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巫英蛟 劉虎
在國企系統中,掌握采購、基建或人事等關鍵權力的崗位,歷來被視為廉政風險的“高發地帶”。近兩年間,多份實名舉報材料陸續提交至四川紀檢系統,矛頭指向中國電信四川公司一名前女高管——江冬梅。
舉報材料所勾勒出的,是一幅與其公開收入嚴重背離的生活圖景:成渝多地的別墅與商鋪、數量可觀的房產集群、價值不菲的古玩字畫,以及去向不明的大額現金。相關證據顯示,早在十余年前,其家庭實際控制的資產規模已高達數千萬元,而這些財富,無法在其工資性收入中找到合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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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冬梅照片。受訪者提供
圍繞這筆巨額財富,一條以親屬為紐帶、以招標與采購為通道的隱秘利益網絡逐漸顯形。一場遺產糾紛,成為撕開該起財富密碼的關鍵。
01
巨額財產與合法收入嚴重脫節
在中國電信四川公司內部,江冬梅并不是一個邊緣人物。生于1969年的她,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擔任采購部總經理、網絡建設部總經理、人力資源部總經理等核心要職,長期掌控公司設備采購、基建項目等關鍵業務。
舉報人陳女士稱,江冬梅與前夫寧濤(原中國電信四川公司高級工程師)在婚姻存續期間及離婚前后,名下及關聯親屬名下形成了規模龐大的資產體系。
“即便按照保守估算,僅截至2012年,其家庭實際控制的財產總值已不低于5000萬元,明顯超出二人長期工資性收入所能覆蓋的范圍,相關財產來源缺乏合理解釋。”
從不動產情況看,江冬梅一家所持物業分布于成都、重慶等多地核心地段,類型涵蓋別墅、商鋪及高端住宅。
依據2012年3月2日的《離婚協議書》及江冬梅個人住房信息查詢記錄,其名下及關聯財產包括:成都浣花溪片區別墅一套(約205平方米,含車位)、仁和春天別墅一套(約240平方米)、青城山療養度假別墅一套(約133平方米),以及重慶萬科高檔社區一套大面積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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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成都繁華商業區一樓位置,尚有5套商鋪,單套面積約70至90平方米不等,其中2套登記在江冬梅名下,1套登記在寧濤名下,另有2套登記在二人未成年兒子寧翰辰名下。
陳女士統計,江冬梅一家總計持有十余套房產,總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均位于區位條件優越的核心區域,資產質量和價值明顯高于普通工薪家庭水平。
在動產及高價值可變現資產方面,離婚時江冬梅名下登記有一輛沃爾沃轎車,購置價格在50萬元左右;寧濤名下登記有一輛豐田越野車,購置價格約70萬元。古玩字畫及名貴家具方面,《離婚協議書》中明確列有多件高價值藏品,包括趙蘊玉、蘇葆楨等名家字畫,多件紫檀等名貴家具,以及佛像十余尊和其他古玩藏品。
“寧濤生前曾陳述,該類資產整體價值在千萬元以上。江冬梅亦在后續繼承權糾紛案件中,對相關資產情況作出過親筆確認。”舉報人陳女士稱,2012年江冬梅與寧濤離婚時,寧濤單獨分得財產約1000萬元;離婚后,雙方往來互轉資金亦在500萬元以上。
寧濤生前曾多次向陳女士反映,江冬梅曾將大量現金通過親屬名義進行分散、代持和保管。其中包括將資金轉移至已定居美國的妹妹名下,以及交由居住在重慶、已退休的小學教師母親和其他親屬代為持有。
“寧濤曾告訴我,江冬梅還曾向其長期保持關系的一名香港男友提供超過2000萬元現金,用于股票投資。上述現金、股票等資產,均未在雙方《離婚協議書》中體現。”
與上述資產規模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江冬梅與寧濤的公開、可核查收入來源極為單一。兩人長期收入主要來自中國電信四川公司的工資薪酬,并無其他合法的大額經營性或投資性收入記錄。
“江冬梅父母的經濟狀況亦難以構成資金來源支撐:其父為普通醫生,收入僅能維持再婚家庭開支;其母為小學退休教師,早年離婚,未形成有效積蓄。二人名下房產多由江冬梅出資購置,反而長期需要其經濟接濟,顯然不具備向其提供大額資金的能力。”
陳女士稱,寧濤方面亦情況類似。其父生前為普通醫生,于2003年去世;其母為普通小學教師,晚年長期住院治療直至去世,生前亦需要寧濤持續資助。“綜合上述情況,相關巨額財產與家庭合法收入之間存在明顯斷裂,其真實來源問題,已引發嚴重質疑。”
02
“通過親屬搭建隱蔽斂財鏈條”
那么,江冬梅坐擁的巨額財富,究竟從何而來?
