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節將至
對不少勞動者來說
“揣著年終獎回家過年”成為一大期待
如果即將退休
就“默認”拿不到年終獎嗎?
近日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審結了一起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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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互聯網科技公司因員工即將退休而未向其發送考核郵件,并拒不發放年終獎。法院判決公司參照上一年度年終獎數額支付相應獎金。
該案中
員工老吳于2019年入職該互聯網科技公司,因市場工作經驗豐富,被聘任為市場總監,每月基本工資為稅前4萬元。2021年年初,公司曾向包括老吳在內的全體員工發送2020年考核通知,并在郵件中稱“已提出離職的員工不參與考核;獎金發放前提出離職的員工不參與獎金分配”。2021年3月,公司根據考核結果,向老吳發放年終獎4萬元。
2022年1月14日,因臨近退休,老吳向公司提交離職申請,并明確最后工作日為1月24日(退休日)。1月25日,公司向老吳出具離職證明。離職時,老吳被告知因申請離職,其未被納入2021年度考核范圍,公司已在2021年年底向除老吳以外的其他員工發送考核通知。老吳認為自己完成了2021年度全年工作任務,應當予以考核并發放年終獎,遂提起勞動仲裁,后訴至法院。
一審、二審法院認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個部分組成。因此,獎金屬于工資組成部分。
在公司發送的考核郵件中,考核對象的工作成果屬于重點考核內容,即勞動者提供的勞動與績效考核獎金掛鉤,公司年終績效考核獎金屬于工資范疇。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的,應當結合勞動者離職原因、離職時間、工作表現以及對單位的貢獻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本案中,老吳離職時已經完成2021年度全年工作任務,公司以默示方式將其排除出考核范圍缺乏合理性。因公司未舉證證明老吳不符合績效考核獎金發放條件,且拒不提供其他員工考核及發放年終獎情況,法院參照公司向老吳發放2020年年終獎金額,判決公司支付2021年績效考核獎金4萬元。
就公司在郵件中提出的“已提出離職的員工不參與考核;在獎金發放前提出離職的員工不參與獎金分配”的規定,法院同時指出,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公司既未就上述績效獎金發放事宜與勞動者平等協商約定,也未通過經民主程序的規章制度予以規定,對勞動者缺乏約束力。
給離職人員發放年終獎,企業虧了嗎?
對此,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員額法官王靜認為,雖然現行法律法規并未硬性規定用人單位是否設定年終獎、如何設定等,用人單位對年終獎是否發放、發放條件和標準等屬于用人單位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范疇,但是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行使也應合情合理合法。
“本案中,勞動者因退休辦理離職的時間為次年1月下旬,其已經完成2021年全年工作任務,公司以員工將在獎金發放前離職為由不發年度考核郵件,將勞動者排除在考核及年終獎發放范圍之外,顯然不具有合理性。對于辛苦工作一年的勞動者而言,也難謂公平。”王靜說,本案判決企業參照上一年度支付標準支付勞動者年終績效考核獎金,是對勞動者足額獲得工作報酬的依法保護,也是對企業不合法經營行為的合理糾偏。
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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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工人日報
值班編校:張鵬晨、徐貴保
值班二審:劉星
值班編委:黃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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