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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聞記者 劉恪生
近日,自貢榮縣人曹某在駕駛證因酒駕被暫扣期間,再次飲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上路被擋獲。最終,曹某被行政拘留并處罰款,且五年內不得再考駕照。
當天,曹某飲酒后未遵守交通法律法規,抱著僥幸心理,駕駛川CE***0普通二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在行駛至榮縣旭陽鎮榮州路路段時被榮縣執勤民警現場擋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81mg/100ml,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血液酒精含量為88.2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同時經查詢發現,曹某此前已經因為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處罰,此次為二次酒駕,被民警現場擋獲時,曹某駕駛證處于暫扣階段。
據悉,曹某在駕駛證暫扣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種行為)之規定,兩項違法行為合并處以行政拘留6日并處罰款29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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