陳女士稱,江冬梅在任職中國電信四川公司網絡建設部總經理、采購部總經理等崗位期間,正值四川電信業務高速擴張期。其主管領域設備采購和基建項目資金體量巨大,業務對手方多為民營企業。“在當時內部治理相對粗放、監督機制尚不健全的背景下,這些崗位客觀上為權力尋租提供了現實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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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信四川公司。巫英蛟 攝
陳女士稱,2009年,在江冬梅授意下,其丈夫寧濤辭去中國電信四川公司副處級高級工程師職務,轉而充當其在體制外的“聯絡人”,專門負責對接四川電信對外業務,頻繁往來于各類供應商之間,代為收受業務回扣。
“相關款項由寧濤集中收取后,統一交由江冬梅實際掌控,再通過第三方分批、分人轉移至親屬名下代為保管。”
舉報材料中披露的一起具體事實顯示,供應商羅利剛為獲取中國電信四川公司相關業務,長期向江冬梅輸送利益,并將部分未能即時結清的款項以借條形式予以確認。
“目前掌握的兩份借條合計金額為200萬元。”陳女士稱,2015年,羅利剛因自身資金鏈斷裂,與江冬梅關系破裂,多次向其追討此前所涉款項。江冬梅并未正面回應,而是將相關責任推至寧濤名下,由此引發的糾紛持續多年。
陳女士,也是寧濤第二任合法妻子,曾陪同寧濤與羅利剛當面協商,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退還5萬元,相關交易記錄可在中信銀行卡流水中查詢。“也正是在這一過程中,我才逐漸了解到江冬梅與寧濤利用職權斂財的整體情況。”
此后,她多次勸說寧濤,要求其促請江冬梅向有關組織說明情況、退回涉案款項。
2023年1月,江冬梅在與陳女士的兩次通話中,親口提及羅利剛仍欠其“家里”款項400萬元。該數字明顯高于現有借條所載金額。“若該說法屬實,僅此一項業務,所涉利益輸送金額就已高達數百萬元,足以反映其受賄規模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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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利剛出具的其中一張“借條”。受訪者提供
銀行流水亦被用于佐證相關指控。招商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顯示,2012年離婚后,江冬梅與寧濤之間仍存在多筆大額資金往來,累計金額約500萬元。“這表明,二人此前形成的利益關系并未因離婚而切割,寧濤充當‘中介角色’的說法,具備客觀的資金往來支撐。”
舉報材料還提及一條來自關聯案件的重要線索。2022年底,江冬梅在擔任采購部總經理期間的一名下屬岳某某,因涉嫌經濟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據稱,其在擔任涼山分公司副總經理時案發,主動上交不法所得數千萬元,“無公開報道,最終被四川電信全部擺平,現仍在四川電信低調上班”,并供述多名相關人員存在貪污、受賄行為。這一供述,進一步加重了江冬梅受賄行為的疑點。
03
“明招暗定”的生意經
陳女士在舉報信中指控,江冬梅還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定向輸送業務資源,通過操控招標流程、偏袒特定關聯方等方式,系統性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并由此構建起一條相對穩定的利益交換鏈條。
“寧濤生前多次提到,江冬梅在具體操作中,常以‘量身定制’的方式設置招標條件。”陳女士轉述稱,“通過對技術參數、資質門檻等關鍵細節作出精準限定,使項目事實上只可能落入特定企業之手,從而形成‘表面公開招標、實質定向發包’的操作結果。”
在舉報材料中,鼎某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某某咨詢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公司被反復提及。這兩家機構背后實際控制人鄧小龍,被指與江冬梅長期保持密切而穩定的利益往來。
陳女士稱,江冬梅與鄧小龍之間存在長期串通行為,包括提前泄露招標信息、內部協調投標方案等。現有的手機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在某一具體項目中,“標包7”的招標條件被明確設計為僅符合鄧小龍一方企業的資質與技術條件,形成事實上的“明招暗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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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員安排方面,舉報材料還披露,江冬梅之子寧翰辰被鄧小龍實際控制的企業聘任為“招標部經理”。該職位名義上由寧翰辰擔任,相關業務與關鍵決策則仍由江冬梅直接掌控,構成典型的“掛名任職”。
除業務層面的合作外,江冬梅與鄧小龍之間還被指通過房產租賃等方式形成日常利益綁定。相關材料顯示,鄧小龍關聯企業承租了江冬梅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區光華東三路489號的4套房產。
