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近5年,官司打了一次又一次,張克明的死亡工傷認定還是沒有成功。 妻子周銀秀無法接受這個結果——丈夫勤勞、能吃苦,生命最后捐出的器官還救了6個人,如今卻因死亡時間超出法定的“48小時”,難以被認定為工傷。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張克明倒在了工作途中,但死亡時間正好超出了“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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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克明的工牌
工傷認定的“48小時之爭”其實由來已久,在實踐中也常引發倫理和執行爭議。倫理之外,醫學技術日益進步的當下,“48小時”的設定能否被打破?有無更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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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倒在送貨途中
周銀秀與丈夫張克明是江西人,已在深圳打工多年。
2019年,46歲的張克明成為一名超市配送員,通過勞務外包公司廣東勝通和公司派遣至深圳虹橋物流公司做工。沒有底薪,按件計酬。送貨的區域是龍東區域,這里民房多,沒有電梯,有時他需要帶著貨物爬樓。
同事羅先生印象里,張克明年齡大、肯吃苦、家庭條件一般。出事時(2021年7月18日)正處深圳的酷熱季節。
當天,張克明扛著近28公斤貨物從一樓爬步梯至八樓。返程途中,在距超市不到一公里的路口倒地,抽搐、尿失禁、意識全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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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克明暈倒的地方
據現場同事事后向周銀秀回憶,張克明倒地前曾對路人說“頭有點暈,想歇一下”,沒想到這一坐,人就再也沒起來。
路人撥打120后,他被送往龍崗中心醫院。出勤記錄顯示,在倒地前,他已連續30天沒有休息,從早8點到21點半。
醫院就診記錄顯示,入院時,其雙側瞳孔縮小,對光反射遲鈍,診斷為腦出血、極高危高血壓等。緊急手術后,其瞳孔持續散大,對光反射消失。臨床上,這通常是判定腦死亡的佐證之一。
醫生告知周銀秀,病人深度昏迷,無自主呼吸,對強刺激無反應,腦死亡成立。此時,距張克明入院不足24小時。
周銀秀希望醫院能出具腦死亡判定書。但醫生稱醫院無判定資質,而若貿然帶人離院判定,風險又太大。最終,張克明被留在ICU,靠呼吸機維持生命體征。
幾天后,在醫生建議下,她同意將丈夫轉至深圳市第三人民醫院進行器官捐獻,該院具備腦死亡判定資質,張克明才被判定為腦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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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克明的出院記錄,顯示他入院后病情惡化的情況
2021年8月2日,器官捐獻手術結束,張克明的呼吸機被撤下,宣告臨床死亡。他的捐獻器官為6個陌生人帶去了生命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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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走5年未獲工傷認定
張克明參保了工傷保險。周銀秀認為丈夫在工作崗位發病身亡,應認定或視同為工傷。
這對周銀秀來說至關重要,如獲認定則可獲百萬元以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對上有70多歲母親,下有兩個孩子的家庭而言,是一個重要保障。
但她的申請未被通過。深圳市人社局不予認定的理由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張克明死亡時間是8月2日,距事發的7月18日已遠超48小時,不符合“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的規定。
周銀秀不認可,先后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歷經鹽田區法院一審、深圳中院二審,她都敗訴了,向廣東省高院申請再審,也被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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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文書
訴訟中,周銀秀認為,丈夫在七月的高溫天氣中持續工作,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摔倒導致腦出血而亡,是工作原因導致,應直接被認定為工傷。即便不能,也應視同工傷。
對此,深圳市人社局認為,張克明在事發當天并無明顯外傷,也無證據證明其受到外來事故傷害,其死亡的原因是腦出血并入腦室,不符合“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法院也認為,張克明的死亡是自身疾病導致,并非事故傷害。
對于是否應“視同工傷”,法院認為,張克明的初診時間是7月18日,臨床死亡是8月2日。不管是期間深圳市三醫院判定為腦死亡的時間還是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都已超出“48小時”之限。
法院同時稱,我國尚未將腦死亡作為法定死亡標準,且雖然醫院根據張克明的臨床狀態判定為腦死亡,但龍崗中心醫院并無判定腦死亡的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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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時死亡”之爭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48小時”的規定,在實踐中常引發倫理爭議。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指出,這可能導致單位“拼命救死人”以拖延時間,而家屬則“拼命埋活人”以趕上認定時限。
類似案例早已出現。2012年,建筑工人尹廣安工作中突發腦溢血,公司要求全力維持生命以超過48小時,家屬得知時限后則要求撤掉呼吸機讓其自然死亡。亦有成都醫生透露,某公司在搶救時非常熱切,“讓家屬不用擔心醫療費”,而一旦越過48小時便未再理會,家屬最終未能認定工傷。
為何設定“48小時”?
