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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已收到被告支付的全部調解款項,感謝碑林法院高效公正的審理。
近日,碑林法院綜合審判庭法官武清收到了一面“蘭湘子”公司贈予的錦旗,上面寫著:“司法為民護知識產權,除假外賣保食品安全”。這面錦旗的背后,是一起關乎本土餐飲商標保護與消費者“舌尖安全”的商標侵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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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聚焦
“蘭湘子”遭遇“搭便車”
原告“蘭湘子”公司是由四名陜西廚師創建的一家以湘菜為特色的西安本土餐飲連鎖企業,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已成為許多食客心目中的湘菜代表。
被告某餐飲公司未經許可,在美團平臺開設的外賣店鋪中先后使用“蘭湘薈”“蘭湘記”等標識進行經營,在店鋪主頁設計、菜品圖片設計中使用與“蘭湘子”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商業標識,“蘭湘子”公司認為該餐飲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遂訴至碑林法院,請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2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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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第三方運營公司設計外賣店鋪標識,是否構成不侵權抗辯
審理中,被告辯稱其公司從未提供堂食,僅通過美團平臺開展外賣業務,其通過第三方運營公司設計外賣店鋪的名稱、頭像及商戶照片,認可使用了與“蘭湘子”近似商標。
經查明,被告未經許可在與“蘭湘子”公司相同的餐飲領域,突出使用“蘭湘子”商標中的主要識別部分“蘭湘”字樣,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侵害了“蘭湘子”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關于被告將平臺賬號交予第三方公司,并由第三方公司設計外賣標識,被告不知情的抗辯事由,法庭不予采信,主審法官向被告釋法明理道:其作為店鋪經營者,將外賣平臺的賬號交予第三方公司,視為對第三方公司設計內容的授權,應對第三方公司設計成果對外承擔責任。
最終,該案經兩次庭審、一次調查取證,雙方達成調解,被告下架在美團平臺中與“蘭湘子”字樣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并分期向“蘭湘子”公司支付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7萬元。
法官說法
在外賣宣傳中
不當使用他人商標將擔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許可在同種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均屬侵權。本案中,被告存有蹭取他人商標知名度從而為自己店鋪“引流”“搭便車”的僥幸心理,最終承擔法律責任。誠信是經營之本,外賣行業經營者須堅守誠信底線,尊重他人智力成果,在線上宣傳中避免不當使用他人商標。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線上點外賣應選擇規范平臺,仔細查看商家公示的證照信息,避免誤認混淆,保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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