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化1、起征點變化
![]()
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界面有新變化,2026年打開代開發票界面,代開發票輸入金額后,代開金額(含稅小于1010),增值稅都是免征的。以前這個數據是505。
最新國家稅務總局減免稅代碼表顯示,減免性質代碼為“01042804”和“01042806、010428067”的減免稅優惠事項失效。
減免性質代碼“01042804”這項優惠事項為財政部令第65號令發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該細則的第三十七條規定: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01042806、010428067”的減免稅優惠為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號)的第一條“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新增減免代碼,“01042809”這一項,減免政策大類:促進小微企業發展;減免政策小類:未達起征點;政策依據:《增值稅法》第二十三條;減免項目名稱:小規模納稅人未達到起征點免征增值稅。
這樣的變化是不是意味著增值稅起征點會有新的變化了?增值稅法第二十三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法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前款規定的起征點標準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增值稅起征點與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為月銷售額10萬元(季度銷售額30萬元),這一標準遠高于起征點,且無論此前對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2-3萬元(季度6-9萬元)免征增值稅的規定,還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將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從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至10萬元(季度由9萬元提高到30萬元),均未調整增值稅起征點本身。
那這次代開發票界面的變化以及減免稅代碼的變化,新的增值稅起征點政策將替代“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是不是意味這個起征點會有新的變化了?
變化2、支付方可能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自然人發生符合規定的應稅交易,支付價款的境內單位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所以自然人達到起征點的,增值稅繳納方式可能增加代扣方式,但是二哥估計如果代開發票的,稅務局應該還是會直接征收,具體等稅務總局總文件。
同時第四十四條 按次納稅的納稅人,銷售額達到起征點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報納稅。按次計稅期間也發生變化了,不經常發生應稅交易的納稅人,可以按次納稅,自然人代開發票應該還是適用按次計稅,也就是除了特殊情況,還是不適合按月10萬的免稅政策。
變化3、可反向申請
前面二哥發了一篇自然人取得勞務報酬代開發票流程變化的問題。
網上也有很多人說這是反向開票,反向開票又增加了一種情況。
實質上這并非稅務上反向開票的情況,僅僅是開票流程變化了,自然人代開發票之前都是自然人自己在電子稅務局提交申請交稅后開票,現在為了方便,可以(注意是可以)由支付方比如支付的企業提起申請,幫忙填寫相關開票的項目信息后推送給自然人,自然人再進行確認交稅后開具發票。
所以這個僅僅是由哪個申請的流程變化,并未改變開票的實質,也沒改變你要交多少稅的實質,僅僅是一個操作流程的變化而已。
而反向開票,它的定義是完全不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注意這里是付款方開票,自然代開這個并不是由付款方直接開出發票)
一般情況下,是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可稱為“正向開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可稱為“反向開票”。
那么反向開票具體包括哪些情形呢?
一、農產品收購發票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注:現為9%)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二、光伏發電收購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文件規定:
自2014年7月1日起,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處購買電力產品,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開具普通發票。
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應將發電戶名稱(姓名)、地址(住址)、聯系方式、結算時間、結算金額等信息進行詳細登記,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三、二手車收購發票
根據《商務部等17部門關于搞活汽車流通擴大汽車消費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費發〔2022〕92號)文件規定:
(四)取消對開展二手車經銷的不合理限制,明確登記注冊住所和經營場所在二手車交易市場以外的企業可以開展二手車銷售業務。對從事新車銷售和二手車銷售的企業,經營范圍統一登記為“汽車銷售”,按有關規定做好備案。備案企業應如實填報經營內容等信息,商務部門要及時將備案企業信息推送至公安機關、稅務部門。自2022年10月1日起,對已備案汽車銷售企業從自然人處購進二手車的,允許企業反向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憑此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四、自然人報廢產品收購發票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文件規定:
(十七)完善稅收支持政策。加大對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稅收優惠支持力度,把數字化智能化改造納入優惠范圍。推廣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做法。配合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研究完善所得稅征管配套措施,優化稅收征管標準和方式。
來源:二哥稅稅念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