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成都1月28日電 (趙祖樂)今日,據成都市市場監管局消息,自四川省年初開展“春雷行動2026”以來,該局緊緊圍繞“安全、秩序、發展”三大戰場,從嚴整治食品、藥品、民生質量、特種設備、知識產權、市場秩序六大領域違法行為。
為進一步發揮警示教育作用,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和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公布“春雷行動2026”第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以案促改,希望廣大經營者守法經營,恪守誠信準則,共同筑牢安全消費防線。
案例一:彭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成都壹家春食品有限公司經營不合格黃喉案
2026年1月21日,成都壹家春食品有限公司經營不合格黃喉及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違法行為被執法機關予以行政處罰,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600元,并處罰款5000元。
2025年7月23日,彭州市市場監管局對轄區內一火鍋店經營的黃喉進行監督抽檢,檢驗結果顯示呋喃西林代謝物項目不符合國家禁用獸藥規定要求。經溯源調查,該批次黃喉系成都壹家春食品有限公司銷售。成都壹家春食品有限公司在采購該食品時,未依法查驗供貨者經營資質并索取相關憑證,無法說明進貨來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及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案中,下游火鍋店因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而被依法免予處罰,而上游當事人則因未落實主體責任,致使問題產品來源不可追溯而受到查處。這一處理結果,清晰體現了食品安全“全鏈條監管”的理念。鑒于該案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不僅體現了執法的力度和溫度,也進一步落實了包容審慎監管理念,有效規范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案例二:成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錦江區賓利斯丹服飾店(個體工商戶)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服裝案
2026年1月12日,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對錦江區賓利斯丹服飾店(個體工商戶)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物品,并罰款30000元。
成都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錦江支隊依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部分服裝上標有“LV”“GUCCI”、雙G標識,當事人無法說明其合法來源且無法出具商標許可證明材料。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無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等證明材料,經上述商標注冊人委托代理人辨認,涉案服裝均系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服裝的違法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規定的侵權行為。當事人作為個體工商戶,法律意識淡薄,未能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本案的查處,有力教育警示廣大經營主體,促進其守法誠信合規經營。通過及時公開此類典型商標侵權案件,對提升春熙路等重點商圈的商業信譽、消費吸引力和國際形象,打造“放心消費”標桿區域,服務城市商業核心區高質量發展,具有直接的推動作用。
案例三:龍泉驛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吳某等人幫助他人實施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6年1月6日至12日期間,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吳某等12名當事人分別作出行政處罰,累計處以罰款279386元。
根據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檢察院和成都市公安局龍泉驛區分局分批移送的線索,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監管局于2025年3月至11月對吳某等12人分別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明,吳某等12人在明知林某、榮某(已另案刑事判決)銷售團隊所售“卡地亞”“勞力士”“萬國”等品牌手表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情況下,仍以提供勞務或線上引流等方式受雇于林某、榮某團隊。其中,陳某、曾某負責運營、訂單處理及物流對接等內部支持工作;吳某等其余10人則利用個人短視頻平臺賬號,以科普宣傳等形式引導潛在客戶進入雇主銷售微信群,為侵權商品銷售提供實質性引流幫助。吳某等人雖未直接或間接推銷案涉手表,但以提供勞務或在平臺以科普為名行引流之實,實質均是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提供幫助,其行為已構成了“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違法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本案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高效協同治理的典型范例。行政執法機關對全案鏈條中雖未達刑事追訴標準、但已違反行政法律規定的幫助侵權行為,依法予以立案查處,這種“刑事打擊主犯,行政處罰協從”的處置方式,充分體現了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實行“全環節、全鏈條”覆蓋的執法理念。本案的查處與公開,既有利于提升社會公眾認知,引導公眾理性消費,又彰顯了市場監管執法部門維護市場公平秩序的堅定決心。
案例四:大邑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的大邑縣信善堂藥房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案
2026年1月4日,成都市大邑縣市場監管局對大邑縣信善堂藥房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涉案藥品和違法所得2482元,并處以罰款20000元。
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無法提供其銷售的生產批號為BJ81456的鹽酸莫西沙星片的合格證明材料以及生產廠家資質等材料。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從自稱為四川天朕藥業有限公司的業務員處購進了50盒肺力咳合劑和10盒鹽酸莫西沙星片,并索取了四川天朕藥業有限公司的資質和銷售出庫(復核)單,但未核實業務員的身份,未查驗業務員的銷售授權、涉案藥品的批準證明文件和檢驗報告書。后經四川天朕藥業有限公司核實,當事人索取的銷售出庫(復核)單以及資質材料不是該公司出具的,也未授權任何人員與當事人聯系業務和銷售藥品。涉案藥品經生產廠家鑒定為正規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為。本案緊扣總局跨層級、跨區域藥品監管協同要求,以高效協同打造全鏈條辦案閉環,破解了藥品流通領域跨層級、跨區域違法取證難、核查難的痛點。辦案單位嚴格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精準適用減輕處罰法定情形,在法律框架內實現柔性執法與法律剛性的有機統一。本案的查處與公開,為藥品零售企業提供了清晰明確的合規經營指引,推動行業從“被動接受監管”向“主動合規經營”轉變,逐步構建“采購合法、票據齊全、追溯可查”的藥品經營規范秩序。
案例五:東部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成都市惠佳加油站經營不合格車用柴油案
2026年1月13日,成都東部新區市場監管局對成都市惠佳加油站經營不合格車用柴油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1132.1元,并處以貨值金額1.6倍罰款,罰款91827.46元。
2025年7月27日,成都東部新區市場監管局委托成都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對當事人經營的車用柴油進行監督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作為油品銷售主體,其對外銷售的產品經檢驗,被判定為不符合國家標準。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油品質量直接關系消費者財產安全、車輛性能與公共環境。本案的查處,有力回應了公眾對油品質量的安全關切,切實維護了廣大車主的合法權益與消費安全。通過依法懲處違法行為,向社會清晰傳遞了監管部門堅決打擊銷售不合格產品、維護市場秩序的鮮明立場,有助于推動相關行業強化質量內控、誠信規范經營,共同筑牢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案例六: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成都暢達通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案
2026年1月19日,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對成都暢達通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以罰款30000元。
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在2025年11月28日的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出具的1份《探測報告》中,檢測項目“地表空洞探測”不在其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附表范圍內。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屬于超出資質認定能力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地表空洞探測作為一項直接關系到公共安全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技術服務,對檢測機構的專業資質與合規操作有著嚴格要求。檢驗檢測機構必須嚴格在資質認定范圍內開展業務,確保數據、結果的真實、準確、合法。本案的查處,不僅及時糾正了涉事機構的違法行為,也進一步強化了企業主體責任意識,提升了行業依法合規經營的自覺性,為規范檢驗檢測市場秩序、保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起到了積極的示范與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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