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自2020年3月起為被告張某提供勞務,跟隨張某在多個鋼結構工地提供焊工勞務,張某為其發放工資。2020年9月份,張某指派夏某某到位于長春市的某鋼結構工地干活,夏某某在鋼結構工地上鋼梁作業時從5米多高的鋼架上掉下摔傷,被送往醫院治療花費大量的醫藥費。出院后,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夏某某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承擔醫藥費等費用。
案件受理后,承辦人童海峰法官認真梳理案情,了解到除了本次事故賠償問題外,張某還拖欠夏某某一萬余元的工資款未支付,為有效避免矛盾激化,促進糾紛一并解決,切實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和訴訟成本,童海峰法官決定通過調解方式促進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首先,在庭審前童海峰法官耐心地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聽取雙方意見,讓雙方當事人把話說完,出出氣、冒冒火。其次,結合法律規定和審判經歷向雙方釋法析理、言明利害,并圍繞責任劃分、賠償數額等問題講法律、講案例,充分析理與雙方進行充分溝通。最后,從生活情理出發,引導雙方換位思考、分析利弊,為當事人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路徑。最終,在童海峰法官的巧妙調解下,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張某當場向夏某某轉賬支付賠償款、工資款共計12.3元,雙方握手言和,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訴。至此,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得以成功化解,獲得雙方當事人一致好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
法官說法
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人身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為被告提供勞務,雙方之間形成勞務合同關系。原告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傷,與被告未盡到必要的管理監督和安全保障義務有關,被告對原告的受傷存在過錯,應賠償原告因此造成的損失。原告從事勞務自身亦負有安全注意義務,受傷與其操作不當有關,故其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可以相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來源:雙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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