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馬某與劉某結婚八年后辦理離婚手續(xù),雙方在離婚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房產贈與二人的婚生兒子,車輛歸男方馬某所有,案涉房產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xù)。后因劉某存在債務問題,法院對該房產采取了保全措施,此種情況下,雙方在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將財產贈與婚生子女的內容能否被撤銷?
也迪律師解答
離婚協(xié)議中將財產贈與子女的約定并不是一般的贈與合同。《民法典》第657條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在本案中,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協(xié)議將房產贈與子女,該條款與解除婚姻關系密不可分,贈與人實則是為了換取另一方同意協(xié)議離婚而承諾履行的義務,簡言之,該贈與條款是離婚協(xié)議的重要組成部分,并非單純的民事贈與行為。并且根據《民法典》第1076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時,離婚協(xié)議中的房產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xié)議是一個整體,故不能單獨行使任意撤銷權。同時,該贈與行為建立在解除婚姻關系的特定身份基礎上,具有道德義務性質,依據《民法典》第658條規(guī)定,亦不得任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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