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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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審申請實務中,不少當事人會因原審法院未采信自己提交的關鍵證據而申請再審,卻常陷入“訴求被駁回”的困境。
那么,“原審法院未采信關鍵證據”能否單獨作為再審事由?
再審程序的啟動有著嚴格的法定門檻,法律并未將“未采信關鍵證據”列為獨立再審事由,通常情況下,“原審法院未采信關鍵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再審事由。
雖然不能單獨主張,但原審未采信關鍵證據的行為,若符合以下法定再審事由,可成功推動再審程序啟動,這也是實務中的核心操作路徑。
該情形需結合未采信行為背后的具體原因,對應《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規定的法定再審事由,才能獲得法院對再審申請的支持。
周軍律師結合法律依據、實務邏輯及操作路徑為您詳細解析:
1. 轉化為“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若未被采信的關鍵證據直接關系到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權利義務等基本事實的認定,且原審因未采信該證據導致基本事實認定不完整、不充分,即可適用此情形。
例如在買賣合同糾紛中,賣方提交的經買方員工簽收的對賬清單,能證明五十萬元增量貨款的事實,原審未采信該清單僅依據送貨單認定貨款,就導致“賣方實際供貨金額”這一基本事實缺乏完整證據支撐,符合此項再審事由。
同時,若原審法官對該關鍵證據未采信且未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也可借此論證基本事實認定的瑕疵。
2. 轉化為“主要證據未經質證”
若該關鍵證據在原審中未經過庭審質證程序,而法院卻以“證據不足”等理由未采信,實則違反法定程序。根據法律規定,未經質證的主要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此時可主張原審程序違法,符合再審事由。
3. 轉化為“法院未依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若該關鍵證據因客觀原因(如涉及國家機密、第三方保存且拒絕提供等)當事人無法自行收集,已書面申請法院調查收集,但法院未調查收集,最終導致該證據未被采信,可適用此項事由。
4. 刑事訴訟中適用“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
刑事案件中,若未被采信的關鍵證據可能改變原審的定罪或量刑結果,可直接作為再審事由。如故意傷害案中,原審未采信的傷情重新鑒定報告,能證明被害人傷情并非被告人所致,該證據可能推翻原審的有罪判決,當事人可據此申請再審。
周軍律師提醒,“原審法院未采信關鍵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再審事由。當事人若遇到此類情況,核心在于將該行為轉化為法律規定的再審事由,并通過充分舉證論證證據的關鍵性、原審的程序或實體瑕疵,才能合法有效地推動再審程序啟動,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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