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已過
還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成都金牛:提請抗訴的民事訴訟監督案獲改判
“再審改判結果讓我的生活恢復了往日的平靜,也讓我保住了自己的房子。”日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檢察院檢察官對一起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當事人老方進行電話回訪,電話那頭,老方感慨萬千。
這一切,源于多年前的一紙保證協議。2018年2月,某公司股東劉某將其股權以45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公司股東鄭某,雙方簽訂《項目開發補充協議書》,約定鄭某欠劉某的股權轉讓款450萬元為債務。同為公司股東的老方與其他股東一起,為鄭某這筆債務簽下保證協議,其中一行字格外醒目:“保證責任直至本息全部還清為止。”2019年12月底債務到期后,劉某與鄭某又簽訂一份“以房抵債”的新協議,鄭某等股東在借款人處簽了名,但老方并未參與。2022年4月,因“以房抵債”協議未完全履行,劉某將鄭某等人起訴至法院,要求其還款,同時要求老方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一審訴訟中,鄭某對老方寬慰道:“你不用管,我們會處理的。”起初老方對此并未在意,直到判決生效進入執行階段后,看到自己的房產被查封、賬戶被凍結,老方才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
“我真的還要承擔責任嗎?”帶著困惑與焦慮,2024年11月,老方向金牛區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受理后,迅速展開審查。承辦檢察官在翻閱案卷材料時,目光落在了保證協議中的那一行“保證責任直至本息全部還清為止”的約定上。“根據當時適用的擔保法及司法解釋,該約定應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且該期間為不變期間。”承辦檢察官解釋道。因此,在兩年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劉某是否向老方主張過保證責任或者老方是否主動履行保證責任,成為決定老方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關鍵。
圍繞這一焦點,承辦檢察官多次調取證據、詢問相關人員,最終查明在兩年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劉某并未要求老方承擔保證責任,老方也未履行保證責任,保證期滿后老方也沒有和劉某達成新的保證協議,所以一審判決中對兩年的保證期間未予認定,進而判定老方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是錯誤的。
2025年6月,金牛區檢察院提請成都市檢察院向成都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同年9月,成都市中級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認為債權人劉某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在保證期間內向老方主張過保證責任,老方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經審理,成都市中級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中老方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內容,改判老方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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