結”。這次美國媒體拿中國漁船和“海上民兵”說事,更是別有用心的抹黑。
首先,從時間上看,冬季是東海漁業的捕撈的黃金期。每年12月到次年2月,帶魚等經濟魚類會集中洄游,形成大規模魚汛。出動上千艘漁船集中捕魚,并不奇怪。
所謂漁船“封鎖航道”,更是站不住腳。中國漁船作業的區域,都是合理合法的漁業水域,進行漁業活動正當合法。隨著中國漁業的現代化,許多漁船都裝了北斗導航和衛星定位系統,漁民能實時共享魚群位置、船只動態等,為了提高捕撈效率和規范捕魚,排成固定陣型,表明中國漁民有序有力的組織力,并不是外媒臆測的組成“浮動屏障”。
再次,中國漁民不等于“海上民兵”。海上民兵作為中國民兵體系重要組成,是指在海洋和島礁活動中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性武裝組織,成員多為漁民或涉海行業從業者,但不代表所有中國漁民都是“海上民兵”。將中國漁民炒作成“海上民兵”,是一葉障目、以偏概全。
說白了,美媒炒作和抹黑的背后,展現了對中國漁業現代化和中國維護海洋權益能力不斷加強的戰略焦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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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國漁業經濟統計公報》披露,我國傳統漁民為488.08萬人。“海上民兵”更被稱為“海洋開發生產隊、海上維權先鋒隊、海上作戰支前隊”。在維護海洋權益和促進祖國統一中,廣大海上漁民和海上民兵可以發揮以下重要作用:
另外,廣大漁民也可以反制情報偵查。據媒體報道,外國船只長期以來在我國海域投放技術監測裝置,很多被漁民及時打撈并上交國家,有效反制了對方的情報搜集活動,保護了重要海洋信息。
二是“維權先鋒”。海上漁民世世代代在南海、東海等我國傳統海域的生產活動,本身就是中國行使海洋權益的有力證明。比如,在釣魚島附近海域,中國海警常態化巡航,漁民在附近打漁作業,就是對海洋權益的常態化守護。
和平時期,“海上民兵”往往處在海上維權行動的第一線,有分析指出,在海上維權中,通過“漁民+執法力量+軍隊”的彈性應對模式,有助于控制事態升級風險,避免矛盾升級。
三是“支前主力”。從歷史上看,在渡江戰役、西沙海戰等戰斗中,廣大漁民和“海上民兵”發揮了重要支前作用。2004年,兩岸關系緊張時期,福建舉行海上支前實兵演習,民兵船運分隊、民兵高炮和導彈分隊在演習中亮相。近年來,在廣西北海等地組織的聯訓聯演中,民兵骨干隨艦艇部隊出海,完成油料運輸、海面清障、裝備搶修等任務,遂行支援保障作戰任務能力不斷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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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臺媒擔心“海上民兵”查扣“海馬斯”的說法,則多半屬于臆想,畢竟“海上民兵”不是執法單位。但是我《海警法》明確規定,中國海警機構依法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對我國管轄海域實施全天候、全時段、全覆蓋的執法監管。根據該法第2條、第11條和第18條,海警機構有權在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等海域,對海上治安等事項實施監督管理,并對違法行為依法采取警告、驅離、登臨檢查、扣押等措施。
海上民兵作為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性武裝組織,可作為傳統執法力量的補充,提供現場支持、信息通報等協助,維護海上秩序和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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