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鎮江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
《關于印發鎮江市市區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和
《關于印發市區征收集體土地
房屋補償意見的通知》
句容市參照執行
![]()
鎮江市市區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市區(包括丹徒區、京口區、潤州區、鎮江經開區和鎮江高新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按本辦法給予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鎮江市人民政府負責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監督和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經開區、鎮江高新區管委會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丹徒、京口、潤州區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所轄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和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鎮江經開區和鎮江高新區范圍內征收項目由市人民政府作房屋征收決定,鎮江經開區管委會和鎮江高新區管委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開展所轄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鎮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門,具體負責對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管理、指導與監督,并對轄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指導;丹徒、京口、潤州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由本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審計、稅務等相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區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委托協議應報送市房屋征收部門。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市、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房屋征收部門可委托征收實施單位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征收范圍內的公示欄公布。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同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房屋征收等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對由區人民政府作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市房屋征收部門應做好征收補償方案的指導監督,并參與方案論證工作。
征收補償方案應包括房屋征收范圍、擬實施時間、補償方式、安置房源情況、獎勵辦法、簽約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內容,其中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0個月。
第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征收房屋超過500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房屋征收等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產、轉讓、抵押和租賃;
(四)辦理戶口的遷入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大專院校學生畢業、刑滿釋放等原因必須辦理戶口遷入或分戶的除外;
(五)其他導致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和公證機關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征收補償資金使用審批程序,做到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十七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和評估技術規范評估確定。
第十八條?承擔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壓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第十九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選定的時間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采取多數決定方式確定(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超過50%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多數決定不成的,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
第二十條?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時,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評估機構可以依據相關權屬資料進行評估,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二條?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與被征收房屋相關的下列因素:
(一)區位:被征收房屋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
(二)用途:以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的用途為準,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準;
(三)建筑面積: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以及經認定給予補償的未經登記建筑面積;
(四)不動產權證書或國有土地使用證載明的土地面積大于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按下列辦法辦理:
1. 經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證載土地用途結合劃撥方式合理評估土地價格給予補償;
2. 經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證載土地用途結合土地剩余使用年限評估土地價格給予補償。
(五)裝飾裝修及附屬物:房屋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價格應結合裝飾工程、建筑工程定額及市場價格,根據其使用、保養實際狀況進行評估。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后新建的附屬物及裝飾裝修等不予補償;
(六)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結構形式、成新程度、樓層、層高、朝向等。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被評估的房屋價值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四章? 征收補償
第二十四條?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房屋附屬物以及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搬遷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但被征收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可以領取現金,也可以領取房票,房票票面金額最高為被征收房屋補償總額,含被征收房屋價值、獎勵、搬遷、臨時安置等補償補助。
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其指定的單位負責核發房票并加蓋公章。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為房票的使用人。
第二十六條房票有效期為18個月,自核發之日起算,期限屆滿后可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超過18個月。房票金額不計利息。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抵付購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與房屋開發建設單位結算;有余額的,可繼續購房或按規定結算現金。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人持房票購房的,可給予購房獎勵,獎勵比例為15%。購房款總額大于等于房票金額的,購房獎勵金額按房票金額乘以獎勵比例計算;購房款總額小于房票金額的,購房獎勵金額按購房款總額乘以獎勵比例計算。
房票安置購房獎勵資金納入征收項目成本。
第二十八條 已征收拆遷尚未房屋安置的項目實行房票安置的,由評估機構對原安置地點房屋進行市場價評估,票面金額為原安置地點房屋的評估總價。若原安置房價款未結清的,需按原補償安置協議簽訂的價格結清房款。房票應注明有效期滿未使用的處理方式。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被征收房屋為共有產權的,共有人應共同簽訂補償協議,也可共同書面推選代表或者共同書面委托代理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
對于按協議租金租賃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
對于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房屋,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對于房屋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應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實行產權調換的,所調換的房屋仍由代管人代管;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第三十二條?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應在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通過重新設立抵押權、抵押人清償債務等方式妥善處理后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被征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區僅有征收范圍內一處住房,其房屋價值補償(不含室內裝飾裝修補償)低于本市規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的,應當按照最低標準給予補償。房屋征收補償最低標準參照國家住宅設計規范規定的最小戶型面積和經濟適用房價值等因素確定。
擬對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最低標準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先將其住房情況在征收范圍內的公示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
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被征收人,可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購買國家設計規范最小戶型面積經濟適用房。
第三十四條?被征收人獲得征收補償后仍然符合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或者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租賃廉租住房、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優先保障。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實際搬遷后的次月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租賃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請的非被征收人之前;同為被征收人的,按照申請的先后順序確定。
第三十五條?因征收房屋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
第三十六條?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過渡的,按下列辦法給予臨時安置補償:
(一)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付給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二)實行房屋安置的,按其過渡期付給臨時安置補償費。過渡期自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交房之日起至通知交付安置房之日止。超過補償協議載明的過渡期限安置的,從逾期之日起,增付1倍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三十七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有關規定評估確定。
