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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濫用退款權?
01
最近幾天,一則地方新規在酒店圈內引起了不少人關注。
泉州旅游協會發布了《泉州市住宿業客房預訂退訂指導意見(試行)》,概括成一句話:預訂酒店想退,沒那么容易了。
根據指導意見,在非節假日及淡季的情況下:
訂單確認后1小時內,或者入住前7天以上退訂,退款比例為100%;
入住前3-7天內退訂,退款比例為50%;
入住前24小時-3日天內退訂,退款比例為20%;
入住前24小時內及入住當日,不可退訂(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總結一下,非節假日和淡季想要全額退款,必須提前至少7天以上;如果在春節、國慶、五一等熱門假期,退訂規則更為嚴格,必須提前至少15天以上,否則最少扣一半房費。
對于已經習慣了“不滿意就退”“不高興就退”“反正能退”的消費者來說,這套新規顯然觸碰到了他們的“逆鱗”。
不出所料,消息傳到小紅書上,網友們直接開啟了群嘲模式。
有網友直言:“沒有當天免費退的酒店我可不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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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網友評論:“人話翻譯一下:淡季生意不好做,定了酒店的不管住沒住都要來一筆。旺季,旺季退了酒店能賣更貴,這我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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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還有網友陰陽:“出個文件直接漲價十倍豈不是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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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消費者的角度,其實不難理解網友們的反應。
對于說走就走、自由慣了的年輕人來說,“先訂著,萬一有變再退”,早已成了當下很多年輕人的預訂習慣。
對此,業內人士R總說的很無奈,“線上平臺天然向消費者傾斜,現在的年輕人早都習慣了‘隨地大小退’”
“現在訂酒店就有點像網購買衣服,有的客人同時訂三家酒店,入住當天三選一,其他兩家臨時退;有的客人提前訂了低價房,當天準備出游了,天氣不好反手就是一個取消;還有很多看演唱會、追星的小年輕,門票還沒搶到,就先把就酒店給訂了......”
在R總看來,無條件退訂在今天已經變味了,不再是行程變更的補救手段,而更像是一種占位式消費。
“很多人認為,只要自己沒去住,酒店就沒有損失,但酒店最大的損失其實是時間,因為你占了房,別人就訂不了。”
02
魔幻的是,當泉州這份退訂指導意見在社交平臺上被網友群嘲時,另一端的酒店商家們,卻在背后默默點贊。
退訂指導意見發布不久,我跟內地新一線城市的酒店業者A總聊了聊她的看法。
和網友們高濃度的抨擊聲相反,在她看來,泉州退訂新規更像是替酒店商家說了句公道話。
“相比OTA平臺的規則,泉州這個肯定更嚴格。”她直言不諱,“但問題是,現在退訂糾紛越來越多,早就應該有人該出來管管了。”
“不說遠了,光我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每天至少要處理幾十起和酒店退訂相關的投訴,關鍵是這些投訴的客人中,絕大部分都知道退訂規則。”
“很多客人會理所當然的覺得,只要我沒住,你就必須給我退款,哪怕你的預訂頁面上“幾點之后不可取消”標注地再清楚,他們也會理直氣壯地投訴你,先找平臺,行不通再打12315。”
聊天中,A總跟我講了一個前段時間發生在她店里的真實事件。
一位客人下午訂的房,按照店鋪退訂規則,訂完房后半個小時內以及入住當天下午六點前可免費取消,六點后不可取消。
客人訂完房后,這間房就自動鎖定了,結果到了晚上十點半,客人突然直接來了一個退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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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當場就果斷地拒絕,“如果我退了,你告訴我,晚上十點半這個房還能賣給誰?”
本來以為事情就這么過去了,沒想到客人直接投訴到了市場監管部門,第二天,相關人員打電話過來,勸她讓步。
說客人沒來住,讓她多少給客人退點,還說旅游城市,要給游客留下好印象,要她顧全大局。
但A總卻覺得十分憋屈,她說現在酒店生意有多難做大家應該清楚,每天保本都是個問題,客人一句“沒住”,就默認所有損失該由商家承擔,這合理嗎?
這一段話拋過去,電話那頭當場尬住......
“后面客人又找到了平臺,我還是沒妥協,如果平臺寫清楚的規則都不算數,那規則存在的意義是什么?”
正如A總所說,酒店行業有它的特殊性,賣的是時間和空間的使用權,一旦當天被占用,哪怕客人沒來,時間成本也已經產生。
在和各方反復拉扯中,A總并沒有像大部分商家一樣最終選擇讓步,而是硬剛到底。
“如果客人覺得我違法,他可以起訴我,只要法院判我輸,我愿意賠錢。”
“事實上,我們也不愿意和客人扯皮,雖然店鋪規定是6點之后不可取消,但是只要客人好溝通,我們通常也會跟客人協商,把客人超時取消的房間賣了之后,再給客人退款。”
03
戲謔的是,和A總聊完后,筆者特地翻了翻這幾年的民事訴訟案件,還真有客人因為錯過了免費退訂時間,為了幾百元房費,一怒之下把商家告上了法庭。
但在司法層面,法院的天平并沒有向消費者傾斜,筆者搜集到的幾個酒店退訂訴訟案件中,最后都是商家勝訴。
比如在洪某的酒店退訂糾紛中,在法院判決書中有這樣幾段話,尤其是最后一段,值得細品:
根據某公司提供并展示的預訂網頁內容,可確定洪某在預訂酒店時,應該已看到所選酒店對應報價的取消規則為“任意時段,取消扣除全部款項”后才預訂該家酒店。
洪某如認為該規則不合理,完全可在網上選擇其他商家,其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對自己選擇的契約予以接受。
如賦予消費者有任意時段取消訂單的權利,則會導致雙方利益失衡,加重商家的經營風險,從而加大全社會的運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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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來源:法院官網)
話再說回來,如果把視角拉遠,會發現其實這次泉州的退訂新規并非“特立獨行”。
比如以服務著稱的日本,去年各縣市開始陸續實施《防止顧客騷擾條例》,它的出發點并不是鼓勵商家“硬剛顧客”,而是保護商家,它告訴所有從業者,當顧客訴求越過合理邊界,從業者同樣擁有拒絕的權利。
反觀國內,對商家的保護同樣在推進,比如最新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辦法》里,就明確規定不得濫用投訴舉報權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說到底,規則的意義從來不是偏袒哪一方,而是界定清晰的權責邊界。
當“隨地大小退”被默認成理所當然,受損的不只是酒店,而是整個市場的秩序。
或許,真正需要被糾正的,并不是退訂規則本身,而是那種毫無契約精神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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