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確定是夫妻共同房產,但法院不允許女方分?一對再婚夫妻離婚,法院認定婚姻期間的一套房產是共同財產,女方有50%的份額,但女方要求折價分割以獲取現金養老治病的訴求,被法院給駁回了!碰到這案子法院也是挺累的,因為判決中說的理由只是表面的,真正的原因不方便寫在判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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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的一個案子,2003年女方萬某和男方胡某再婚,再婚后女方隨男方在海口生活,兩人沒生育子女,2015女方回湖北照顧自己的母親,兩人開始長期分居,2023年女方起訴,經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但離婚時雙方名下的一套房子成了遺留問題,法院認定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判決女方有50%的份額,但沒有實質分割。一般情況下離婚時共同房產,法院會判決一方得房給另一方補償,這是最常見的處理方法。雙方都沒有能力補償對方,也可以變賣房產后分錢。但如果法院只判出份額卻不做實質分割,等于遺留了問題,往往會引發下一場房產分割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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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判決離婚后女方以共有人的身份再次起訴,稱雙方已離婚不宜共有房產,自己也需要現金養老治病,要求分割房產獲得折價款。男方不同意,說這房是自己唯一住所,自己年老多病也沒錢給女方補償款,如果變賣房產就無家可歸了。
最后一審和二審法院都駁回了女方的訴求。法院認為考慮到本案男方的年齡和經濟能力及生活需要,明顯無力支付數十萬甚至近百萬的折價款,女方要求現在分割房產的理由不充分,當前宜保持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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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共有房產,不支持女方實際分割,有沒有感覺對女方不太公平?但法院這么判其實是另有原因的,唯一住房且男方無力支付補償款只是表面上的理由,真論起來是站不住腳的,因為這種情況完全可以變賣房產分錢,男方如果有幾十萬甚至近百萬的房款,可以通過租房或換房的方式解決居住問題。
本案法院這么判,我認為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直接把房變賣分錢,對男方太不公平了,因為這房不是婚后男女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這套房子是2012年男方的哥哥出資購買贈給他們兩人的,結果2015年兩人就開始分居,2023年女方起訴離婚,由于房產證明確登記在兩人名下,離婚時法院認定了女方有50%的份額,但離婚的時候就沒支持實質分割,離婚后女方再次起訴法院仍不支持。現在看,估計得等到男方去世,女方才能實際分割這套房子。
我覺得法院這種特殊的處理方案,還是有合理性的,但這么判也確實挺為難法院的,如果男方的哥哥當初給弟弟購房的時候,不把房子登記為弟弟夫妻兩人共有,就沒有現在的麻煩了,大家覺得呢?
本文作者:楊文戰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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