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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年初,
歷來是煙花爆竹經營旺季。
但非法運輸的煙花爆竹
大多未經正規安全檢測,
且儲存方式缺乏必要的消防和防爆設施,
如同“定時炸彈”,
一旦遇到摩擦、碰撞或明火,
極易引發燃爆事故,
對周邊群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案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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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17時許,某地民警在轄區開展日常巡邏。一輛廂式貨車形跡可疑,引起民警注意,隨即上前進行盤查。
打開車廂,民警發現整個車廂內堆滿了煙花爆竹,經現場清點,總量達200余件。面對詢問,駕駛員李某無法出示公安機關核發的《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據李某交代,這批煙花爆竹是其私自購進,本打算在自家商店銷售。該男子因涉嫌非法運輸危險物品,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案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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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7日晚,公安部門在設卡檢查時,發現一輛小客車底盤明顯下沉,車內后排堆滿箱狀物品。民警當即示意該車停車接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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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王某起初辯稱所載貨物為“年貨”,但民警打開車門后發現,后排座椅上竟密集堆放了20箱煙花爆竹。經查,王某為在校大學生,其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資質,車輛也未配備任何消防應急設備,擅自運輸易燃易爆物品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根據王某供述,警方隨后在一處園區內找到其兄長。兄弟二人從外省市購入煙花爆竹30余箱,計劃分批運至上海銷售,未料當晚運輸途中即被查獲。
各位駕駛人請注意!
歲末年初到來,
切勿為了一時利益,
鋌而走險違規運輸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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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東交警提醒
切勿私自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等易燃物品,
非法運輸此類物品猶如駕駛 “移動炸彈”
隱患重重,
一旦引爆后果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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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午夜司機”被查!
秋收農忙,安全勿忘
夜查整治,守護平安!
來源:廣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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