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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年前青島一起輪奸案將再審:原審主要證據有矛盾,多人出獄后申訴至今

      29年前青島一起輪奸案將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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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發生在29年前的輪奸案,五名被告人被指控共同實施犯罪,但在刑滿釋放后,其中三人仍奔走多年申訴至今,堅稱無罪。

      本案中,被指控犯罪的封桂友稱,除了認識被告人李春勝,其他三名被告人都是在法庭上第一次見面,就連李春勝也只在1997年六七月時見過一次面。其他被告人也稱,他們也不全認識,認識的人也不熟悉。

      1997年9月13日,204國道山東膠南市民營經濟園附近(注:現指青島黃島區),一名19歲女子遭到劫持、輪奸。封桂友、石友祖等五人被認定為該案的犯罪嫌疑人,最終封桂友、石友祖、田占祖三人被判有期徒刑15年,李春勝被判有期徒刑7年,孫強被判有期徒刑3年。

      此案一審判決后,封桂友、石友祖、田占庫三人繼續上訴。1999年,青島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后,封桂友等三人堅持申訴,多次被駁回。

      澎湃新聞注意到,本案中,被告人方面用以證明其案發當天活動軌跡和本人品行的部分證人證言并未出現在案卷中。此外,本案未對被害人內褲上的精斑做DNA鑒定,只做了較為原始、簡單的“ABO”血型檢測。法醫胡志明、莊洪勝認為,這一檢驗結果只能在偵查工作中作為排除作案嫌疑使用,而不能作為認定的定案證據使用。

      2025年,青島市黃島區法院(注:原膠南法院)協調青島市公安機關對封桂友、石友祖、田占庫等五人重新采血化驗,進行DNA對比。

      奔波申訴多年后,此案迎來新轉機。封桂友、石友祖、田占庫等三人于2026年1月27日拿到了由山東省高院作出的再審決定書:現決定指令青島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

      五人卷入一起輪奸案,主犯最高被判15年有期徒刑

      1997年9月13日晚上8時許,在204國道山東膠南市民營經濟園附近,19歲的女子段某某和21歲的男友劉某某遭到五名男子堵截。隨后,段某某被劫持至公路南側一花生地里,遭到其中三名男子奸淫,另一名男子還搶走了段某某一塊手表。

      案發半年多后,1998年4月下旬,封桂友、李春勝、田占庫、石友祖、孫強五人突然被膠南市公安局拘留。經多次審訊,封桂友等五人被指控共同實施了前述奸淫案。

      1998年9月30日、10月30日,膠南市法院(注:現已更名為青島市黃島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

      澎湃新聞獲取的一審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1997年9月13日下午,被告人封桂友、李春勝、石友祖、田占庫、孫強結伙在膠南市區玩耍后,乘車到了膠南市隱珠鎮南大門,又從該地步行到膠南民營經濟園附近,發現204國道路南側小橋上,有一名女子段某某和其男友劉某某在此玩耍。被告人田占庫讓封桂友、石友祖、孫強三人從公路右側地里繞至段某某和劉某某的南邊,田占庫和李春勝在原地攔截。

      段某某和劉某某發現來人后,起身向北走,被告人封桂友、石友祖、孫強快步追趕。追上后,封桂友等三人將劉某某打倒在地,爾后五名被告人將段某某抬下公路。段某某反抗哀求,被告人田占庫持刀對其威脅,并用刀挑斷了段某某的腰帶。隨后,封桂友、石友祖、李春勝依次將段某某強奸。在抬段某某的過程中,孫強順走了段某某左手腕的手表。之后,五名被告人相繼逃竄。

      膠南市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封桂友、李春勝等五人以暴力手段、強奸婦女,他們的行為侵犯了婦女的人身權利,擾亂了社會秩序,構成強奸婦女罪。在共同犯罪中,封桂友、李春勝、石友祖、田占庫系主犯。其中,田占庫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新罪,屬于累犯,應從重處罰;孫強犯罪時不滿18歲,應減輕處罰,但搶走手表,其行為構成搶劫罪。


