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賺取100元的“好處費”
他當上了毒品代購
從微信收錢、聯系上家
到藏毒取貨、當面交易
每一步都輕車熟路
也將自己推向了犯罪深淵
基本案情
2025年某月,被告人趙某某受吸毒人員付某某委托購買1000元毒品用于吸食,趙某某提出要100元好處費。付某某分兩次通過微信向趙某某轉賬1100元,趙某某立即向成某(另案處理)微信轉賬1000元用于購買毒品。同日下午,成某將毒品放在某小區某處并告知趙某某,趙某某在該處取回毒品后在其家中將毒品交給付某某。后付某某之妻邱某某發現了其購買的毒品,便將毒品丟入河中。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趙某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幣1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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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來源:桐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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