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參加投標,但不是無條件的,核心取決于招標文件要求、總公司授權和項目類型,且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最終由總公司承擔。
一、法律基礎與核心限制
- 法律定位: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 核心限制:《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要求供應商具有 "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這是分公司參與投標的主要法律障礙。
- 例外情況:《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將分公司列為 "其他組織",在特定條件下可作為訴訟主體參與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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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項目類型的投標規則
項目類型
分公司投標可行性
關鍵條件
政府采購項目
經總公司授權可以
需總公司書面授權;可使用總公司業績和資質;中標后一般與總公司簽合同
工程建設項目
一般不允許獨立投標
工程施工要求相應資質,分公司無法單獨取得;可由總公司投標,分公司作為執行者
一般貨物 / 服務采購
允許(無資質要求時)
招標文件未禁止;有總公司授權;具備履約能力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
招標人不得非法拒絕
不得因組織形式(非法人)排斥分公司投標,否則屬限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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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公司投標的必備條件
- 總公司書面授權:明確授權范圍、權限、期限及責任承擔,需加蓋雙方公章。
- 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 未明確限定 "必須是獨立法人"
- 具備項目所需的履約能力(人員、設備、資金等,通常由總公司提供支持)
- 資質與業績使用
- 分公司不能自行申請施工、設計等資質(《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六條)
- 經授權可使用總公司的資質和業績參與投標
- 注意:資質是行政許可,不得 "借用",必須通過總公司合法授權
四、投標實務操作要點
- 兩種投標模式
- 模式一:分公司名義投標(經授權)→ 中標后由總公司簽訂合同并承擔責任
- 模式二:總公司名義投標→ 分公司作為項目具體執行者(推薦用于工程類項目)
- 投標文件必備材料
- 總公司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
- 分公司營業執照
- 總公司授權委托書(明確責任承擔)
- 總公司對分公司履約能力的擔保文件
- 風險提示
- 分公司投標無效情形:無授權、超越授權范圍、資質借用(非授權)、招標文件明確禁止
- 總公司需對分公司投標行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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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論與建議
分公司可以參加投標,但需滿足以下核心條件:
- 取得總公司合法有效的書面授權
- 招標文件未明確禁止分公司參與
- 針對項目類型準備相應資質和業績(通常使用總公司的)
- 確保具備履約能力并由總公司承擔最終責任
建議優先選擇總公司名義投標、分公司執行的模式,尤其是工程類項目,可避免資質問題和法律風險。如招標文件允許分公司投標,務必準備完整的授權文件和擔保材料,確保投標合規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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