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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非稅勿猶。(13922380448)
第一,購買富余票。
如果銷項是真的,現在是定逃稅;如果銷項是假的,不好意思,虛進虛出,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二,出售富余票。
對于開票方,之所以有富余票,意味著進項是真的,所以是實體企業。
對于出售富余票,以前的主流做法是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現在不是這么認定了,現在主流的做法是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有些法官還會定虛開發票罪,但不多見。
有的網紅稅法律師說,可以論證開票方與受票方存在密謀,一起定逃稅,這個觀點簡直就是搞笑。
第三,接到出售富余票的案件,應該怎么辦?
首先,一定要火力全開,論證出售富余票不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為什么呢?
因為這種做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個別領導推行的,其實很多基層的法官是不認可這個做法的。
同時,理論界也是一致反對這個做法的。如果你運氣好,遇到一個好的法官,動搖了他這個內心的信念,說不定可以定虛開發票罪,定逃稅,那是在侮辱法官的智商,想也不要想了。
另外,你也不用擔心找不到有力的辯點,放心,只要你的律師足夠專業,足夠用心,辯點多的很,理由充分的很,簡直可以寫成一本書。
其次,說動法官,給法官找臺階。
有些法官不認可這種判法,但是他也不敢明目張膽將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改為虛開發票罪。
但是,他內心確實是認可你這個觀點,認為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確實不是很恰當,確實判的太重了。
那么呢,他會在其他地方給你找臺階的。
譬如你本來不是自首,但是有點像自首的,他就會給你安個自首。你本來不是從犯,但是有點像從犯的,他就會給你安個從犯。本來你的涉稅金額超過500萬的,但是他看你有些地方有點瑕疵,他可能會將你降到500萬以下。反正他會找辦法給你臺階,讓你輕判的,準確的說是變相給你輕判。
律師的作用就在于發現這些疑點,提交給法官,告訴法官,讓法官心動,不要懷疑體制內也有健康力量,人家跟你無冤無仇,在保障安全的情況下,不一定要非搞死你不可。
第四,如果這些都做了,就是要判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就是要判十年以上,怎么辦?那就只能申訴不息,抗爭不止,寄托于以后司法政策發生變化或者人大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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