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申請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的性質認定,以及由此引發的行政復議申請是否屬于法定受理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本案裁定明確了以下裁判規則:
1. 村務公開申請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實質區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提出的、涉及該組織自身產生或保存的、反映其自治事務的信息公開申請,屬于村務公開或居務公開的范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整,而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規范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 行政復議范圍的限定:行政復議的受理對象是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并非行政機關,其作出的信息公開答復(或不予公開決定)在性質上屬于履行自治管理職責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行為。因此,對該答復不服而提起的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受理條件。
3. 法律救濟途徑的正確選擇: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在村務公開中的行為有異議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等規定,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反映、投訴,由有權機關責令其依法公布或作出處理。該途徑是法律針對村務公開爭議設置的專門救濟渠道,而非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解決。
核心規則:判斷一項信息公開申請的性質,應依據信息的內容、產生主體及保存主體的性質而定。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的涉及村集體內部事務的信息公開申請,屬于村務公開申請,對該申請的答復不服,不能就此申請行政復議。行政機關據此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以及人民法院對該決定合法性的確認,均符合法律規定。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5)最高法行申31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吳某英,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靜海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鄔宏威,北京威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靜海區。
法定代表人:曲某富。
一審第三人:天津市靜海區某某村民委員會。住所地:天津市靜海區。
法定代表人:唐某。
再審申請人吳某英因訴被申請人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靜海區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24)津行終28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吳某英申請再審稱,其申請公開的“靜海區大邱莊鎮龐家莊村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信息”屬于政府信息,靜海區政府應依法受理其復議申請。請求撤銷本案一、二審行政判決,撤銷靜海區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責令靜海區政府受理其復議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吳某英向一審第三人天津市靜海區某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某村委會)提出的申請為村務公開申請,并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某某村委會針對該申請作出的龐家莊村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吳某英因不服龐家莊村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向被申請人靜海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該復議申請明顯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靜海區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被訴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并依法送達,符合法律規定,一、二審判決均無不當。
綜上,吳某英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吳某英的再審申請。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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