黃樂平解釋,2004年的《工傷保險條例》為簡化操作、擴大保障,取消了對疾病與工作關聯性的嚴格要求,轉而以48小時為界。
人社部曾表示,工傷保險保障的主體是“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的職工,與工作相關是關鍵性因素。而“48小時”規定主要考慮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存在與工作勞累、緊張等因素有關的可能,實質上是將保障范圍擴大到了其他情形,更大限度地保障職工的權益,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原則。
然而,剛性的時間截點也帶來了新的爭議。近年來,因搶救超過48小時死亡的工傷申請紛爭時有發生,修改、調整的呼吁不斷。此前已有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建議,讓條款應更人性化、更貼近實際。
2025年,全國人大代表種衍民建議逐步擴大認定工傷的時間范圍,建議延長至120小時甚至更長,給在工作中因疾病突發而生命垂危的勞動者更充裕的搶救時間。全國人大代表秦福榮則早在2014年提出,建議刪除時間限制。
黃樂平也主張不局限于48小時,而是擴大到治療無效死亡的期間,將“過勞死”“過勞傷”納入到工傷保險中,擴大認定范圍。擴大范圍后,要對認定設定嚴苛的條件,明確過勞的標準,如有加班、連續工作多長時間沒有休假等。此外,他還建議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職工死亡后賠償差距過大的問題,視情況給予不同比例賠償,從而減小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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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將“腦死亡”納入認定?
四川省人民醫院器官捐獻協調員薛瑾介紹,隨著現代醫療技術的進步,已可通過設備長時間維持生命體征,這使得“臨床死亡”時間被人為推遲,但如果患者已被判定為腦死亡,則100%沒有生還可能。他們也一直在推動腦死亡認定。
那在工傷認定“48小時”中能否增加“腦死亡”呢?
紅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在司法實踐中,已有案例。2021年5月,最高檢發布的工傷抗訴案例中,廣西職工梁某某在工作返回途中發病,一天后自主呼吸喪失,靠設備維持10日后死亡。在申請工傷認定時,被人社部門以超過48小時死亡不予認定。案件同樣在經歷一審、二審、再審后依舊維持不予認定的結論。
檢察機關則認為,在法律對死亡認定標準沒有明確規定情況下,應從有利于保護職工的立場予以解釋,認定梁某某視同工傷。最終梁某某被認定為工傷。
但正如周銀秀遇到的困局一樣,目前我國對腦死亡的判定還存在人員不足、覆蓋面不廣的困境。
中華醫學雜志刊發的《中國腦死亡判定現狀與推進》指出,與心臟死亡相比,腦死亡過程更加復雜、判定專業性更強。我國規范化腦死亡判定起步較晚,獨立立法尚未建立,公眾認知與專業培訓均不足。全國只有近百家醫院(2013年—2020年)實現了規范化腦死亡判定。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22年,全國腦死亡判定培訓合格的專業人員僅4273人,與全國執業醫師超508萬人相去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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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崗醫院回復稱對張克明的診斷只是臨床狀態的描述,最終應由有資質的機構判定
以四川為例,全省能做腦死亡判定的醫院只有個位數,比較成熟的僅有四川省人民醫院以及華西醫院。此外,從業者介紹,相關專業培訓也少,且培訓名額緊張,“一年只有幾十個名額”,要普及到全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薛瑾認為,配套制度也需跟上,下一步需要解決的是擴增規范化腦死亡判定醫院體量。
西南某地負責處理工傷認定的負責人表示,當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逐年漸增,相關工傷認定爭議預計也將進一步上升,目前各地的復議機構、法院等對政策的掌握不夠,如不盡快形成共識,將帶來更多執行偏差。同時他認為,全社會應加強倫理道德判斷,“一個人是否值得搶救,應更多聽從專業醫生的建議,而不是摻雜其他因素。”
該負責人表示,也可以給一線醫生做工傷保險宣傳,讓家屬在混亂的情況下,通過醫生來傳達政策,讓其權衡,防止更多有關“48小時”的爭議出現。
2026年1月4日,周銀秀再次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交材料,希望啟動院長發現再審程序,再審案件。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編輯 歐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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