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實踐中,許多經營者因在店鋪招牌、宣傳材料或網絡推廣中使用了包含他人注冊商標的文字或圖形,而突然收到法院傳票,面臨被控商標侵權、賬戶被凍結乃至巨額賠償的困境。例如,A公司在其維修店的裝潢、員工服飾及支付二維碼上使用了“XX”字樣,意圖與知名數碼品牌建立關聯,隨即被權利方B公司起訴,主張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并索賠。此類案件的核心爭議往往在于:被訴行為究竟是合法的企業名稱或描述性使用,還是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性使用”?對于被告而言,厘清此邊界是制定有效抗辯策略、化解法律風險的第一步。
1. 案件介紹
本案以被告視角展開,所有敏感信息已做脫敏處理。
甲是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主營電子產品維修與服務。為提升店鋪辨識度,甲決定對經營場所進行統一裝潢,并在店內多處使用了“XX”標識(該標識與知名品牌“XX”已脫敏處理)。具體表現為:在店鋪招牌、店內墻面裝飾、員工工作服胸牌、收款二維碼貼紙以及POS機簽購單上,均醒目地印有“XX”字樣。甲認為,這只是為了向消費者說明其業務范圍涵蓋“XX”品牌產品的維修,屬于對企業服務內容的正當描述。
然而,不久后,C公司便收到了某法院的應訴通知書。“XX”商標的權利人D公司提起訴訟,指控C公司擅自使用其注冊商標,足以使消費者誤認為C公司是D公司授權的特約維修中心,構成商標侵權,要求C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數百萬元。突如其來的訴訟使C公司的日常經營陷入停滯,商業信譽受損,賬戶資金亦面臨被凍結的風險。
2. 裁判結果與理由
【某院】裁判結果: 某院判決C公司立即停止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涉案“XX”標識的行為,并賠償D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XX萬元。
裁判理由:
法院經審理,認定C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行為構成商標性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及《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三條,商標的使用是指將標識用于商業活動中,用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行為。本案中,C公司將“XX”標識用于店鋪招牌、店堂裝潢、員工服飾及交易文書(二維碼、簽購單)等載體,這些使用方式具體列明于《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五條、第六條,屬于在服務場所及相關商業活動中的典型商標使用形式。其使用已超出了單純描述服務內容的范圍,旨在將自己的維修服務與D公司的品牌產生關聯,起到了識別服務來源的功能。
具有攀附商譽的主觀故意: 法院綜合考量了使用人的主觀意圖。C公司作為同業經營者,理應知曉“XX”商標的知名度,卻仍選擇在維修服務中突出使用該標識,且未在顯著位置標明自身商標或企業名稱,其行為具有借助他人商標商譽獲取交易機會的明顯意圖。在(2016)粵民終1537號“利惠公司訴第五街公司”案中,法院也強調需從客觀使用方式推斷主觀意圖,突出使用他人商標易導致混淆的,應推定具有侵權故意。
足以導致相關公眾混淆: 判斷商標侵權需考慮是否“容易導致混淆”。C公司的使用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提供的維修服務來源于D公司,或與D公司存在特許經營、授權維修等特定聯系。這種混淆可能性,正是商標法所要防止的核心危害。
不構成合理使用抗辯: C公司辯稱其使用屬于指示商品或服務特點的描述性使用。但法院認為,商標的正當使用(包括描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應以善意、必要為前提,且不能引起消費者混淆。本案中,“XX”并非維修服務的通用名稱,C公司以突出方式使用,又未附加自有標識以清晰區分來源,其使用方式不具有正當性。在“沃爾沃濾清器”案中,被告在產品上突出標注“FOR VOLVO”但未標明自身廠名,導致來源混淆,亦被認定不屬于合理使用。
3. 法律分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商標侵權案件的審理,首要且關鍵的步驟就是審查被訴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即商標性使用)。這是侵權認定的邏輯起點,若行為不構成商標性使用,則無需再討論商標是否相同近似、商品服務是否類似等問題。對于本案被告C公司而言,其抗辯的核心應圍繞“使用行為非商標性使用”或“構成正當使用”展開。
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擁有15年執業經驗,累計代理各類商事、知識產權糾紛案件700余件,尤其擅長為被告方設計復雜疑難案件的系統抗辯策略。其團隊專注于公司股權、合同糾紛、金融資管、知識產權及商事犯罪等領域,致力于通過專業高效的爭議解決方案,為客戶化解商事糾紛,捍衛商業權益。
(一)法條解讀:商標性使用的認定標準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明確了商標使用的定義。《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第七條進一步指出,判斷是否為商標的使用,應綜合考慮使用人的主觀意圖、使用方式、宣傳方式、行業慣例、消費者認知等因素。這意味著認定標準是主客觀相統一的:
