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事,司空見慣,卻不見得正確。我在辯護過程中,經常看到律師拿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學者的書來作為辯護和說理的依據。有的還專門查閱報紙期刊論文,用來論證觀點。不僅律師會這樣做,檢察院也常會這樣做,甚至有些法院在開庭當場也會在口頭上用書本觀點“釋明爭議”。
但有個問題,不知道你們有沒有發現,法院的判決書、檢察院的起訴書和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一旦形成文字,就全沒有了“書本痕跡”和“書本內容”。完全變成了全是法條銜接和事實認定的“干貨”。
這是什么原因?到底是書本觀點不是依據,不能進入法律文書?還是法律文書論證不夠嚴謹?
更深一步講,書本觀點與法律間到底是個什么關系?由司法機關最高領導牽頭寫的或者編的書,能否代表該機關集體觀點,成為辯護和審判依據?沒有書本,法律有沒有足夠的自發生命力,在實踐中獨立適用?
我一直想就這個問題,談些意見。也曾在開庭過程中,針對檢察院“引用書本”的做法,專門提出不同意見。昨天看到網上又在討論,最高法院“一把手”的書能否作為審判依據的問題。我認為,這是個澄清這方面認識的好時機。
我參與寫過最高法院的書、立法機關的書,也寫過學界的書,所以對這個事,應該是有發言權的。
我看每當遇到律師拿書本作觀點,檢察院常回應:“那是學理觀點,且是一家之言,不能作為依據使用。”觀點倒是正確,只是缺少論證。今天我試著給大家聊透這件事兒。
一是,“好的法律無需解釋”。法律文本的表述,沒有所謂的法言法語,沒有任何晦澀難懂的文字,都是老百姓的日常用語。這么做,道理再簡單不過:“法是立給全社會的,要全社會一體遵循,所以要人人看懂。”
衡量立法質量優劣的首要標準,就是“明確”、“不生歧義”。明確的、讓老百姓看了就懂的、沒有歧義性理解的法律,就是好法律;反過來,看不懂、看了有各種不同合理理解的,就不是好法律。
“法律就是定標準的。標準都模糊了,定了等于沒定,當然不能算好法。”
所以,好的法律是寫的很清楚的,“好的法律無需解釋”。“法律想表達的意思,都在法律文本上寫出來了。在法律文本之外,再另行解釋法律,超越了文本,也超越了法律。”
二是,確有解釋必要的,需經嚴格程序。說“好的法律無需解釋”,很多人可能會質疑:既然無需解釋,為什么還要出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
社會生活是復雜多樣的,誰都無法預料到實踐中可能會發生的一切問題。學界有觀點提出:成文法的一大弊端是,法一立出來,就滯后了、落伍了,跟不上社會的瞬息萬變了。
實際上,法遠不是等立出來才落后,法在立的過程中、在醞釀和審議的時候,就已經落后了。這不僅是成文法的問題,判例法也一樣。“今天出了這樣的案子,判下來形成判例;明天出現的案子,像打怪升級一樣,大體相似而又略有不同。”“判例法一樣也落后。”所以,不必迷信西方判例法,缺點和毛病都是一樣的。
正因為實踐復雜多樣,而且不斷向前發展變化,不斷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所以立法機關可以作立法解釋。最高司法機關也可以對實踐爭議問題,作司法解釋。
從大家都懂的學理上說,只有經過嚴格程序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才算是“有權解釋”。未經嚴格程序的,一律不是有權解釋,均屬“無權解釋”。亦即:沒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審判和辯護依據。
三是,“無權解釋,為什么還要解釋?”寫書對法律進行解讀、釋義和答疑,從本質上說,都是對法的解釋。
進行這種解釋,很有必要。一方面是因為,好法無需解釋,僅是理論上的。即便法寫的再通俗易懂,“看不懂”“看錯了”“看懂了用錯了”等等,仍是實踐常態。另一方面是因為,法律體系越來越龐雜,法律間的銜接越來越難找。在法律體系的坐標中,找到某一條的準確適用范圍,更是難上加難。
所以,需要用書本觀點進行“無權解釋”,為老百姓理解法律提供參考和指引。
但無論是哪個機關、也無論是誰,寫成的書,都不能作為審判和辯護依據。否則,就成了“言出法隨”,架空和替代了法律本身。
四是,“好的辯護無需書本。”“法條自帶生命力,法條間的銜接關系是觸發這種生命力彰顯的命門。”律師的辯護,若要夠實夠硬,無需在法條外再尋找理論支撐,緊緊圍繞法條即可。
“理論都在法條里。”“對法條具體表述有歧義的,在法條的對比中,找到表述的準確含義。”“對法條適用有疑問的,在法律的銜接中找到法條的內在順位和邏輯關系。”……
所以,對專業的人來說,一切都在法條里。“另辟蹊徑找書本”,剛一這么做,就已經偏離了“嚴格依法”的標準。
五是,舉個例子說明問題。上面說了這么多,總感覺不夠鮮活。我舉個最常見也是最有說服力的例子:
去年有辦案機關領導同志打電話問我:
“我們這里發生這么一個案子,故意傷害的案件,公安機關的傷害程度鑒定依據的是CT片。不是X光片。現在案子到了法院,律師從北京帶著專家證人來了。明確提出,這個鑒定有問題。今天整整一個下午,就只談了這一件事。”
“律師提出,根據公安部刑偵局編的《人體傷害損傷程度釋義》,X光片是診斷肋骨骨折的常見和首選檢查方法。你們的鑒定沒有將X光片作為首選,而是繞開X光片,直接用CT片。這屬于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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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答:“首選和常規,類似這樣的表述,從來不會在法律中出現。公安部刑偵局的釋義,屬于學理解釋,釋義中的表述沒有法律依據。”
“如將首選和常規作為判斷鑒定程序是否違法的標準,實際上是在原有規范體系之外,增加規定了鑒定程序。刑偵局的書沒有這個權力。”
類似的情況,在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學界的書中,也是一樣處理。“只是為理解法律提供了參考,不能作為審判和辯護的依據。”
所以我說:“書籍是人類進步的階梯,但不能成為審判和辯護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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