      山東省高院認為原審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青島中院再審

      值得注意的是,一審判決書顯示,庭審中,封桂友、石友祖、田占庫三人堅持辯稱,自己沒有實施公訴機關指控的強奸行為,他們的辯護人也提出證據不足,但法院未予采納。而李春勝、孫強兩人認罪,未提出辯解意見。李春勝的辯護人以其沒有如實反映犯罪情況,當庭拒絕辯護;孫強則是以自己確有犯罪事實,無需辯護為由,當庭拒絕了辯護人為其辯護。

      李春勝、孫強于2026年1月26日分別稱,當年遭到了辦案人員的威脅和恐嚇,只能認罪。與他們一樣,封桂友、石友祖、田占庫也稱遭到了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被迫認罪。

      孫強提到,他確實有一塊白色圓盤手表,但這是他在遼寧沈陽的一個地攤花了50元購買的,送給當年相處的女朋友。他回憶,1997年冬天,他和女朋友先后私奔到沈陽,女朋友提到喜歡手表,便給她買了。

      關于法院認定其犯搶劫罪,孫強表示在當時高壓的情況下,只能認了。

      澎湃新聞查閱案件材料發現,當年的證物交接單只有一條已斷的腰帶。但一審審判決認定五人持刀攔路,孫強搶了被害人一塊手表。律師趙德芳說,當年庭審上未出示刀具和手表,至今未到案。

      案件材料顯示,孫強當年的女朋友做筆錄時回答,1997年農歷八月二十(注:1997年9月21日)從青島來到沈陽與她匯合。一個月多后,因其父親找尋,她和孫強一同回到山東膠南。不過這份筆錄中,沒有關于手表的問答。

      對于前往沈陽的時間不一致,孫強表示自己記性不好。時隔多年,有些事都記混亂了。

      膠南市法院于1998年11月12日作出一審判決,封桂友、石友祖、田占庫三人犯強奸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李春勝犯強奸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孫強犯強奸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搶劫罪,免予刑事處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一審判決后,封桂友、田占庫、石友祖三人提起上訴。1999年1月6日,青島中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名被告人稱互不認識,多人舉證無作案時間

      2026年1月27日,封桂友告訴澎湃新聞,本案中,他只認識李春勝,其他三人并不認識。1997年六七月份,他因找工作碰到前同事,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李春勝。此后,兩人再見面就是在法庭上,也是第一次在庭審上見到了其他三名被告人。

      案發當年,李春勝、石友祖、孫強、田占庫四人都是青島振華橡膠廠的工人,主要做輪胎,但四人之間也并不熟悉。2026年1月26日,石友祖告訴澎湃新聞,他只認識田占庫;李春勝亦表示只認識田占庫,見過一次封桂友,其他兩人不認識;孫強稱,他認識其中兩人——李春勝和田占庫,完全不知道石友祖?!埃m然一個廠)平常也見不到?!睂O強說。田占庫也稱,他并不認識封桂友。


      膠南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封桂友等五人實施共同犯罪

      二審法院認為,經查,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情節正確,有報案記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法醫鑒定結論等證據。原審被告人李春勝和孫強對其犯罪供認不諱,上訴人封桂友等三人與原審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因此,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年二十歲出頭的李春勝等四人,以及未滿18歲的孫強,如今通過多次減刑、假釋,五人都已經刑滿釋放,回歸社會。

      封桂友、石友祖、田占庫三人一直堅持申訴,表示自己沒有犯罪事實。

      澎湃新聞注意到,青島中院于1999年1月6日作出的二審裁定書顯示,封桂友當年就提出自己未參與此次強奸犯罪,原判錯誤;石友祖提出其形象、口音與被害人陳述不一致,另被害人未指認出他犯罪,且他沒有作案時間、沒有實施犯罪;田占庫提出案發時他在東北,沒有作案時間。

