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老郭觀察,深化改革背景下,消防服務供給側結構性轉變已然發生,監管模式從單一負責轉向多元共治、審核驗收從公益無償轉向市場供給,“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將大部分火災劃入生產安全范疇,《安全生產法》“蓋過”《消防法》,社會生產經營性單位或正面臨合規成本剛性上漲、經營承壓加劇的現實困境。
一是準入性成本增加。此前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由消防救援機構公益化提供,企業零成本即可完成合規審驗;職能劃轉住建部門后,設計審查、竣工核驗等環節全面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與專家聘請機制,市場化定價直接或間接轉化為企業剛性支出。從微觀主體看,中小企業審圖驗收起步費用數千元不等,中大型工業廠房、商業綜合體相關開支動輒數萬乃至數十萬,合規前置投入較改革前倍增,疊加整改復驗等隱性成本,大幅抬高市場準入門檻,部分企業因資金承壓陷入“建不起、改不起”的生存困局。
二是經營性成本增加。監管格局從“單一消防監管”轉變為“應急綜合監管+行業部門監管”多維發力,檢查頻次、覆蓋維度、隱患挖掘強度升級,而消防安全隱患的動態性、隱蔽性特征,使企業時刻面臨被排查、被曝光、被整改的壓力,人力物力投入持續增加。更關鍵的是,執法依據從《消防法》向《安全生產法》延伸覆蓋,處罰標準實現量級躍升,同類隱患處罰額度可提升數倍,“過去不是事兒的,現在可能成了大事”,且存在跨部門疊加施壓的可能,合規容錯空間大幅收窄,企業面臨“查不起、罰不起”,經營性成本明顯攀升。
三是兜底性成本增加。以前火災多由消防依據《消防法》調查處理,山東明確“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由應急管理部門牽頭調查處理”后,打破了現行慣例,意味著今后生產經營單位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將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對待并依據《安全生產法》進行處罰。如此一來,處罰力度呈幾何級增長。企業不僅面臨高額行政罰款,還將連帶信用懲戒、市場準入限制、負責人從業禁止等多重后果,即便無人員傷亡的一般火災,也可能讓企業付出前所未有的巨大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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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事中、事后”三個消防安全成本均增加,意味著生產經營運行更加困難。“消防要服務經濟而不能影響經濟”——某經理給消防服務供給提了個醒。
然而,這個消防不是消防救援機構的消防。這個消防是政府統一領導下的、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下的、消防救援機構自己說了不算的消防——老郭如是說。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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