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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鵬翱,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以下內容轉載自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我國不動產統一登記迄今已10年,形成了以《民法典》為龍頭、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專門規范為主干的登記制度體系,不動產登記法治化的成就斐然。
不動產登記法治化的實踐經驗
第一,體用結合,即法治建設為本,便民利企為用。在統一登記之始,我國就堅持走法治化道路,要求法定主體按照法定程序把法定事項記載于法定簿冊,以法治建設來規范登記行為,促進和保障登記的普遍正確性,此為“體”。與此同時,登記與民商事活動密切相關,其規范且高效的運作涉及眾多民商事主體的切身利益,故在法治軌道上,登記還以便民利企為導向,具有生活友好型、市場友好型的特質,此為“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4條把嚴格管理、方便群眾作為登記原則,就表現了前述的體用結合。在實踐中,很多地方在嚴格遵循制度要求的基礎上,采用“不動產登記+N”措施,使群眾辦事從“多窗跑”變為“一窗辦”,也是體用結合經驗的生動寫照。
第二,上下協力,即頂層設計明確,地方創新不斷。統一登記是中央主導下的頂層設計,結束分散登記的改革方向非常確定,這為登記法治化提供了指引、劃定了規矩,此為“上”。自然資源部作為中央政府主管部門,下大功夫落實統一登記的部署,既主導推動了登記的法規規章頒布實施,還針對具體問題出臺許多規范文件,不斷夯實統一登記。與此同時,不少地方在中央層級規范的引導下,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本地規范文件,還運用高科技進行了“全程網辦”“數據多跑路、群眾少跑腿”等創新性實踐,此為“下”,這些實踐經驗進一步細化和豐富了統一登記的制度內涵。正是上下協力,全國登記一盤棋,地方的好經驗好措施不斷為不動產統一登記提供源頭活水,其法治化水平也不斷得以提升。
第三,內外兼修,即苦練自身內功,強強聯手共贏。登記是登記機構依法進行的職權行為和專業活動,“打鐵還需自身硬”,國務院、自然資源部在中央層面圍繞登記隊伍、簿證、程序、類型、標準、責任等進行了一系列制度建設,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門也有類似建設,此為“內”。與此同時,登記是國計民生的重要基石和制度公器,與眾多公共部門和民商事主體密切相關,它不是登記機構一家的事,要想在質和量上全方位提高登記法治化程度,必須開門“走出去”、共商“請進來”,與監察、司法、稅務、金融等相關部門共同進行制度建設,此為“外”。通過這樣的內外兼修,目前已經形成“登記為大家,大家建登記”的良性聯動格局,為不動產統一登記法治化提供了實質助力。
第四,繼往開來,即繼受成熟經驗,擁抱時代變化。統一登記制度不是平地起高樓,而是立基于土地登記、房屋登記等制度經驗,繼受其中的成熟做法,將它們放在統一登記的大框架內再制度化,此即“既往”,《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4條將其表述為穩定連續原則。與此同時,隨著信息技術的深度發展,登記經歷了從線下場景到線上場景的轉換,順應這種變化,《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14條的修訂特意去掉了“到場”,以便當事人線上申請,不少地方還在登記中運用區塊鏈、三維成像等新技術,積極地推動登記更為高效便捷,此為“開來”。不動產統一登記法治化既要充分繼承此前的優良經驗,又要與我國當前所處的國際國內大環境相適應,與數字革命和人工智能發展相協調。
不動產登記法治化的未來展望
第一,更精確的權利平臺。登記主要服務于不動產物權變動,是記載不動產物權的權利平臺,在嚴密程序的保障下,登記簿的記載能反映真實的權利狀態。不過,為了應對實踐需要,登記還可更精確地展現不動產物權信息,成為全面細致的權利平臺。比如,我國實行“房隨地走、地隨房走”的房地一體處分規則,《民法典》第397條規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在一宗地上有多個房屋的情形,如果登記簿不能記載與每一房屋對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會出現實踐障礙。假設A公司在土地上建了甲、乙、丙三棟房屋,甲棟房屋抵押的,整宗地隨之一并抵押,在實現抵押權時,抵押的土地范圍有多大就成為爭點問題。為了解決該問題,鹽城市登記機構率先采用量化登記,按照房屋建筑面積之比計算房屋對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如甲房屋在三棟房屋建筑面積中占比20%,那一并抵押的是20%份額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這種量化登記能更精確地記載不動產物權,在抵押、查封、“保交樓”、土地混合利用等實踐中發揮了積極作用,被武漢等其他城市運用和推廣。
第二,更具創新性的服務平臺。在市場交易中,登記不僅是權利平臺,還是促成交易的服務平臺,如預告登記能記載房屋買賣合同有關買受人對出賣人的請求權,以確保買受人將來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在信息技術尚不發達時,登記簿難以記載復雜的合同約定和交易過程,登記服務平臺的作用非常有限。但時過境遷,目前國內大部分登記系統均已高度信息化、電子化,只要措施得當,就能便宜且安全地記載相應約定,登記因而能成為便民利企的服務平臺。比如,《信托法》規定了不動產信托,但受制于金融監管等各種因素并未全面鋪開,僅有個別試點,從養老、慈善等實踐需求來看,其發展空間極其巨大,登記制度應提前布局,提供充分的制度供給。又如,通過轉讓房屋所有權的形式提供的擔保是不動產讓與擔保,不同于抵押,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所確認,登記制度在此方面也應有所作為。
第三,更現代的治理平臺。登記歷來負有國家治理任務,國家可在整合登記信息的基礎上進行市場調控、稅負收取等治理活動,登記也是治理平臺。過往的國家治理均把登記作為“守門員”,在最后起著把關作用,至于前端的治理活動,登記難以發揮反作用。這樣一來,前端活動的問題往往到了登記才顯示出來,進而產生登記梗阻現象。登記若能同時擔當“助攻員”,對前端治理發揮積極作用,就能使整個不動產治理更為科學有效。比如,城市更新是新時代改善人們生活居住環境的重要措施,而更新單元的劃定是城市更新的第一步。對此,登記機構通過提供不動產單元信息、產權信息,有助于合理劃定更新單元,并對可能的產權爭議提供預案,進而順利推進城市更新。此外,城市更新不同于過去的土地供應和利用,是新型的用地活動,如何協調新老產權的關系,也需登記制度發力。
第四,更智能的數智平臺。登記累積了權利主體、客體、類別、內容等信息。過去,這些信息是登記機構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完成作業活動后形成的,登記是基于人力的信息平臺。但如今,從申請、受理、審核到登簿,完全能在線上進行,有些地方已采用人工智能進行審查,使登記成為基于機器的數據平臺。如何在確保其更智能的同時又不失范,無疑是迫在眉睫的現實課題。
總之,回顧10年來的發展,不動產統一登記法治化有良好經驗,也有提升空間。不動產登記法被列入十三屆、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自然資源部于2022年10月30日向社會公布了《不動產登記法》(征求意見稿),相關學者于2025年全國兩會上倡導了“關于制定不動產登記法的議案”。前述經驗可為該法的制定提供鏡鑒,也希望該法能夠進一步推動我國登記制度的法治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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