      2026年1月26日晚上,田占庫向澎湃新聞回憶,1997年6月30日因出車禍導致右腿和頭部嚴重受傷,昏迷了28天。出院后一直在養病不能上班,于1997年8月辦理了退廠手續,回到東北老家。其間,為了生計,他在松原市手套編織廠上班,直到1998年2月后,又重新回到青島振華橡膠廠工作。這也說明,在案發的時間,他本人并不在山東膠南市。

      石友祖在1月26日也提到,田占庫騎的摩托車是向他借的,因出車禍后,從此與田占庫失去聯系。直到第一次膠南市法院開庭,他們才見面。

      石友祖回憶,案發那天,1997年9月13日上午,他和父親上集買鞋,下午在家干農活,晚上一直和父母待在家里。“那天,我大爺家哥,石漢祖也在我家玩。”石友祖說,石漢祖曾作為證人在2015年6月27日出具證明,事發當天18時許至22時許一直與石友祖在一起,他沒有作案時間。

      封桂友則向澎湃新聞表示,當年,他完全不知道此案件,直到自己被抓、被屈打成招。據他回憶,案發當天,他下午和晚上在朋友家玩,并沒有作案時間。

      李春勝、孫強二人稱,受當年被打的影響,不敢上訴。但他們分別表示,自己沒有犯罪事實。

      2026年1月27日,李春勝向澎湃新聞提供了三張橡膠廠工作記錄和兩張多名工友證明。橡膠廠工作記錄顯示,1997年9月12日至9月14日,均記載李春勝有上班記錄,班次均為早班。李春勝說,案發那天晚上八點,他正在工廠上班。對于這一說法,當年的車間主任、保管員及車間工友等11人簽字畫押作證,寫道:1997年9月13日,李春勝上早班,從中午12點到晚上12點下班。

      與之不同的是,山東省膠南市法院(1999)膠南刑監字第1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上記載,該院查明,橡膠廠自1997年8月10日之后實行12小時工作制,李春勝在1997年9月13日上的是夜間12點至次日中午12點的班,具有作案時間。

      除了舉證無作案時間,石友祖的辯護人曾在一審庭審上指出,被害人描述的嫌疑人外貌特征與他不符。根據卷宗材料,被害人段某某陳述:“他們輪奸了我,是四個人,好像是跟著走來拿菜刀拍我的那個沒強奸我。這五個人都三十歲左右......聽口音不是本地人,口音有點像普通話,但不是東北口音,好像是南方口音。”

      但封桂友、石友祖是山東膠南市本地人,田占庫、李春勝、孫強都是東北人。另外,案發時,封桂友21歲、石友祖19歲、李春勝19歲、孫強17歲、田占庫33歲。

      封桂友重新委托的辯護律師趙德芳于2026年1月28日告訴澎湃新聞,經查閱案件材料,部分證人證言并未出現在案件審理中,比如工友、家屬、朋友的證言,而這些可以證明當事人的活動軌跡及品行。他認為,這屬于當年偵查工作的重大瑕疵。

      28年后重新提取DNA進行比對

      根據案件相關材料,1998年4月29日,膠南市公安局曾出具一份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該份鑒定書顯示,1997年9月14日,膠南市公安局法醫在勘察現場后提取了被害人段某某的血液、唾液各一份,被強奸時穿的紅色短褲一條;1998年4月29日,在膠南市公安局審訊室提取了封桂友等五人的唾液一份,分別進行檢驗。

      鑒定結論為,段某某血型為A型,唾液中含A型物質;提取的短褲上檢出精斑,精斑中含A型和H型物質。封桂友血型為A型,唾液中含A型和H型物質;石友祖血型為O型,唾液中含H型物質;田占庫血型為B型,唾液為非分泌型;李春勝血型為A型,唾液中含A型物質;孫強血型為O型,唾液為非分泌型。

