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臨沂男子李某因輔導孩子作業與妻子朱某爭吵,弟弟李某某趕來勸架后雙方已平息怒火。不料妻子的妹妹朱某某和妹夫楊某聞訊趕來,朱某某當場辱罵李某兄弟,楊某更是拿玻璃杯砸破李某額頭。憤怒之下,李某兄弟持酒瓶、板凳反擊,導致朱某某輕傷二級、楊某輕微傷。最終,挑事的楊某僅被行政拘留,而反擊的李某兄弟卻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判刑,這起由家務事引發的血案,讓無數人唏噓,也藏著關鍵的法律知識點。
一、輔導作業起爭執,勸架后又遭親戚“上門挑釁”
咱先把這事兒的來龍去脈捋清楚,2019年年初的一天,山東臨沂的李某在家輔導孩子功課,一道題翻來覆去講了三遍,孩子還是一臉茫然。李某的火氣“噌”地一下就上來了,忍不住摔了孩子的筆,還怒罵了幾句。
妻子朱某一看丈夫這教育方式,當場就不樂意了,直接指責李某:“能不能好好教?不愿意教就滾!”本來李某就在氣頭上,妻子這話無疑是火上澆油,夫妻倆瞬間吵得不可開交。
李某的弟弟李某某聽到屋里的爭吵聲,趕緊跑過來勸架。他一邊拉著哥哥的胳膊,一邊給嫂子朱某賠笑臉、說好話,費了好大勁才把兩人的怒火給壓了下去,家里總算恢復了平靜。
可誰也沒想到,這平靜沒維持多久,朱某的妹妹朱某某和妹夫楊某就聞訊趕來了。朱某某一進門,不分青紅皂白就站在姐姐這邊,指著李某的鼻子就開始狂飆臟話,連帶著幫忙勸架的李某某也被罵了個狗血淋頭。
李某本來已經壓下去的火氣,被小姨子這一頓辱罵徹底點燃,當場就和朱某某吵了起來。楊某見妻子被吼,也急了眼,上去就推搡了李某一把。朱某某更是兇悍,順手抄起桌上的玻璃杯,朝著李某的腦袋狠狠砸了過去,瞬間李某的額頭就見了紅,鮮血直流。
二、反擊變“犯罪”,兄弟倆被刑拘,挑事方僅行政拘留
看到哥哥被砸傷,李某某紅了眼,沖上去就和楊某扭打在了一起。李某見弟弟為自己出頭,也顧不上額頭的傷口,怒火中燒地加入了混戰。兄弟二人對著楊某一頓拳打腳踢,期間朱某某為了保護丈夫,對著李某兄弟又抓又撓。
徹底失控的李某隨手抓起桌上的酒瓶子,又抄起一個塑料板凳,朝著楊某猛砸過去;李某某也沒客氣,連小姨子朱某某也一塊兒揍了。等警方接到報警趕到現場時,家里已經一片狼藉,地上到處都是玻璃碎渣和血跡,幾個人都掛了彩。
后來經法醫鑒定,這場混戰的后果可不輕:朱某某的頭部、眼部、腰部多處受傷,達到了輕傷二級;楊某和李某則均為輕微傷。
讓人沒想到的是,5個月后,警方的處理結果下來了:挑事的楊某僅被行政拘留12日,罰款500元;而反擊的李某和李某某兄弟二人,卻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依法逮捕。這個結果讓很多人都看不懂:明明是對方先動手砸人,怎么反擊的反而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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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劃重點:“誰先動手”不是免責理由,這些底線不能碰!
其實這起案件的判決,完全是按照法律規定來的,很多人覺得“委屈”,是因為沒搞懂法律上的關鍵知識點,今天就給大家一次性講清楚:
1. 故意傷害罪的認定標準: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及以上的,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里要注意,法律上的“輕傷”可一點都不輕,比如肋骨骨折2根以上、面部傷口長度超過4.5厘米等,都能認定為輕傷二級,只要達到這個標準,就觸犯了刑法,不是簡單的“打架斗毆”了。本案中,朱某某和楊某雖然先挑事、先動手,但只造成了李某輕微傷,不構成刑事犯罪;而李某兄弟的反擊,卻導致朱某某輕傷二級,已經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所以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2. “正當防衛”不是隨便用的:很多人覺得“別人先打我,我反擊就是正當防衛”,但法律上的正當防衛是有嚴格條件的,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反擊的力度不能超過必要限度。本案中,楊某和朱某某的動手行為已經結束,李某兄弟后續持酒瓶、板凳的反擊,超出了正當防衛的范疇,屬于“防衛過當”,甚至可能被認定為主動故意傷害,這也是他們被判刑的關鍵原因。
3. 家務事別亂摻和,情緒失控害己害人:這起案件的根源,本來只是夫妻間輔導作業的小矛盾,可小姨子和妹夫貿然摻和,直接激化了沖突。這里要提醒大家,別人家的夫妻矛盾、家務事,盡量別隨便插手,就算要勸架,也得保持中立、講道理,而不是幫著一方指責另一方,否則很容易把小事鬧大。另外,遇到矛盾一定要控制住情緒,別一時沖動動手,“打贏了坐牢,打輸了住院”,這話可不是玩笑,沖動的代價往往是自己承擔不起的。
結論
一場輔導作業引發的爭吵,最終釀成了有人坐牢、有人受傷的悲劇,實在讓人唏噓。李某兄弟的遭遇雖然讓人覺得有些“憋屈”,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傷害他人身體達到輕傷標準,就必須承擔刑事責任,“誰先動手”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
這起案件也給所有人提了個醒:家務事要“內部解決”,外人別亂摻和;遇到矛盾別沖動,控制情緒是關鍵;動手前一定要想清楚后果,法律的底線絕對不能碰。
咱不妨在評論區聊聊:你覺得李某兄弟的判決合理嗎?如果是你遇到這種“別人先動手砸人”的情況,會怎么處理?對于“家務事該不該外人插手”,你有什么看法?歡迎大家留下自己的觀點!
來源:津云(本文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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