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潘從武
□ 本報通訊員 楊曦
作為傷人毀車的“隱形陷阱”,遺撒在高速路面上的各類雜物因極易引發事故,經常讓駕駛員們頭疼不已卻又防不勝防。行駛時,如果不慎碾壓雜物并因此導致車輛受損,事后又找不到遺撒雜物的肇事者,那么,該由誰來賠償?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為此類問題提供了答案。
2025年7月26日傍晚,孟某駕駛轎車在某高速路上由西向東行駛時,突然發生意外。高速行駛的車輛因碾壓到前方路面散落的雜物而發生事故,孟某的轎車也因此受損。孟某為維修受損車輛支出費用5325元。
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迅速介入調查,但并未查到遺撒雜物的肇事車輛。隨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中也載明,本次事故為碾壓散落物導致的單方事故。
因未能找到遺撒雜物的肇事方,孟某以高速公路管理者某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修車損失。
案件得到受理后,法官隨即對案情展開研判,發現雙方存在協商調解的空間,于是組織雙方當事人到庭面對面溝通。
溝通過程中,法官表示,結合交警部門的事故證明和日常經驗,能確定孟某的車輛受損是因碾壓路面散落物導致。民法典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到,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某公司作為公路管理者,未能及時發現并清除散落物,未盡到保障道路暢通安全的義務,存在管理疏漏,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但法官也同時闡明,孟某在高速行駛過程中,未能及時發現并避讓障礙物,同樣未盡到安全駕駛的謹慎注意義務,其自身也需承擔一部分責任。
經過法官的耐心調解,雙方最終各退一步,達成和解。某公司自愿一次性支付孟某車輛維修費2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法官提醒,事故發生后,具體應按以下步驟進行處置:
一是及時避險,在發生事故后,駕駛員應立即開啟車輛的危險報警閃光燈(即俗稱的“雙閃燈”),并盡快將車輛挪移至安全區域,在車輛后方150米外放置三角警示牌,做好警示后迅速轉移至高速公路右側護欄之外的安全地點,避免二次事故的發生;
二是報案求助,應撥打報警電話,聯系救援單位,同時可以同步向高速公路管理方反饋情況;
三是固定證據,車輛駕駛員在保證自身和周邊安全的前提下,拍攝散落物、車輛受損部位以及事故現場全貌,同時留存好行車記錄儀中的相關視頻等證據,作為后續責任認定的關鍵依據。
如需索賠,可優先找高速公路管理方(如高速公路養護公司)協商賠償事宜,若協商無果,可憑《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車輛維修發票、相關證據材料等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法官特別提醒,如駕駛員在夜間、大霧、雨雪等視線不佳的條件下駕駛車輛,一定要集中精力減速慢行,同時應密切觀察路面是否存在異常,注意路況變化。道路運輸駕駛員和運輸企業則應確保車輛上的貨物裝載牢固、覆蓋到位,避免貨物掉落,造成路面遺撒,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潘從武 楊 曦)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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