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市一公司將屬于危廢的廢舊鉛蓄電池交給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廢品收購人員進行處置,涉事公司因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被罰款人民幣20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9700元。
攀枝花市政府網站2026年1月28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2025年8月18日對四川紅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調查發現,2018年3月至2024年8月,四川紅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計采購209個鉛蓄電池供廠區內平板電車使用。該公司在2019年3月至2023年12月期間累計將180個廢鉛蓄電池(屬危險廢物,廢物類別:HW-31-含鉛廢物,廢物代碼:900-052-31,總重3.645噸)分7次交由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廢品收購人員鄧某武進行處置。直至2024年1月1日,該公司才與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攀枝花市綠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廢鉛蓄電池安全回收協議書》,將剩余的29個廢鉛蓄電池按照協議要求均交給攀枝花市綠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處置。
2026年1月14日,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就此事召開了聽證會,四川紅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辯意見中提到,攀西地區直到2019年攀枝花市綠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并在2020年投入生產后才有廢鉛酸蓄電池處置企業,紅宇公司2020年之前處置的廢鉛酸蓄電池無主觀過錯,且2020年以后紅宇公司廢鉛酸蓄電池交給鄧某武后由綠能公司處置,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此外,要體現過罰相當原則,對紅宇公司處行政罰款60萬元的處罰過重。
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就上述意見回應:紅宇公司直至2024年1月才與綠能公司簽訂廢鉛酸蓄電池回收協議。紅宇公司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出售廢鉛酸蓄電池總數多,存在違法故意,不符合違法行為輕微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4修訂版)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之規定, 紅宇公司提出的2020年前攀西地區無廢鉛酸蓄電池處置企業的陳述申辯意見不能成為免除公司法定義務的正當理由,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不予采納。
此外,經審查,四川紅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1月主動停止違法行為并積極完成了整改,無直接證據證明該公司交由鄧某武非法處置的180個廢鉛蓄電池對環境造成了明顯損害,對該公司擬處罰款與該公司違法行為的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不符。該公司請求減輕行政處罰的意見,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予以采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修訂版)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處罰幅度,結合司法實踐,綜合考量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攀枝花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四川紅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處以罰款人民幣200000元(大寫:貳拾萬元整);
2.沒收違法所得9700元(大寫:玖仟柒佰元整)。
澎湃新聞記者 呂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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