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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
(華安縣鄰縣的南靖縣公安局。劉虎 攝)
在這個充滿魔幻現實主義的商業江湖里,我們見過許多企業家的倒下。有的死于貪婪,有的死于盲動,但最讓人感到背脊發涼的,是死于“聽話”。
撰文|燕十三
出品|有戲Review
故事的梗概簡單得令人發指,卻又復雜得令人窒息:
福建漳州正興集團旗下的興源公司,買了一塊地搞康養項目。地是“毛地”,里面全是石頭,沒法建樓。公司問政府咋辦?政府說:挖掉,石頭多余的可以賣,記得交錢。
于是,公司挖了,賣了,按政府定的價交了幾千萬的“資源費”。政府甚至發了四份《會議紀要》、簽了合同來確認這事兒。
結果,六年后的2024年,隔壁縣的公安來了。理由是:非法采礦。
這一抓就是近60人,成了全國涉案人數最多的非法采礦案。一邊是手里攥著政府紅頭文件、繳費收據的企業主,另一邊是舉著《刑法》、鐵面無私的鄰縣檢察官。
如果你覺得這邏輯甚至不如AI生成的段子通順,恭喜你,你是一個擁有正常智商的現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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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報道詳見網易號“法治邊角料”)
1、給政府交錢,是犯罪的開始
我們常說,在某些地方做生意,需要一點“想象力”。但對于正興集團的老板賴建輝來說,他的想象力顯然不夠豐富。
他天真地以為,所謂“法治”,就是跟著政府的指揮棒走。
2011年,興源公司拿下了華安縣那400畝地。這地是個“坑”。地里長滿了石頭,不把石頭挖走,樁都打不下去,樓都蓋不起來。這在建筑行業叫“工程避讓”,是不得不為之的動作。
賴老板是個講究人,也是個老實人。他沒有偷偷摸摸把石頭運出去賣了,而是打報告給政府:大哥,石頭太多,我能處理嗎?
華安縣政府也很“給力”。2018年到2023年,不僅副縣長主持開會,還連續出了四份《會議紀要》,大概意思就是:準了,挖吧,石頭能賣,但錢得給我交足了。
于是,一場長達六年的“合法”交易開始了。
興源公司挖石頭,政府派人看;興源公司賣石頭,政府數錢。幾千萬的“礦業權出讓收益”進了財政的口袋。每一次動土,都有紅頭文件背書;每一塊石頭,都帶著人民幣的清香流向市場。
如果這是一部電影,演到這里應該是《致富經》或者《政企合作模范錄》。
但在2024年,畫風突變,成了《監獄風云》。
隔壁南靖縣的警察叔叔突然殺到,說這叫“非法采礦”。理由硬邦邦:你沒有《采礦許可證》。
這就好比你就在小區里擺個攤,物業收了你的管理費,居委會給你發了允許經營的通知,你賣了六年煎餅果子。
突然有一天,隔壁街道的城管沖過來把你抓了,說你沒有“五星級酒店經營許可證”,涉嫌非法經營五星級餐飲,不僅要沒收你的煎餅鍋,還要把你全家連同切蔥花的阿姨一起送進去。
你說冤不冤?
2、紅頭文件抵不過一副手銬
這起案件最黑色的幽默在于:“客觀不能”。
辯護律師在法庭上說了一句大實話:根據法律規定,房地產商住用地,根本就辦不了《采礦許可證》。
這就形成了一個完美的邏輯閉環,一個專門為企業設計的“第二十二條軍規”:
你想建樓,必須挖石頭;
你想挖石頭,必須有證;
你是房企,辦不了證;
你沒證挖了石頭,就是犯罪。
那么,企業該怎么辦?難道要把石頭供起來,每天上三炷香?還是把400畝地當成自然保護區,只看不建?
