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連續多次收購同一上游犯罪所得“情節嚴重”的認定
——徐某盜竊、王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入庫編號2024-18-1-221-001 / 刑事 / 盜竊罪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皖1182刑初151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12.24 / 修改日期:2025.01.09
裁判要旨
1.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的入罪和升檔量刑,應當堅持綜合考量原則,結合上游犯罪的性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妥當定罪量刑。
2.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不應簡單以次數進行評判。對于連續多次收購同一上游犯罪所得,收購次數超過十次,且每次收購價值較小,且累計價值不大的,一般不宜認定為“情節嚴重”。
關鍵詞
刑事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盜竊罪、情節嚴重 連續多次 同一上游犯罪 犯罪所得 量刑均衡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徐某在安徽省明光市某產業園建筑工地從事水電工作,見該工地內腳手架扣件無人看管,先后24次盜竊該工地內腳手架扣件,并分29次將竊得的腳手架扣件運至被告人王某在明光市經營的廢品收購點內出售牟利。王某明知徐某所售腳手架扣件來路不明,仍多次予以低價收購,每次幾百至千元不等,并通過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徐某支付收購款人民幣19741元(幣種下同)。徐某盜竊腳手架扣件價值32400元。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皖1182刑初151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二、被告人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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