“該企業所使用的高端寫字樓及配套車位,多由企業內部四名高管個人持有。”陳女士指出,“江冬梅作為國有企業高管,卻成為其中唯一以出租人身份參與者,存在通過房產租賃方式變相獲取利益的情形。”
陳女士還表示,江冬梅并非僅在成都本地輸送利益。其被指利用在四川電信系統內的職務影響力,在多個地市的設備采購和基建項目中實施類似操作。所涉區域包括涼山州、甘孜州、巴中市、達州市、宜賓市、瀘州市、樂山市等地。
“上述地區均屬四川電信重點業務區域,涉及網絡建設、設備采購及配套工程,資金體量大、項目密集。”江冬梅被指在項目立項、招標組織及供應商選擇等關鍵節點持續施加影響,在多地重復復制既有模式,使相關行為呈現出覆蓋范圍廣、持續時間長的特征。
04
內部監督被指“失聲”
舉報材料同時將矛頭指向中國電信四川公司紀檢部門。材料指出,岳某某能在任職期間獲取高達數千萬元的不法收入,顯然不可能源于短期或偶發行為,而是長期、系統性違紀違法的結果。
“岳某某如此,更何況其上級江冬梅?”陳女士質疑稱,岳某某案發后,據稱其已主動交代包括其上級在內的多名人員存在貪污、受賄行為,但紀檢部門并未據此啟動進一步核查程序,相關線索亦未引發對關聯人員的同步追責。
2023年4月,陳女士以實名方式向中央監察機關舉報江冬梅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相關線索隨后被轉交至中國電信四川公司紀檢部門處理。
“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里,紀檢部門并未開展實質性調查,僅以口頭形式作出答復,并直接依據江冬梅的個人陳述,認定其不存在違規違紀問題。”陳女士稱。
針對舉報中所涉及的巨額財產來源問題,紀檢部門給出的解釋是:江冬梅相關財產“來源于寧濤炒股獲利、古董交易收益以及其父親的經濟支持”。但當舉報人要求提供銀行流水等客觀證據予以核實時,紀檢部門又以“無調查權限”為由拒絕查證,卻同時采信上述說法。
陳女士認為,這一解釋與客觀事實明顯不符。其指出,江冬梅父母的經濟狀況并不具備向其提供大額資金支持的現實基礎。
在受賄及利益輸送問題上的回應,同樣被指存在明顯邏輯混亂。舉報材料顯示,紀檢部門將羅利剛出具的兩張、合計200萬元的借條解釋為“合法利益分成憑證”,并將寧濤向羅利剛轉賬的5萬元認定為“古玩購買款項”。
陳女士認為,這一說法既缺乏證據支撐,也難以自洽:若屬合法分成,通常無需通過借條形式確認;在尚存在所謂“欠款”關系的情況下,也缺乏另行支付“購買款”的合理性。“上述借條實為尚未支付的行賄款,5萬元則是退還的部分受賄款。我本人曾全程陪同、親歷相關過程,紀檢部門的答復是在刻意歪曲事實。”
舉報材料還進一步披露稱,中國電信四川公司原黨委書記、總經理鄭成渝,曾因擔心引發管理層“塌方式腐敗”,指示采取保護性處理,致使岳某某案所牽涉的人員范圍被人為收窄,后續舉報長期未獲實質回應。
“鄭成渝后來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調查,這一事實,在一定程度上反向印證了此前關于紀檢部門包庇、縱容腐敗的指控。”陳女士表示。其認為,江冬梅涉嫌存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受賄、濫用職權謀取私利及不正當利益輸送等多項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依法應當接受黨紀、政紀及法律層面的全面追究。
與此同時,中國電信四川公司紀檢部門在相關問題上的履職情況,也被舉報人質疑存在嚴重失職失責,包括不作為、慢作為乃至包庇縱容。“作為國有企業內部監督機構,其未依法履行調查、監督職責,相關責任人員的行為,同樣有必要接受進一步調查與追責。”
那么,陳女士為何要站出來實名舉報江冬梅?
“寧濤與江冬梅離婚后,我逐漸與寧濤相識、相知并結婚。但寧濤長期患有抑郁癥,其自殺身亡后,前妻江冬梅慫恿其子出面爭奪遺產。”陳女士說,“他兒子依法該分多少,我完全支持。但江冬梅貪得無厭,竟利用其政商關系,對法院和我本人施壓,甚至連我婚前的合法財產也要一并吞下。”
陳女士稱,在遺產繼承糾紛一審判決后,江冬梅并未接受判決結果。2024年5月21日,一名名為劉成高的人主動添加陳女士微信,并與其通話長達一個多小時。
“劉成高告訴我,江冬梅已經托請一名正廳級領導,試圖推動成都中院二審改判。該廳級干部與劉成高系同學關系,領導讓他出面與我協商,要求我放棄一審判決,按江冬梅提出的條件重新‘私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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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巫英蛟 攝
陳女士回憶,“對方明確暗示,如果我不同意,江冬梅人脈深厚,有廳級領導撐腰,一旦上訴,我不僅勞命傷財,結果也未必能贏。”
果然,成都中院二審判決將原本屬于陳女士名下的6處不動產判給對方10%的份額。此外,二審法院還將其名下所有銀行存款也判了10%給對方,即便一審法院認定屬陳女士個人財產。
“官司已經執行完畢。”陳女士說,“但我不會就此沉默。我會持續控告江冬梅的違法違紀行為。憑什么在這個社會里,惡人可以長期依靠權力與關系橫行無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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