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6 月,被告人張某民以賒賬方式從王某(另案處理)處購進含合成大麻素 ADB-BUTINACA 的 “上頭電子煙” 及電子煙油,存放于家中。2021 年 7 月 1 日至 8 日,張某民向多人販賣該類電子煙及電子煙油 26 次,收取毒資 2007.3 元,期間存在運輸行為。7 月 9 日,公安機關從其家中查獲 22 瓶電子煙油,總凈重 141.42 克,均檢出 ADB-BUTINACA 成分,含量為 0.53%-1.28%。
檢察機關指控張某民犯販賣、運輸毒品罪,一審法院按依賴性折算表,將 141.42 克折算成海洛因 70.71 克,認定為 “數量大”,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張某民上訴稱查獲的電子煙油系他人寄放,主觀不明知,且含量低、量刑過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二、主要問題
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含量較低時,如何認定毒品數量并量刑?
三、裁判理由
(一)不以純度折算,但需考慮含量及綜合情節
《刑法》規定毒品數量不以純度折算,但合成大麻素類物質多依附載體,含量普遍較低,若單純按總重量折算量刑,會導致罪責刑不相適應。根據《昆明會議紀要》,應參考依賴性折算標準,結合毒害性、純度、濫用情況等綜合量刑。
(二)本案量刑調整的核心理由
1.含量極低:涉案電子煙油中合成大麻素含量僅 0.53%-1.28%,實際有效成分少;
2.交易價格低:毒資僅 2000 余元,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3.列管時間短:涉案物質剛被列管,犯罪形勢相對緩和。
四、實務提示
涉新型毒品案件的數量認定需避免 “唯數量論”,涉案后應申請毒品含量鑒定,舉證含量低、社會危害小等情節。合成大麻素類案件中,折算標準僅為參考,需綜合多因素量刑。三亞刑事律師郝志國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其指出此類案件辯護需重點審查毒品含量、交易情節,通過舉證有效成分占比、危害程度等要點,爭取合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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