這時候,華安縣政府充當了那個“解鈴人”。他們用《會議紀要》這種具有中國特色的行政手段,填補了法律的縫隙。他們說:既然辦不了證,那我特批你干,只要錢給到位就行。
在長達六年的時間里,這就是雙方的契約。企業信任政府的紅章,政府信任企業的鈔票。
然而,在刑事司法面前,這張紅章紙變得一文不值。檢方指控非常犀利:別跟我扯什么會議紀要,別跟我扯什么政府同意,《礦產資源法》里沒寫“會議紀要”可以代替采礦證。你沒證,你就是黑礦主。
這不僅是對賴建輝的審判,更是對“政府公信力”的一次公開處刑。
如果華安縣政府的《會議紀要》是違法的,那么收了幾千萬出讓金的政府算什么?是詐騙同伙,還是銷贓窩點?如果政府允許的行為都能被定性為犯罪,那么以后哪家企業還敢信政府的文件?
是不是以后企業老板去政府開會,左手得拿錄音筆,右手得備好律師函,出門前還得先給自己買份“牢獄險”?
3、鄰縣執法的“藝術”
還要注意一個極具玩味的細節:異地管轄。
事發地在華安縣,發文件的是華安縣政府,收錢的是華安縣財政,最后喊冤、出具報告證明企業合法的也是華安縣政府。
但抓人的,是隔壁南靖縣的公安和檢察院。
這種“鄰縣執法”,在法律圈并不新鮮,往往是為了“破除地方保護主義”。但在本案中,它呈現出一種極其詭異的割裂感。
華安縣政府在2023年面對中央環保督察時,還信誓旦旦地出具報告說:興源公司沒問題,是依法依規清理。 這份報告長達122頁,列了40個證據。
然而,南靖縣的辦案人員似乎并不在乎隔壁縣政府的臉面。在他們眼里,華安縣政府的背書,不僅不是護身符,反倒更像是“違法亂紀的幫兇”。
這就有意思了。同一個國家的法律,在相隔幾十公里的兩個縣,竟然有了截然相反的解釋。在華安是“招商引資重點項目”,到了南靖就成了“涉黑涉惡非法采礦”。
這種神仙打架,最后遭殃的永遠是凡人。
正興集團是個大企業,7000名員工,背后是無數個家庭。老板進去了,高管一鍋端了,連地質勘探的、合作方都抓了。這哪里是辦案,這簡直是搞“連坐”。
檢方指控的邏輯冷酷而機械:只要你挖了,賣了,沒證,就是罪。至于你是不是為了建房,是不是政府批準,是不是交了錢,那是情節問題,不是定性問題。
這種機械司法,看起來就像是一臺沒有感情的絞肉機,絞碎的不僅是一個企業的未來,更是整個民營經濟的安全感。
4、請君入甕的陽謀
我們不憚以最壞的惡意來揣測,但這劇情實在太像“養蠱”了。
先是用“毛地”把你套住,逼你不得不處理石頭;
然后用“會議紀要”給你喂定心丸,讓你放心大膽地干,順便收割一波幾千萬的“資源費”;
等你干完了,石頭變現了,樓也快蓋好了,再反手一個“非法采礦”,連人帶錢一鍋端。
這不禁讓人想起那句老話: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欲用之錢,何患無名。
如果這個案子最終以“非法采礦罪”定讞,那將是一個極其危險的判例。它意味著,在中國,行政許可和刑事處罰之間,存在著一個巨大的、隨時可以吞噬企業的黑洞。
它告訴所有企業家:即便你拿到了政府的紅頭文件,即便你按規定交了錢,你依然可能是在犯罪。因為在某些執法者眼里,行政機關的承諾就像渣男的誓言,隨時可以不算數。
律師辯護時提到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這是一個非常卑微的請求:公民有權相信政府的承諾。
如果連這個底線都守不住,那營商環境就真成了“贏傷環境”——誰贏了,誰就得重傷。
正興集團的遭遇,不是孤例,是無數在“工程附隨采礦”陷阱中掙扎的企業的縮影。
法律的初衷,應當是懲惡揚善,而不是給守法經營者挖坑。當一家企業完全遵循政府的指引行事,卻換來牢獄之災,這不僅是司法的悲哀,更是行政邏輯的崩塌。
我們期待,南靖縣法院能給出一個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判決。畢竟,如果聽政府的話都要坐牢,那這世上,還有哪條路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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