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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賠償義務機關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傷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已就受害人殘疾賠償金、誤工費、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作出生效賠償決定并安排受害人在當地醫療機構接受長期免費治療,其后受害人自行結算部分治療費用并再次就誤工費、治療費提出賠償申請的,是否應予支持?
答疑意見:關于誤工費問題。刑事賠償中的誤工費主要是指受害人因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而導致收入減少或者喪失的損失。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造成身體殘疾的,誤工費計算至傷殘等級確定前一日;從傷殘等級確定之日起,不再計算誤工費,根據傷殘等級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支付殘疾賠償金,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于受害人扶養的無勞動能力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因此,此時對因身體傷害導致收入減少或者喪失的賠償主要體現在殘疾賠償金和生活費這兩部分費用中。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原則上應當一次性就誤工費和殘疾賠償金作出賠償決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已經作出決定由賠償義務機關向賠償請求人支付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現賠償請求人再次提出誤工費賠償請求的,屬于重復申請,依法不予支持。如果該賠償請求人對生效賠償決定確定的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數額有異議,對原生效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通過國家賠償審判監督程序尋求救濟。
關于治療費問題。刑事賠償中的治療費用,既包括已經實際發生的治療費用,也包括將來必然發生的后續治療費用,即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確實需要繼續治療或者進行康復所支出的費用。參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有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能夠確定必然發生繼續治療費用,且可以計算具體數額時,可以在刑事賠償案件審理中一并賠付;如果具體數額無法確定,可以由受害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也可以由受害人在以后實際發生后續治療費時另行主張。如果賠償義務機關安排受害人在當地醫療機構接受免費治療,雙方就該受害人需要進行后續治療一事已經達成一致,則表明賠償義務機關既認可賠償請求人需要進行傷病遺留的功能障礙治療或者康復性治療等后續治療,也認可該當事人在當地醫療機構接受免費治療,即治療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和承擔。在賠償義務機關與受害人對自行結算后續治療費或者自行選擇就醫產生費用的負擔未作約定情況下,如果原生效賠償決定對賠償請求人的后續治療費用問題未作明確表態,即沒有明確駁回該項請求或者決定予以賠償,就不應將賠償請求人的此項申請視為重復申請。至于是否應當支持受害人自行結算部分治療費用,不能一概而論,應當查清受害人自行結算的原因,比如是否存在醫療機構拒絕對其繼續進行免費治療、受害人不得不自行支付費用,或者受害人自行選擇其他治療方式等情況,結合賠償義務機關與受害人關于后續治療的約定、法院生效賠償決定確定的賠償范圍、受害人傷病情況及傷殘鑒定等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后續治療的必要性以及具體治療項目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咨詢人: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辦 周 游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 高 珂
問題2:刑事賠償案件中,機動車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是否應納入賠償范圍?
答疑意見:關于刑事賠償案件中“機動車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是否應當納入賠償范圍的問題,法律、司法解釋并未直接作出規定。我們認為,應當納入賠償范圍。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2〕10號,以下簡稱《行政賠償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了“機動車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的直接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3號,以下簡稱《涉執行司法賠償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錯誤執行生產設備、用于營運的運輸工具,致使受害人喪失唯一生活來源的,按照其實際損失予以賠償。”《涉執行司法賠償解釋》第十四條在總結賠償審判實踐做法的基礎上,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對直接損失作出了進一步的解釋,將與錯誤執行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實際損失納入賠償范圍,并列舉了利息和租金兩種常見的可賠償實際損失;第十五條關于其他合理方式計算的損失、第十六條關于營運損失以及第十七條關于侵犯債權的賠償規定也體現了實際損失賠償的原則。司法賠償和行政賠償均為國家賠償法調整的范圍,其遵循的基本法理、賠償原則等均為一致,在《涉執行司法賠償解釋》和《行政賠償規定》已對營運損失賠償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刑事賠償司法實踐中亦應參照《涉執行司法賠償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對受害人的營運損失予以賠償。
咨詢人: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辦 劉星煜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 梁 清
問題3:同一當事人針對同一個執行案件的不同執行行為或執行措施能否先后提起多個國家賠償申請?
答疑意見:對于同一當事人針對同一個執行案件的不同執行行為或執行措施能否先后提出多個不同的國家賠償申請問題,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作出限制性規定,原則上只要當事人提出的賠償申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關于申請賠償和案件受理的規定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并作出賠償決定。具體可從是否基于相同法律事實和相同賠償請求的角度進行分析:一是基于相同法律事實、相同賠償請求,原則上不得重復申請賠償。有時當事人分別提出的數個賠償申請,形式上可能針對同一執行案件的不同執行行為或不同情形,但賠償請求是同一的,僅是賠償理由不同,在此情況下相當于重復申請賠償。二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實、不同的賠償請求分別提出的申請錯誤執行賠償,相當于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錯誤執行賠償案件,如果當事人的申請符合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受理條件,人民法院可以分別立案審理,也可以在征得賠償請求人同意后,合并為一個賠償案件進行立案審理;賠償請求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別立案,在具體審查辦理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一并審查后分別作出決定。
咨詢人: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辦 吳艷清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 高 珂
來源: 人民法院報 ·7版
責任編輯:劉強丨聯系電話:(010)67550722丨電子信箱:msss@rmfyb.cn
新媒體編輯: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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