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深圳的朱先生向記者反映,自己在高速正常行駛時,前擋風玻璃被不明物體擊中破裂,維修估價為6386元。
面對惠鹽高速公路路政大隊提出的按70%比例補償的方案,他表示不解:“我在高速上正常繳費通行,車輛無端受損,為什么要自己承擔部分損失?”
事件經過——
夜間行車,玻璃突遭“襲擊”
據朱先生描述,2026年1月22日晚10時46分許,他駕駛小型客車沿長深高速往惠州方向行駛,在鎮隆路段,車前擋風玻璃突然被不明物體砸中,出現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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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后,惠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高速公路三大隊民警到場,出具了事故證明,確認為“前擋風玻璃輕微損壞”的交通事故。經4S店定損,更換玻璃并恢復車窗膜需63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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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回應——
有保險慣例,通常賠一半,此次愿賠70%
事發后,朱先生將證據資料提交給惠鹽高速公路方面。1月25日,惠鹽高速公路惠州段路政大隊工作人員通過微信與他溝通,明確提到“日常公眾責任險都是按50%進行補償”,后經高速方協商,可提升至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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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記者致電路政大隊核實情況。工作人員解釋,高速公路管理方每日均按國家標準和行業規定進行多次巡查,涉及業主、養護及交警三方。在此前提下,若發生此類無法找到直接責任方(如拋撒物車輛)的事故,在管理方已購買公眾責任險的情況下,通常對車主損失按50%的比例進行補償。
對于朱先生這起事故,該工作人員稱,經協調,補償比例已提高至70%,并稱“已得到車主的接受”。但朱先生隨后向記者表示,他并未同意該方案,核心訴求在于厘清責任。
爭議焦點——
無責車主為何要自擔部分損失?
律師說法:高速方需舉證盡到了巡查義務
責任依據是什么?路政人員多次提及“行業標準”和“以往案例”,但未出示具體的明文規定或上級管理部門關于責任劃分的規范性文件。50%到70%的浮動依據何在? 路政人員稱:從慣例的50%提升至70%是“協調”結果,但并未說明協調的具體考量因素和標準。
對此,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分析稱,《民法典》規定: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若通行者在高速公路駕車行駛時被不明物體砸碎車窗,高速公路管理者在不能舉證證明已盡到及時巡視和清障義務的情況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高速方主張的50%或70%賠償比例,無法律依據。
但與此同時,若高速方舉證已盡到核查義務,則無需承擔全部責任。車主也可追查異物來源后,向侵權人索賠。若追查無果,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由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向侵權人追責,無需車主自行承擔損失 。
來 源 :華商報大風新聞
編輯:昱璇
責編: 李 杉
審核:若文
終審: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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