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被征收房屋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證明,或者依法認定為合法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材料;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了停產停業損失。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人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征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經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并取得營業執照、持續營業一年以上且征收時依法經營的,可以結合實際營業年限按照適當比例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包括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建設單位不得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一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征收范圍內的公示欄公布。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項目結束后30日內將征收資料報房屋征收部門。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十三條?簽訂補償協議時,被征收人應將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證件交房屋征收部門,由房屋征收部門轉交原發證機關進行注銷或變更。
第四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因房屋征收需要,查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等相關信息資料的,公安、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相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
第四十五條?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定期對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進行教育培訓考核。從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員應當熟練掌握房屋征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及其他業務知識,并經培訓考核合格。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房屋征收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房屋征收補償最低標準、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樹木補償標準、移位費標準、補助和獎勵辦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由市住建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和評估技術規范的制定和修改工作,由市住建部門負責;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和處理辦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住建部門共同負責。
第四十八條?丹陽市、句容市、揚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止。鎮江市人民政府2011年12月21日發布的《鎮江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鎮政規發〔2011〕6號)》、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2年8月20日發布的《關于提高鎮江市市區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貨幣補償補助比例的通知》(鎮政辦發〔2012〕189號)、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3年12月29日發布的《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房屋征收中試行房票安置的通知》(鎮政辦發〔2023〕54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房屋征收公告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上下滑動閱讀)
關于市區征收集體土地
房屋補償的意見
為規范鎮江市區(包括丹徒區、京口區、潤州區、鎮江經開區和鎮江高新區)征收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房屋補償行為,增強工作的指導性和操作性,維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鎮江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房屋補償主體及流程
征地中實施的房屋補償是征地補償內容之一,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補償主體為征地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含鎮江經開區管委會,下同),其操作流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規定執行。區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專業實施單位承擔房屋補償的具體工作。
二、關于房屋權屬、用途和面積的確認
(一)征地中實施房屋補償的,房屋權屬、用途、建筑面積以及土地面積等,以征地預公告發布時房屋所有權人所持有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或合法建房手續為依據。
(二)對征地范圍內的未經登記建筑,由征地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相關鎮(街道)等有關部門、單位調查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會同市農業農村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安置;對違法建筑、逾期的臨時建筑、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載明城市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筑和已另行安排宅基地建房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均不予補償安置。
(三)房屋所有權人在征地預公告發布前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續,且新房正在建造的,自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應當停止建房。對房屋所有權人按照合法建房手續規定的用途、建筑面積和已建成的實際狀況評估后進行補償安置。
三、關于房屋價值的確定
征地范圍內的房屋,參照國有土地房屋標準,由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市場價評估,確定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房屋價值補償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補償、房屋附屬物以及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的補償,其中土地補償區分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兩種類型的具體情況確定。
四、關于房屋評估工作
(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房屋所有權人協商選定,協商選定的時間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房屋所有權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采取多數決定方式確定(由項目補償主體組織房屋所有權人投票,超過50%的房屋所有權人選擇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多數決定不成的,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
(二)具體評估工作流程、評估事項、評估方法等,應參照《鎮江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鎮江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技術規范》(鎮政征規發〔2012〕3號)的規定執行。相關交易案例、基準地價等由評估機構按照就近原則合理選取、確定。
(三)房屋所有權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五、關于房屋補償方式
征地中實施房屋補償的,在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補償安置方式。
(一)農村村民住房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對其住房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依法提供安置房或者給予貨幣補償安置。
實行貨幣補償的,按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房屋所有權人可以領取現金、也可以領取房票。使用房票安置的項目,參照國有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政策執行。
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結清原房屋與安置房價值的差價。
(二)非住宅房屋
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一般采用成本法進行評估,對證載土地面積大于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大于部分不予評估補償,在征地土地補償費中計算補償。對依法出讓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可選取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評估補償。
六、關于農村村民住房最低補償標準
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區僅有征地范圍內一處住房,其房屋價值補償(不含室內裝飾裝修補償)低于本市市區房屋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的,應當按照最低標準給予補償。
擬對房屋所有權人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最低標準補償的,區人民政府應先將其住房情況在征地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核實,并公示核實結果。
七、關于其他補償項目
(一)征地涉及農村村民住房的,應當向房屋所有權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搬遷補償費和固定設施移裝費。
(二)征地涉及非住宅房屋的,應當向房屋所有權人支付搬遷補償費和固定設施移裝費。造成停產、停業等損失的,應當向房屋所有權人一次性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三)房屋所有權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的獎勵期限內完成簽約并按約搬遷交房的,應當對房屋所有權人給予獎勵。
上述補償具體標準參照國有土地房屋征收標準執行。
八、關于協議的簽訂以及對未達成協議的處理
(一)由區人民政府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補償安置協議中可以約定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
(二)征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對與個別房屋所有權人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九、關于參照執行和施行時間
(一)丹陽市、句容市、揚中市參照執行。
(二)本意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止。鎮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4日發布的《關于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的意見》(鎮政發〔2022〕29號)同時廢止。本意見施行前已實施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上下滑動閱讀)
來源 | 鎮江市人民政府 最鎮江 丹陽日報
編輯 | 解易迪
校對 | 侍文
審核 | 張瑋
![]()
分享小伙伴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