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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1:貪污罪,涉案金額7.5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1:A某貪污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B省C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5)陜0626刑初57號
涉案金額:7.5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自首、退贓、認罪認罰
處罰結果:
一、被告人A甲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拘役五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二、被告人A甲挪用資金58000元,返還被害單位C縣D鎮楊某甲溝村村委會。
留置時間:2024年5月23日
判決日期:2025.07.30
公訴機關指控:
關于貪污罪:
(一)2017年,浦發銀行西安分行通過西安市慈善會向C縣D鎮楊某甲溝村捐贈脫貧項目款開展扶貧工作,協商決定由D鎮楊某甲溝村村委會自行購買豬仔后向西安市慈善會報銷。被告人A甲(時任C縣D鎮楊某甲溝村村委會主任)帶領楊某甲溝村村民王某甲找到本地販賣豬仔商袁某,一同前往甘肅合水縣,與當地賈姓豬仔商販約定每只豬仔介紹費10元,逐戶收購農戶豬仔兩車151只,因豬仔單價不一,單只豬仔價從500元至700元不等,平均單價約640元。在購買豬仔過程中,A甲支付賈姓商販介紹費1500元、袁某拉運豬仔運費6000元、王某甲勞務費2000元(含衣服損壞賠償費200元),三人食宿1500元。后A甲以其村村民馬某的名義辦理收款收據,以每只豬仔單價695元共計187只在西安市慈善會報銷扶貧資金129996元,扣除實際開銷,A甲將虛報的22325元占為已有。
(二)2019年C縣扶貧局向D鎮精準扶貧投入30萬元資金發展楊某甲溝村水產養殖,該筆扶貧資金系縣扶貧局幫助楊某甲溝村68戶貧困戶脫貧資金,D鎮政府將該筆扶貧資金撥付楊某甲溝村。2019年楊某甲溝村決定在本村修建魚塘,時任村主任A甲負責施工,安排王某乙負責記工。施工期間先后雇傭5臺鏟車,每臺班計價2200元。施工完畢后2020年1月6日,A甲帶領會計王某丙、王某乙在C縣稅務部門辦理稅票,從楊某甲溝水產養殖扶貧資金中報銷25萬元工程款轉入王某乙的信合卡內,A甲又讓王某乙將該筆工程款轉入其本人的農業銀行卡,后以轉賬或現金方式支付工程款和工資。其中王某丁鏟車36個臺班結賬8萬元;A甲鏟車41個臺班結賬90200元;劉某鏟車3個半臺班結賬7700元;蘇某甲鏟車9個臺班結賬19800元;康某甲鏟車4個臺班結賬8800元;王某乙人工工資2600元,稅費7281.55元。除去實際支付工程款及扣除稅款后,A甲將剩余的33618.45元據為己有。
(三)2019年,D鎮政府指導楊某甲溝村給村集體果園施肥,時任村支書王某戊從甘肅購買三車羊糞,共計59000元。A甲以其女兒A乙的名義從政府結算羊糞款29000元,并以現金方式支付給王某戊。2020年1月,A甲在報銷25萬元修建魚塘工程款的同時,又從楊某甲溝水產養殖扶貧資金中報銷果園羊糞款49900元。A甲給王某戊父親王某丁銀行轉賬支付修建魚塘鏟車工程款的同時,將王某戊剩余的果園糞肥款3萬元轉入王某丁賬戶。A甲將剩余的果園糞肥款19900元據為己有。
綜上,被告人A甲共計貪污75518元,案發后委托其家屬向C縣國庫支付中心繳納贓款75843.45元。
關于挪用資金罪:2018年,長慶采油九廠征用楊某甲溝村集體土地修建井場,共計向王某己賠償了98227元,經村委會和村民小組研究決定,村民小組、村委會按照四六分成,即村委會拿58000元,剩余的村民小組按人口分配。2018年8月30日,王某己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將87000元(包含58000元的村集體征地分紅)轉給了時任楊某甲溝村村支部書記王某戊,剩余系其與王某戊之間的個人債務。因被告人A甲稱村委會開支較大,2020年春天,王某戊將該筆58000元的土地征用補償款以現金的方式交給A甲,作為村委會的日常應急周轉資金。被告人A甲收到該筆補償款時未入村集體賬目,將大部分資金用于個人日常開銷,2021年3月份A甲卸任楊某甲溝村主任職務時,未向村集體交回該筆資金,直至案發。
被告人A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A甲在擔任C縣D鎮楊某甲溝村主任期間,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扶貧款物的管理工作時,利用職務便利,以虛報購買豬仔款、修建魚塘工程款、購買果園糞肥款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A甲利用其擔任村主任職務便利,將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款58000元應入賬而不入賬,用于個人日常開銷,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A甲主動歸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A甲在被留置調查期間,委托其家屬退繳贓款,依法可酌定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A甲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愿意當庭繳納挪用款58000元,希望法庭可以減輕處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辯護人對起訴書中指控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2、就量刑發表以下意見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積極退繳贓款,退還了村集體挪用資金;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希望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法院認為:被告人A甲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便利挪用集體資金歸個人使用,并超過三個月未償還,構成挪用資金罪。公訴機關指控的貪污罪、受賄罪罪名成立,依法應數罪并罰。被告人A甲主動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主動退繳貪污贓款,亦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當庭退還挪用款58000元,本院酌情對公訴機關的量刑予以調整。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A甲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拘役五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A甲挪用資金58000元,返還被害單位C縣D鎮楊某甲溝村村委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B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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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立案和量刑標準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一、立案標準:
一般情形:貪污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訴。
特殊情形:貪污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立案追訴: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量刑標準:
1.數額較大或有其他較重情節:貪污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或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2.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貪污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或者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罰金數額一般在20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
3.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貪污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或者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4.終身監禁:犯貪污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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