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陳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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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考案例
(2024)渝0113民初14135號民事裁定 A公司與Q某等清算責任糾紛案
二、案情簡介
2020年8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轉讓協議,約定A公司將某項目的相關資產轉讓給B公司,轉讓價款人民幣300萬元。協議簽訂后,A公司已履行完畢合同義務,但B公司未按約支付尾款60萬元。后A公司發現B公司已于2023年11月通過簡易程序注銷,未依法進行清算。A公司認為B公司股東Q某等未按法律規定進行清算即注銷公司,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遂向BN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Q某等支付尾款60萬元及違約金,Z某(系B公司發起人)等在未繳出資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等。
被告Z某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系公司清算案件,應由B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B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慶市渝中區,故本案應由YZ區人民法院管轄。BN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作出民事裁定駁回被告Z某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三、法院裁判觀點
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為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公司清算案件與清算責任糾紛案件,雖然均與清算程序有關,但是二者系不同的案由,相應的管轄規則也不相同。公司清算案件屬于非訟程序案件,系有關主體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清算責任糾紛案件系因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害而發生的糾紛,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責任糾紛,應當適用侵權責任糾紛的相關管轄規則。
本案中,A公司以B公司的股東為被告,要求其賠償未履行清算義務即注銷公司所造成的損失,在案由上不是公司清算案件,而是清算責任糾紛,應當適用侵權責任糾紛的相關管轄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考慮到訴爭的侵權行為涉嫌侵害的對象為A公司享有的債權,侵害后果為A公司財產權益的減損,該減損發生并顯現于A公司住所地,故將其住所地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既符合客觀實際,也符合當事人的預期。故BN區人民法院作為A公司住所地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被告Z某以本案系公司清算案件為由,主張應由B公司的住所地法院管轄,混淆了公司清算案件與清算責任糾紛,依法應予駁回。
四、啟迪意義
公司債權人以公司股東為被告,請求其賠償因未履行法定清算義務即注銷公司所造成的債權損失,此類案件在案由上屬于清算責任糾紛,而非公司清算案件。清算責任糾紛在性質上屬于侵權責任糾紛,故對其應當適用侵權責任糾紛相關管轄規則。鑒于債權人因債權損失而致使財產權益減損的后果,一般發生并顯現于公司債權人的住所地,故該住所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相應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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