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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任命羅榮發為漾濞彝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副縣長的決定
(2026年1月30日縣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漾濞彝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決定:
任命羅榮發為漾濞彝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副縣長。
漾濞彝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2026年1月30日
漾濞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任命羅榮發為漾濞彝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代理縣長的決定
(2026年1月30日縣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漾濞彝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決定:
任命羅榮發為漾濞彝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代理縣長。
漾濞彝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2026年1月30日
云龍縣人大常委會任職名單
(2026年1月30日云龍縣第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云龍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
任命趙子恒為云龍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云龍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代理縣長名單
(2026年1月30日云龍縣第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云龍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
決定趙子恒為云龍縣人民政府代理縣長。
來源:漾濞人大 云龍關注
編輯:陳絲華
值周:張輝 黑浩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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