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記者陳某某在其供職媒體刊發某上市公司相關報道后,卻遭人發文詆毀侮辱。為維護自身權益,陳某某將該上市公司及其時任董事長藍某某訴至法院。
澎湃新聞近日獲悉,西安市雁塔區法院一審后認為,原告陳某某報道的內容有明確的消息來源作為基礎,內容不存在誹謗性言論,是新聞媒體正當行使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權利的行為,其報道并無明顯“不實報道”。
此外,雁塔區法院認為,在案證據可證明藍某某系案涉文章的直接發布主體,案涉文章存在侮辱性內容,侵犯了該記者的名譽權。雁塔區法院一審判決該公司及藍某某刪除案涉文章;在省級媒體刊登致歉聲明;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并支付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3萬元。
一審時,被告藍某某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一審判決后,由于無法聯系到藍某某,故法院于日前以公告送達形式向其送達一審判決書等。1月22日,陳某某表示,其認可一審判決結果,但因被告公司已提起上訴,故該判決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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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文章尚未刪除,但多數內容已被屏蔽。
記者起訴上市公司及創始人名譽侵權
本案案涉上市公司官網顯示,該公司創立于1996年,創始人為藍某某。藍某某長期擔任該公司董事長,于2023年11月卸任,公司現任董事長為藍某某的妻子陳某。
西安市雁塔區法院(2024)陜0113民初31617號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陳某某系某財經媒體記者,2021年至2024年,陳某某通過電話采訪某上市公司工作人員、分析該公司對外公開的年度報告獲取素材,撰寫了多篇關于該公司的財經報道。
2024年3月,微信公眾號“藍某某博士”刊發《記者陳某某(注:原文為實名)多次發布不實報道,居心何在?》一文。陳某某認為,該文章系該上市公司及實際控制人藍某某發布,而文中針對陳某某的不實措辭嚴重貶損其名譽,故將該上市公司及藍某某訴至法庭。
被告公司答辯稱,原告訴稱被告公司侵犯其名譽權并要求被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訴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所稱的案涉微信公眾號并非該公司的公眾號,公司有自己的企業官方微信公眾號,案涉文章并非公司撰寫和發布,其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譽權的行為。
被告藍某某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二被告被判共同侵權
就原告陳某某曾采寫發布的8篇涉及被告公司的財經新聞內容,是否存在被告公司認為的“虛構、誤導、失實”。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陳某某報道的內容有明確的消息來源作為基礎,內容不存在誹謗性言論,是新聞媒體正當行使言論自由和與論監督權利的行為,其報道并無明顯“不實報道”。
就案涉文章《記者陳某某多次發布不實報道,居心何在?》是否構成對原告陳某某名譽權侵權。法院認為,該文存在“具有明顯目的性和報復性的輿論操縱”“多次發布與事實不符、誤導性很強的新聞報道”“無良記者”等指向性、侮辱性的內容,構成對原告的名譽侵權。該案涉文章閱讀量達1782次,留言區出現負面評論,且股吧平臺亦出現“無良記者詆毀企業”的轉載評論,實質上造成了原告社會評價降低、名譽權受損的結果。案涉微信公眾號刻意在文章中使用“無良記者”“歪風邪氣”等侮辱性詞匯,并通過加粗字體突出強調,系對原告進行的直接侮辱。被告藍某某作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利用其公眾地位擴大文章傳播范圍與公信力,放任原告負面信息擴大,主觀上存在侵犯原告名譽權的過錯。
上述文章的內容是否為二被告的共同侵權行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案涉微信公眾號并未實名認證,但通過該公眾號過往發布的相關署名文章等證據可以認定,被告藍某某系案涉侵權文章的直接發布主體。藍某某雖為公司實際控制人,但尚無證據佐證該公眾號由被告公司授權運營、體現公司意志,藍某某亦未舉證發布文章的行為系職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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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送達相關文書
但是,基于藍某某身份的知名度與公開性,有理由認為其身份與被告公司存在較高關聯性,且案涉公眾號所發布的文章目的在于反駁對公司的負面報道,維護公司的商業信譽及企業形象。被告公司辯稱:“案涉公眾號非公司所有、文章非公司發布”,但公司在明知案涉個人公眾號身份與公司存在關聯,且多次發布與公司相關文章的情況下持放任態度,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
本案中,案涉文章主文存在侵權內容,且文章后的留言存在貶損、詆毀原告的言論。留言需由公眾號后臺進行篩選后才能對外顯示,所發布的留言閱讀量較大,足以使讀者對原告作出負面評價,客觀上造成原告的名譽受到損害,構成名譽權侵權。微信公眾號的運營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對于原告請求法院確認案涉微信公眾號發布《記者陳某某多次發布不實報道,居心何在?》一文,系被告藍某某及被告公司共同侵權行為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25年12月31日,西安市雁塔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案涉文章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判令二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刪除案涉文章,并在省級媒體上刊登致歉聲明,版面面積不小于6cm×9cm,刊登時間不少于三個工作日,以消除影響、恢復原告陳某某名譽;此外,法院還判令二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陳某某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并支付陳某某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30000元。
來源:澎湃新聞
值班編輯:趙睿
審核:許暉 曾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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