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23日
上海市民政部門發布消息稱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統一部署
2026年1月到12月
向上海市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
發放養老服務消費補貼
一起來看
補貼對象為經老年人能力評估認定為中度、重度或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正在享受特困人員供養救助待遇、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補助、居家和社區基本養老服務提升行動項目服務的老年人,不納入本補貼范圍。值得一提的是,養老服務消費補貼是以“居住地”作為發放條件的。
補貼將通過“民政通”(APP或微信小程序)以電子消費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發放,不得支取、不得套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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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項目方面,補貼可用于包括居家、社區、機構養老服務。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潔、助行、助急、助醫服務,以及康復護理、日間托養等服務;機構養老服務包括長期服務(入住機構時間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務(即“喘息服務”,入住機構時間在30天以內)等。
補貼標準方面,根據服務類型,按比例抵扣老年人自付金額,并設定月度最高限額。居家上門養老服務按自付金額50%抵扣,每月累計不超過800元;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含床位費、護理費、伙食費)按自付金額40%抵扣,每月累計不超過800元。此外,享受補貼者不再區分失能等級,不得折現,僅可通過“民政通”購買養老服務。抵扣比例、額度將按國家部委要求動態調整。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財政局
關于開展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
發放養老服務消費補貼項目的通知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
為更好落實《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實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發放養老服務消費補貼項目的通知》《上海市提振消費專項行動方案》等文件精神,提高失能老年人生活質量,減輕家庭照護壓力,促進養老服務消費,將落實開展針對我市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養老服務消費補貼發放工作,具體通知如下:
一、補貼內容
以區為單位,統籌財政資金,對符合條件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發放養老服務消費補貼。
(一)補貼對象。對象為居住在我市的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級的老年人(以下簡稱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且購買居家、社區、機構服務的服務地址在上海市行政區域內。老年人通過民政部全國統建“民政通”系統,向居住地區民政局申請。
(二)補貼形式。養老服務消費補貼,以電子消費券形式發放,不得支取、不得套現。
(三)補貼項目。電子消費券僅可用于民政部、財政部規定的居家、社區和機構養老服務。依據《上海市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養老服務消費補貼項目清單》(見附件1),報批后組織實施。
(四)項目定價。服務機構應合理、合法、合規進行市場化服務定價,并向社會公開承諾,不得先漲價后抵扣。長期(入住30天以上)、短期(即“喘息服務”,入住30天以內)機構養老服務及聘用養老護理員服務,應嚴格按服務合同執行。生活照料、基礎照護、探訪關愛、健康管理等居家社區服務,由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等合理定價,明碼標價。
(五)補貼標準。居家上門養老服務按自付金額50%抵扣,每月累計不超過800元;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含床位費、護理費、伙食費)按自付金額40%抵扣,每月累計不超過800元。享受補貼者不再區分失能等級,不得折現,僅可通過“民政通”購買養老服務。抵扣比例、額度將按國家部委要求動態調整。
二、補貼流程
養老服務消費補貼依托“民政通”實施,主要包括申請、評估、發放、核銷、結算等環節。
(六)補貼申請。申請消費補貼與服務的老年人、幫助老年人代辦人員、開展服務的各類機構,以及各級負責消費補貼工作的民政、財政工作人員,均應在“民政通”等系統注冊或開通賬號。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按自愿原則,通過“民政通”申請養老服務消費補貼。支持老年人家屬、親屬與居(村)委工作人員、養老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協助代辦,包括補貼申請、服務選擇、消費券使用等。
(七)失能評估。2024年7月1日后經我市統一需求評估達到3級及以上的,按規定轉換老年人能力評估等級(見附件2),評估信息推送至“民政通”,可直接申領電子消費券。新申請,或無有效評估結果的,可通過“民政通”申請老年人能力評估,符合條件的申領服務消費券。各區應按要求(見附件3)確定評估機構,依據《老年人能力評估規范》(GB/T42195—2022)組織開展老年人能力評估工作。評估機構不能參與提供由本項目補貼的養老服務。評估機構收到老年人能力評估申請后,應及時組織評估人員使用“民政通”應用開展評估。
