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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賈特律師
本文共計1618字,閱讀需耗費6分鐘
文 前
交通事故處理中,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往往被視為劃分賠償責任的關鍵依據。當認定一方負“全部責任”時,許多人會理所當然地認為賠償問題已經板上釘釘,全責方必須承擔全部損失。但事實上并非必然如此,本文結合案件進行簡要分析。
一、案情簡介
某日清晨,大聰明駕駛一輛無牌三輪摩托車,在未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為趕時間逆向駛入城市快速路。與此同時,大漂亮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兩車相遇時距離過近,雖經避讓仍發生碰撞,雙方均受傷倒地。
事故發生后,大聰明未履行救助義務,駕車離開現場。交警部門經調查認定大聰明因無證駕駛無牌車輛、逆向行駛及肇事后逃逸,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大漂亮無責任。
大漂亮因事故導致骨折,支出醫療費用數萬元,后續還需康復治療。當她依據責任認定書要求大聰明賠償全部損失時,大聰明認為電動車在機動車道上行駛是違法行為,憑什么自己全賠。協商無果后,大漂亮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全責”是否必然導致民事“全賠”?
法院審理后,認為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屬于行政管理范疇,主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政法律法規,旨在確定各方違法行為及其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便依法作出行政處罰。這種認定側重于維護公共道路交通秩序,對逃逸等嚴重違法行為設有明確的懲戒規則。
但賠償責任應依據民事侵權規則,故應遵循“過錯責任原則”和“過失相抵規則”。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意味著,法院在確定賠償比例時,會獨立審查各方行為對損害后果發生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而非簡單采納行政責任結論。
最終,法院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判決大漂亮自行承擔30%的損失,大聰明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三、律師建議
行政“全責”不必然等于民事“全賠”,法院會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獨立判斷。交通參與者的任何違法行為,都可能成為在民事賠償中減輕對方責任的理由。遵守規則不僅保障安全,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發生事故后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救助傷員并報警。逃逸行為將導致行政、民事乃至刑事上的多重不利后果。
法律在追求秩序的同時,更注重實質公平。交警的事故認定是處理糾紛的重要參考,但民事賠償的最終確定,需要綜合考量各方在損害形成過程中的實際過錯。在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中,表面的責任劃分背后,體現的是法律對各方行為過錯的精細衡量與公正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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