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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0日,涉嫌殺害日本前首相安倍晉三的山上徹也(中)
歷時三年多,“殺害日本前首相安倍晉三”一案,于2026年1月21日,終于有了一審判決。
奈良地方法院,判處兇手山上徹也無期徒刑。
山上徹也除被檢方指控謀殺外,還包括違反《刀劍與槍支管制法》、《武器制造法》和《爆炸物管制法》等多項罪名,一起打包訴訟至法院。
看似兇手罪大惡極,這回是死定了。檢方捋起袖子,卻捏了個拈花指,給出的量刑意見稱,哪怕該起案件是日本近年來罕見的嚴重暴力事件,被刺殺身亡的人物是聲望和地位尊崇的前首相,但最終還是決定對兇手免于死刑起訴,建議法院判處其無期徒刑。
在日本,如果檢方不要求死刑,法院就不可能“擅自判死刑”。所以從檢方控訴,到法院宣判,對山上徹也無期徒刑的量刑標準,事先就成了無可爭議的既定事實。
很多讀者朋友可能會心存疑惑,這個量刑標準是不是過輕了?日本沒有死刑判決嗎?畢竟山上徹也行刺殺害的可不是普通人,僅“無期徒刑”的判決,服刑一段時間后,有可能基于表現(xiàn)申請假釋,這合理嗎?
首先可以肯定,日本確實是有死刑判決的,針對罪大惡極的罪犯,還會執(zhí)行毫無人道可言的絞刑,但山上徹也卻罪不至死。
要么說在日本當首相,在韓國當大統(tǒng)領都屬于高危行業(yè),干不好丟工作事小,如今丟命也成了概率事件。所以針對日韓這類國家,換領導比你換衣服的頻率都高。
試問你冬天買件羽絨服,通常得穿兩三季吧?這段時間,日本首相都走馬上任三、四個了。像委…拉這種國家,老馬被擒后,天立馬就塌了。日、韓可不吃這一套,不用境外勢力動手,自己人就把領導更新迭代了。
再說日本檢方、法院基于怎樣的量刑標準,僅把兇手山上徹也判了無期徒刑?
在此,我們要簡單了解一下日本的司法體系建立。我曾寫過一篇文章《一起日本人當街砍老外的偶發(fā)事件,看國家的命運走向》。
日本早在一百多年前《明治xian法》的頒布與施行,就建立了權在法下的規(guī)范章程,有效避免了執(zhí)政者不得再將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間。這種司法獨立地位的牢固性,成為了日本數次得以快速發(fā)展和崛起的有力保障。
再說近代以來, 日本針對嚴重刑事犯罪的量刑標準,是否判處死刑,并非看重受害者個人的身份地位,畢竟生命是平等的,而是遵循一個穩(wěn)定框架--“永山標準”(源自1983年最高法院判例)。
即參考以下幾點因素:一、被害者人數;二、犯罪的殘忍性和預謀性;三、犯罪動機的性質;四、被告是否認罪與悔罪;五、成長背景和精神狀態(tài);六、社會恢復可能性。
其中第一條“被害人數”具有決定性權重,單一被害人案件,原則上不判處死刑。
我們基于以上死刑判決的標準,再來分析這起“前首相被刺案”。
首先就是該案的受害者,只有安倍一人,盡管社會影響巨大,但在日本法律上,普通人和首相,都是同一個“單一被害人”。所以,僅“被害者人數”這一條,在量刑上就具有“決定性意義”,不可作為死刑判決的直接依據。
再看第二條“犯罪的殘忍性和預謀性”,犯罪嫌疑人毫無疑問都具備了。所以這也是法院駁回辯護方對其執(zhí)行20年監(jiān)禁請求,并“加重”判刑的因素。
而針對第三條“犯罪動機的性質”,山上徹也不是為了錢財、快感的隨機殺人,有著他自說一套的個人怨恨或心理扭曲的理由,犯罪動機具有明確指向性,至少不同于無差別犯罪的暴徒,所以法院會猶豫,沒有加重量刑。
第四條、第五條,山上徹也全程認罪,無翻供,無狡辯,辯護方詳細提交了他成長材料。這明顯拉低了死刑的可能性。
第六條“社會恢復可能性”,日本法庭基于第五條考量,重視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環(huán)境、童年經歷、是否長期遭受結構性壓迫,是否有逃避法律責任的意圖來作出綜合判斷,是否給予犯人一次重新改過的機會。
日本的司法邏輯是,理解動機不等于接受犯罪,但會影響量刑的上限。
綜合以上量刑標準,最終法院對兇手山上徹也做出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沒有因輿論而突破量刑邊界;沒有因被害者身份而改變司法邏輯,維護了司法的獨立性。
法官田中伸一在判決中說:“從背后用槍襲擊受害者(安倍)是卑鄙無恥、極其殘忍的行為。”除量刑之外,這是法官給予兇手山上徹也最嚴厲的道德批判。
法院宣判后,安倍夫人昭惠也認可這一量刑裁決,并道出了喪夫后的辛酸。她希望被告能夠正視罪行,為奪走安倍的生命而贖罪。她說:我將繼續(xù)向前看,完成丈夫的遺愿,珍惜每一天。
我想,安倍夫人對兇手也是充滿恨意的,她希望山上徹也能正視自己的罪行并贖罪,可法院的判決,不得不使她面對兇手尚在并長期在人間,這樣一個不忿事實。
這就是日本法律的立場,不因為被害者的社會地位而改變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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