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車輛自燃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件,何帆律師順利辦結。該案中,保險公司以其自行委托的鑒定意見主張車輛起火系“外來火源”且“不排除人為因素”為由拒絕賠付,何帆律師憑借專業的法律分析和扎實的庭審抗辯,最終促使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險公司需全額車輛損失保險金。
案情介紹
2025年2月,潘某某為其所有的貴J2Dxxx號車輛在被告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下稱“XX黔南分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等商業保險,保險金額為60908.8元,保險期間自2025年2月5日至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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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8日,潘某某駕駛該車輛行駛至貴州省三都水族自治縣XX鄉道時,車輛發生燃燒。事故發生后,潘某某立即報警并通知了保險公司。三都水族自治縣消防救援大隊出警勘察后,作出《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明確認定案涉車輛系“在行駛途中自燃”。
不過,XX黔南分公司自行委托安徽中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該鑒定意見排除了碰撞、電氣系統故障等自身原因,認為“車輛因右前輪區域的外來火源導致起火燃燒,不排除人為因素起火”,并據此向潘某某出具《保險拒賠通知書》,拒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潘某某對此不服,委托何帆律師向貴州省都勻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采信了消防救援大隊的《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判決XX黔南分公司向潘某某支付保險賠償金60908.8元。
保險公司上訴理由
XX黔南分公司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其認為,根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三十條,消防救援大隊的《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僅認定車輛“自燃”,但未明確具體起火位置及是車輛自身因素還是外界因素導致。
而其自行委托的鑒定意見已排除車輛自身原因,指向“外來火源”及“不排除人為因素”,故一審法院在未查清起火原因的情況下判決其承擔保險責任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
何帆律師部分代理觀點
1.消防救援機構做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有法定的權威性和優先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三都水族自治縣消防救援大隊是專業的火災調查機構,其作出的《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程序嚴格,技術專業,已經明確案涉車輛是“行駛途中自燃”,具有法律效力。
2.保險公司單方委托的鑒定意見不足以推翻消防救援機構的法定認定。
保險公司雖提供其單方委托的鑒定報告主張“外來火源”,但該鑒定所依據的“碳化物燃燒灰燼”等關鍵物證,經當事人辨認系滅火時遺留的衣物、靠枕等物品,且該物證已滅失。
保險公司所提供的,無法確鑿證明消防救援大隊的事故認定依據不足或者程序違法的證據,其單方的鑒定意見,在證明力方面是不夠的,不能對抗消防救援機構的法定文書。
3.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沒有事實和法律方面的依據。
當事人若申請重新鑒定,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里關于重新鑒定的法定情況,也就是原來的鑒定意見存在鑒定人沒資質、程序違法等情況。
本案里,保險公司就只拿自己單方的鑒定和消防認定不一致當理由申請重新鑒定,但沒能提供證據能證明消防認定書有法定違法或者無效的情況。
案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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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認為,消防救援機構做出的《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有客觀性和權威性,保險公司沒提供充分證據推翻這個認定,上訴理由沒有事實依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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