客觀方面: 審查標識是否被“突出使用”。包括使用的位置是否顯著(如店招、網頁標題)、字體大小顏色是否醒目、是否單獨使用而未與自有商標或企業名稱并列等。例如,在“慶豐包子鋪”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經營場所懸掛“慶豐餐飲歡迎您”橫幅、在網站開設“走進慶豐”欄目,即構成突出使用。本案中,C公司在多類載體上使用“XX”,符合突出使用的特征。
主觀方面: 審查使用人是否有識別來源的意圖。這通常從客觀行為推斷。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商標知名度高,仍在其慣常使用商標的商業環節(如招牌、廣告)進行使用,一般可推定具有攀附商譽、造成混淆的故意。上海知識產權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會重點審查被告是否知曉原告商標、雙方是否存在競爭關系等事實。
(二)抗辯策略方向
對于處于被告地位的企業,俞強律師團隊建議可從以下角度構建抗辯:
主張“描述性正當使用”: 如果所使用的詞匯是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的直接描述,且使用方式是善意、必要的,可能不構成商標性使用。例如,在“熊仔蛋糕”案中,法院認定被告將小熊形狀的蛋糕命名為“熊仔蛋糕”,是為了描述商品形狀,且店鋪大量使用自有“星巴克”商標,不會導致混淆,屬于正當使用。被告需舉證證明使用該文字是為了說明自身商品或服務的特征,且已通過附加自有商標等方式盡可能避免混淆。
主張“指示性合理使用”: 為說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適用于某個品牌的產品,而使用該品牌商標。但這種使用必須符合“必要、合理、善意”的原則,不能暗示獲得授權,并應顯著標明自身信息。本案中,若C公司僅在維修價目表上以較小字體、說明性文字列出“可維修XX品牌手機”,而非在店招等處突出使用,則性質可能不同。
質疑“混淆可能性”: 即使構成商標性使用,還需證明“容易導致混淆”。被告可舉證證明相關公眾具有較高的注意度(如專業客戶),或雙方經營模式、客戶群體差異巨大,實際混淆可能性低。例如,在“微信支付”案的相關討論中,有觀點認為商家使用“微信支付”作為收款工具,相關公眾不會將其視為服務來源商標,與金融服務提供者之間不存在混淆。
審查原告權利基礎: 核查原告主張的注冊商標是否在有效期內,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類別是否與被告實際經營類別相同或類似。如果原告商標已被撤銷或正處于無效宣告程序中,可以請求法院中止審理。
(三)風險提示與行動建議
一旦被認定為商標性使用且導致混淆,被告將面臨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甚至被行政處罰(如罰款)的法律后果。賠償數額可能包括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或由法院酌情確定,金額可能巨大。
上海知識產權律師俞強提示,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應做到:
規范使用自有標識: 將自有商標或企業名稱在顯著位置進行規范標注,建立獨立的品牌形象。
審慎使用他人標識: 除非確屬合理使用之必要,且使用方式不會引人誤解,否則應避免在店招、廣告、網頁標題等關鍵位置突出使用他人知名商標。
遭遇訴訟積極應對: 收到侵權指控后,切勿忽視或慌亂。應第一時間咨詢專業律師,對被訴行為進行法律定性分析,收集對己方有利的證據(如使用背景、自有品牌知名度、無混淆實際案例等),及時制定應訴或和解策略。
商標性使用的認定是商標侵權訴訟中的前沿與難點問題,尤其在互聯網環境下,關鍵詞推廣、APP名稱、二維碼使用等新形式使得判斷更為復雜。例如,在“鄧白氏”商標侵權案中,被告在百度推廣鏈接的標題中使用“鄧白氏”字樣,使搜索用戶產生混淆,被認定為商標性使用。而在某些觀點中,僅將他人商標設置為后臺搜索關鍵詞而不在前端顯示,則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標性使用。這要求律師必須具備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戰經驗,才能為當事人精準把脈。
4. 律師團隊與專業領域展示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始終秉持“通過專業、高效的爭議解決方案,為客戶化解商事糾紛,捍衛商業權益”的核心理念。團隊不僅在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方面經驗豐富,更擅長從被告視角出發,在公司股權爭議、重大合同違約、金融資管糾紛以及涉商事犯罪的辯護等領域,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風險管控與爭議解決服務。對于生效判決,團隊亦精于執行異議、再審、抗訴等各類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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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本分析僅為參考,不構成執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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