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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法治觀是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亦是當代中國法治建設的關鍵本土資源。推動其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是亟待完成的時代課題,而有序推進這一進程,需先廓清以下幾個核心理論問題。
法家法治觀轉型的必要性
馬克思認為,任何真正的哲學都是自己時代的精神上的精華,一切思想皆為時代產物,必然帶有時代局限性。法家法治觀誕生于春秋戰國時期,是“家天下”政治格局的產物,其與“公天下”的人民民主時代不完全匹配,這決定了其轉型的歷史必然性。從具體內涵看,對于法家的工具主義法律觀、法律萬能主義傾向及重刑主義主張,在當代法治建設中須保持警惕并著力克服;而“尊主卑臣”“正君臣上下之分”等服務于君主專制的理念,已完全脫離現代社會需求,理當徹底摒棄。唯有通過轉型,才能讓法家法治觀掙脫舊時代桎梏,真正融入現代法治體系。
法家法治觀轉型的基本目標
明確轉型必要性后,需要厘清具體方向:在“公天下”時代,法家法治觀必須徹底摒棄君主本位,轉向人民本位,從為君主服務轉變為為人民群眾服務,將少數統治階級的“法治”轉化為全體人民共享的法治。具體來說,就是從形式法治走向實質法治。從形式層面看,法家之“法”已基本符合富勒提出的法治社會規則體系八種優越品質,也大體契合拉茲的法治八項原則,滿足形式法治核心要求,故有學者稱,法家提供了“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但關鍵問題在于,法家之“法”本質是“帝王之具”,缺乏平等、自由與保障人權的現代法律價值內核,不具備內在的“善”。因此,在法家形式法治框架中注入平等、自由、人權等實質價值,是轉型的核心要義。當前,部分學者對實質法治存在誤解,需要加以澄清:其一,法律善惡并非無關緊要,關注法律內在價值是確保法治不偏離正義的關鍵;其二,富勒、拉茲側重形式法治,源于其所處社會已將平等、自由等實質價值作為共識;其三,實質法治并非“反法治”,其與形式法治共同構成現代法治的完整內涵;其四,自由、平等需要通過法律確認保障,認為“法治包含這些價值是冗余”是對事實的誤解。在新時代,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立法、執法、司法,是黨和政府的明確要求。因此,法家法治觀轉型的基本目標,就是在保留形式法治合理成分的基礎上,注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涵——這在理論上必要、在實踐中可行。
法家法治觀轉型的具體路徑
韓非子曾言“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韓非子·五蠹》),依法家“變易” 思想,法治內容須隨時代更新。在人民民主時代,轉型需從兩方面著力:其一,立法權的根本轉移。法家提出“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管子·任法》),主張“人主之大物,非法則術也”(《韓非子·難三》),讓君主壟斷立法權,完全違背現代民主原則。在人民民主時代,國家立法權只能屬于人民。這一“正本清源”的轉變,是法律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的前提,也是現代法治“人民性”的核心要義。唯有讓人民參與立法,通過民主提案、聽證、審議凝聚共識,才能使法律成為“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而非少數人統治的工具。其二,法律內容的價值重構。法家傳統上僅重視法律的“有效性”,忽視內容的正當性與合理性。新時代法治建設須實現“有效性”與“正當性”的統一:對于法家的告奸、連坐、輕罪重罰等主張,須嚴格限制適用甚至徹底拋棄。而法家“勢不足以化則除之”“四者加焉不變,則其除之”(《韓非子·外儲說右上》)這類主張肉體消滅“無益之臣”的觀念,更需要堅決摒棄,因其完全背離人權保障精神。現代法治的核心是“把人當人看”:既要通過立法明確公民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又要在執法、司法中對罪錯給予同情式理解與適度寬容,為改過自新留出空間。我國《刑法》的“緩刑”“減刑”制度、《刑事訴訟法》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教育、感化、挽救”原則,均體現對人性應有的尊重與寬容,與法家“殘酷打擊、嚴厲懲處”形成鮮明對比。對法家不符合現代人權理念的內容,須進行政治立場與價值取向方面的根本革命,使其契合人民民主時代的法治精神。
轉型后法家法治觀的合理遺存
部分學者擔憂轉型會讓法家法治觀失去特質,實則無需顧慮——轉型是“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其科學理性精神與形式法治合理成分,仍將得以保留傳承。春秋戰國的殘酷現實,催生了法家的“殘酷理性”:其思考政治問題時采用實證研究方法,通過分析歷史經驗、社會矛盾推導治理邏輯,堅持政治與道德、宗教分離,為其學說奠定了相對科學的理論基礎。可以說,法家學說是人類歷史上較早具有科學形態的政治學之一,科學理性精神正是其對人類文明的重要貢獻。更重要的是,法家法治觀建立在經驗性人性論基礎上,是少有的不依賴宗教神學或倫理道德便能自圓其說的法治學說——這種“去神學化”“去道德泛化”特質,使其具備與現代法治對接的可能。例如,“一斷于法”“以法治國”“緣法而治”呼應現代“法律至上”原則;“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刑無等級”“法不阿貴…… 刑過不辟大臣,賞善不遺匹夫”,則與我國憲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高度契合。法家的科學理性精神與形式法治主張在今天仍然具有真理性,是我們當下進行法治建設的寶貴遺產,對此我們既要照著講,也要接著講。
本文作者何永軍,云南大學法學院教授。以上內容轉載自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本文章僅限學習交流使用,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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