      對此,膠南市法院一審認為,這份鑒定書認定了被害人短褲精斑中所含物質能夠與被告人封桂友、李春勝、石友祖三人所分泌的物質相吻合。

      但辯護律師趙德芳說,按照上述鑒定意見,只要是血型或唾液中含有A型或H型物質,都可能是嫌疑人。這樣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認定封桂友等人構成犯罪的依據,只能作為線索。

      2024年3月份,趙德芳委托了北京云智科鑒咨詢服務中心(簡稱“云智中心”),由法醫胡志強、莊洪勝出具了一份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該份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亦指出,膠南市公安局進行的血型檢驗較為原始、簡單的“ABO”血型檢測,其檢驗結果只能在偵查工作中作為排除作案嫌疑使用,而不能作為認定的定案證據使用。他們認為膠南市公安局出具的鑒定書存在問題,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

      澎湃新聞注意到,本案中,只進行了血型檢驗,而未進行DNA比對。但我國在1989年便已經將DNA檢測技術應用于偵查破案和刑事訴訟中。

      法醫胡志強、莊洪勝出具的法醫學書證審查意見書建議,如果本案的檢材還保存完好,建議啟動DNA重新鑒定程序。

      2025年,封桂友、石友祖、田占庫終于等來了重新鑒定。趙德芳曾告訴澎湃新聞,2025年5月,青島中院協調公安機關提取了被害人存放在物證室的衣服,將與當事人的DNA進行比對。

      2026年1月27日,石友祖告訴澎湃新聞,他在2025年5月20日、7月1日分別在青島黃島區法院、青島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做了提取唾液和采血化驗項目。

      除石友祖外,其余四人也均做了采血項目,將重新進行DNA比對。目前,他們還沒看到結果。

      趙德芳告訴澎湃新聞,據了解,技術部門已經成功提取到20多年前的精斑。2025年9月份,五名當事人已被重新提取生物檢材,委托了山東以外的機構進行重新鑒定。

      三名當事人堅持申訴,山東省高院指令青島中院啟動再審

      自案發以來,封桂友、石友祖、田占庫三人堅持申訴。

      2026年1月26日,封桂友告訴澎湃新聞,服刑期間,他和家人先后向山東膠南市法院、青島中院以及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提出了申訴和信訪請求,希望可以再審此案件,但申訴請求均被駁回。

      澎湃新聞注意到,此案在青島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后,封桂友及家屬提交了兩次申訴請求;出獄后,2015年9月,封桂友再次向青島中院提出申訴請求,但三次申訴請求均被駁回。

      其中,1999年11月17日,膠南市法院的(1999)膠南刑監字第5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顯示,封桂友以原審辦案人員“刑訊逼供”、被“屈打成招”為理由,向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申請,青島中級法院將申訴書轉至膠南法院。經膠南法院查明,原審期間封桂友及同案犯在公安偵查階段、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曾多次供述犯罪事實,且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此次,封桂友申訴稱,以前的有罪供述是因為原審辦案人員“毒刑拷打”、“重刑逼供”,被“屈打成招”。因未提供有關證據,故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最終,膠南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駁回封桂友的申訴,維持原判。

      與封桂友一樣,因未提供有關證據,石友祖申訴因“刑訊逼供”導致“招認”的申訴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2016年年初,青島中院駁回封桂友的申訴通知書。該份駁回通知書記載,封桂友以“在案諸多證據或與案件無關,或無證明力,不能形成嚴密鏈條,申訴人等各被告人所作供述,均系偵查人員刑訊逼供所獲,原審判決、裁定認定犯強奸罪的證據不足”為由提起申訴。經青島中院對該案復查,依舊認定原審判決和裁定正確,以及因未提交證明案件事實的新的證據材料。因此,青島中院認為封桂友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這些年來,封桂友、石友祖、田占庫三人還在堅持向有關部門申訴,以證明自己的清白。


      圖為青島中院

      2026年1月27日,封桂友等人拿到了再審決定書。由山東省高院作出的再審決定書顯示,該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現決定指令青島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

      澎湃新聞記者 廖艷

      責任編輯:戴麗麗_NN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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