(八)補貼發放。各區民政局應及時受理審核老年人申請,對符合要求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在“民政通”5個工作日內發放當月電子消費券,后續每個自然月第一天發放,當月有效,次月失效。
(九)補貼核銷。老年人接受機構養老服務的,養老機構應將入住協議、服務情況、消費金額、收費票據、電子消費券核銷憑證等材料及時上傳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服務機構應將服務項目、服務情況、消費金額、收費票據、電子消費券核銷憑證等材料及時上傳至“民政通”。
(十)補貼結算。區民政局原則上應于次月10個工作日內對上一個月養老服務消費券核銷情況進行審核;區財政局應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區民政局收到復審結果后,應于3個工作日內向服務機構結算經核定后的上一個月電子消費券抵扣費用。
(十一)政策銜接。正在享受特困人員供養救助待遇、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補助、居家和社區基本養老服務提升行動項目服務的老年人不納入補貼對象。符合條件且正在享受長期護理保險待遇的,扣除已享受長期護理保險待遇后,個人自負部分按比例抵扣,不超過每月最高限額。
(十二)資金安排。消費補貼資金中央財政承擔85%,對于地方承擔的15%部分,其中市屬養老機構的補貼資金由市級福彩公益金承擔,剩余部分由各區統籌各類資金安排。
三、服務開展
按照自愿參與、事前確定的原則,以區為單位,選擇具備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服務能力的各類機構,提供相應服務。
(十三)機構確定。參與提供服務的各類機構應事先向區民政局申報,提供佐證材料。區民政局除審核必備條件外,應按消費補貼服務機構(見附件4)的有關要求確定服務機構,按規定為其開放“民政通”權限。
(十四)服務實施。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代辦人,通過“民政通”下單服務;服務機構接單提供服務,使用“民政通”記錄服務內容、上傳憑證材料、核銷消費券等。居家社區服務必須見到老年人本人,方可開展服務。
(十五)機構更新。以區為單位公布納入養老服務消費補貼電子消費券服務的機構名單;定期動態更新,公布新增、退出服務機構名單。
四、健全監管
按照“充分授權、事后追溯”原則,對補貼資金、養老服務進行合理監管。
(十六)自主管理。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參與服務的機構應簽署誠信承諾書(見附件5、6),自主負責服務真實性和有效性。
(十七)評估監管。各區民政局要與評估機構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加強對被評估老年人個人信息保護,督促評估機構不得私自泄露評估信息。要加強評估質量監管,開展評估工作績效評價。要對評估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對本區老年人能力評估結果按不低于1%的比例進行實地核查,對評估行為不規范、篡改評估結果、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的機構,取消參加資格并追繳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十八)服務監管。各區民政局可統籌資金委托第三方機構,通過線上線下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消費券核銷情況審核,以及對養老服務質量的抽查檢查,防范出現虛假服務、以次充好等行為。對發現存在虛假服務、服務質量差、“先漲價后抵扣”等行為的服務機構,要及時取消其參加項目資格,并追繳資金,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十九)資金監管。各區按時限結算消費券后,可采取第三方核驗、審計等方式,保障財政資金安全,規范養老服務市場。對存在騙取套取補貼資金行為,要及時收回補貼資金,依法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各區民政、財政部門要統籌做好本項目與長期護理保險、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居家和社區基本養老服務提升行動項目等工作的有效銜接,避免重復享受相關待遇。
五、工作要求
各區要建立工作機制,強化部門協同,統籌政府、社會、市場和家庭等各種力量,加快實施養老服務消費補貼。緊密結合全國、全市養老服務消費季等活動,通過新聞發布、專題解讀、媒體報道、互聯網傳播等多形式,推動相關補貼政策進社區、進機構、進企業、進家庭,營造全社會積極參與的良好氛圍。要構建親清政商關系、打造一流營商環境,動員組織養老服務經營主體積極參與實施消費補貼項目,增強企業發展動能和可持續發展能力。要建立意見收集反饋處置機制,暢通政策咨詢、投訴建議渠道,及時處置問題線索,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要建立季度報告制度,于每季度末向市民政局、財政局報送補貼項目進展情況。市民政局、財政局將結合系統數據和實地調研開展定期評估,對工作滯后區進行評估指導。
補貼項目實施周期為12個自然月(從2026年1月至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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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熊乙
資料:上觀新聞 澎湃新聞 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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