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作為一種規范的市場交易方式,其核心目的是通過公開、公平、競爭的程序,為采購人選擇最優的供應商或承包商。
1.公開性(公開透明):
- 信息發布公開: 招標信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必須通過法定或約定的渠道(如指定媒體、網站)公開發布,讓潛在投標人知曉。
- 程序公開: 招標投標的主要程序環節(如開標、唱標、評標方法、中標結果公示等)通常要求公開進行或接受監督,確保過程透明。
- 規則公開: 招標文件(包括投標人須知、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條款等)必須清晰、完整地向所有潛在投標人提供,確保大家在同一規則下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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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平性:
- 對所有投標人一視同仁,保障競爭的平等性。
- 招標人不得設置歧視性條款,不得針對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制資格條件;
- 評標委員會需嚴格按照統一的評標標準進行評審,不因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規模大小、地域差異而區別對待。比如,不得在招標文件中限定 “本地企業優先”。
3.競爭性:
- 核心驅動力: 競爭是招標投標的靈魂。通過公開發布信息,吸引多個潛在投標人參與,形成“貨比多家”的競爭局面。
- 優勝劣汰: 投標人為了中標,需要在技術方案、質量、價格、服務、信譽等方面展開競爭,努力提供最具優勢的投標方案,促使采購人獲得更優的交易條件。
- 充分競爭: 法律通常要求參與投標的供應商數量達到最低要求(如至少三家),以確保形成有效競爭。
4.公平性(公正性):
- 機會均等: 所有符合資格條件的潛在投標人都有平等的機會獲取招標信息、購買招標文件、參與投標。
- 無歧視: 招標文件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不同投標人實行歧視性待遇。
- 程序公正: 評標過程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委員會應獨立、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 防止串通: 嚴格禁止投標人之間、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進行串通投標,破壞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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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程序規范性:
- 法定程序: 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及地方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如《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程序步驟有明確規定。
- 流程清晰: 從招標公告發布、投標文件編制與遞交、開標、評標、定標到簽訂合同,整個過程環環相扣,步驟明確。
- 書面形式: 招標投標活動主要環節(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澄清答疑、中標通知書、合同等)均要求采用書面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6.擇優性(選擇性):
- 核心目標: 招標投標的最終目的是通過競爭和評審,選擇在價格、技術、質量、服務、信譽、履約能力等方面綜合最優或最符合采購人需求的投標人作為中標人。
- 評審依據: 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中事先公布的、量化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和比較,確保選擇過程客觀、科學。
7.一次性報價(密封遞交):
- 密封投標: 投標文件(尤其是報價)必須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前密封遞交。在開標前,投標內容(尤其是報價)對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保密。
- 禁止更改: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后不得修改或撤回其投標文件(除非招標文件允許),開標后報價即為最終承諾。
8.時間性:
- 嚴格時限: 招標投標各環節都有嚴格的時間節點限制,如招標公告發布時間、投標文件發售時間、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投標有效期、中標通知書發出時間、合同簽訂時間等。任何一方都必須嚴格遵守時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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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約束性:
- 行為規范: 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等各方主體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行為都受到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約束。
- 法律責任: 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或招標文件約定,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罰款、取消資格、賠償損失、中標無效等)。
總結來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程序規范、擇優成交是招標投標最核心、最本質的特性。 這些特性共同作用,旨在保障市場交易的效率、效益和公正性,防止腐敗和暗箱操作,優化資源配置。密封遞交、一次性報價、嚴格時限和法律約束力則是支撐這些核心特性得以實現的具體要求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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