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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科技的迭代升級與新興業態的持續涌現,知識產權糾紛愈發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的特征。涉案金額持續攀升,涉案技術領域不斷拓展,對人民法院工作的專業性、精準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成立七年以來,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立足制度優勢、強化理念指引、健全機制保障,以調解機制和方法創新推動糾紛實質化解。同時在實踐中不斷創新司法調解方式方法,總結出“以保促調”“以審促調”“以巡促調”“以判促調”“以執促調”等調解工作方法,讓司法調解成為定分止爭、護航創新的有力抓手。
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司法調解典型案例,圍繞司法調解實質解紛情況,聚焦調解過程中定分止爭的關鍵環節與創新做法,體現出法庭針對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糾紛的精準調解思路。
調判結合,一攬子解決國際糾紛
當前,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國內外交流往來愈發密切,科技創新也愈發成為企業核心競爭力與高質量發展的關鍵支撐。在此背景下,涉外知識產權糾紛也隨之呈現出多發頻發態勢,此類糾紛能否得到依法妥善處置,關乎外國企業對中國良好營商環境的信心。
此次發布的案例一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運用“調判結合”工作思路妥善化解專利權糾紛的典型案件,為全國法院依法充分運用調解方式高效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妥善平衡國內外各方權益提供了可參考的實踐樣本。
案件原告為外國某公司,系有關寬帶語音信號處理的涉案6個標準必要專利的權利人。該外國某公司主張重慶某科技公司與深圳某科技公司各自生產并銷售的手機落入其專利保護范圍,構成專利侵權。據此,外國某公司就涉案的6個專利在兩地起訴:一是將重慶某科技公司、臺江某器材店訴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重慶某科技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和維權合理開支7060萬元;二是將深圳某科技公司、南京某貿易公司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深圳某科技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和維權合理開支186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23年,涉案專利就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所判決的外國某公司訴廣東某科技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六案(以下簡稱前六案)中出現。
在存在與案涉專利相關已有判例的情況下,江蘇高院和福州中院在審理過程中,參照前六案的裁判理由和裁判結果,分別作出了深圳某科技公司和重慶某科技公司賠償外國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的判決。判決作出后,當事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提起上訴。
案件判決不是最終的目的,糾紛解決、尋求共贏是共同的愿望。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合議庭把調解作為化解涉外糾紛的主要抓手,運用已有類案判決以判促調,從雙方當事人的核心利益出發,引導雙方當事人從“激烈對抗”轉向“友好協商”。
最終,在經過前后長達三個多月的耐心調解與反復溝通后,兩案雙方基于前六案確定的費率就兩案和解金達成了一致,并自愿達成全球一攬子和解,一并解決了既有和潛在的所有糾紛。案件糾紛的圓滿化解,是人民法院立足全球視野下,通過調解一攬子解決國際糾紛,實現既“治已病”又“防未病”的生動實踐。
多措并舉,將糾紛對抗轉為合作共贏
稀缺資源向來是市場競爭的焦點,而作為我國備受關注的戰略性有色金屬資源的釩礦,其深加工產品釩氮合金也成為全球鋼鐵冶煉企業的重要需求品。國有企業攀某公司為“氮化釩的生產方法”發明專利權人,以侵害專利權為由,將眾某公司等6家民營企業訴至法院。然而,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攀某公司與眾某公司等4家企業均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辦案合議庭綜合多方考慮因素,通過實地勘驗、巡回開庭、就地調解等方式,靈活搭建對話平臺,最終促成專利權人向被訴企業授權許可。誰能想到,彼時還劍拔弩張的雙方當事人,如今竟能心平氣和磋商專利授權相關事宜。各方達成全面和解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攀某公司撤回起訴。
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N某公司與甲磨床公司、乙精密工具技術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中。
在這起涉及N計算機軟件的糾紛案中,N某公司、乙精密工具技術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審法院認定乙精密工具技術有限公司侵權成立,判令其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的判決,提起上訴。此時雙方對抗情緒嚴重,對案件事實認定、賠償金額主張分歧巨大,溝通交流存在一定障礙。這起涉外糾紛若不能得到妥善解決,不僅會讓雙方的訴訟成本持續增加、企業經營發展受擾,更可能給相關產業的中外合作與良性發展帶來潛在阻礙。
面對涉外糾紛屬性、訴訟纏斗復雜、雙方對抗情緒大等諸多挑戰,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合議庭本著中外合作共贏的理念,發現中外當事人存在化糾紛為合作的可能。以定分止爭為目標,經過數月的反復調解工作,最終引導當事人理解并自愿接受更符合雙方根本利益的“賠償+正版化”的和解方案,即兩被告均停止侵權并一次性支付N某公司賠償金,同時與N某公司達成為期五年的涉案計算機軟硬件采購協議,并就后續發生爭議的處理程序和在中國市場合作打擊盜版行為達成一致。
這場促使雙方從“對手”轉變為“牽手”的調解案例,彰顯出人民法院強化實質解紛,引導企業以合作促發展的司法智慧,助推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
助力創新,促攜手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
低空經濟是“十五五”規劃建議涉及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該領域正處于技術快速迭代、競爭與合作并存的關鍵發展階段。低空經濟相關糾紛能否妥善化解,能否真正做到定分止爭,直接關乎企業創新活力的釋放與市場發展潛力的激發。
在上海沃某公司、董某與上海峰某公司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三案中,雙方對專利申請權權屬存在較大分歧,爭議不斷。雙方當事人分別在不同法院提起了多起訴訟,訴訟連綿不斷,不僅讓企業深陷訴訟泥潭,更嚴重分散了企業創新精力,使其難有余力繼續投入到對低空經濟的產業研發中,既制約企業自身成長,也不利于行業整體創新生態的培育。
了解相關情況后,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積極開展調解工作,找到了破局的關鍵突破口——雙方同為低空經濟領域創新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均面臨國內外同行的激烈競爭壓力及投資方的巨大收益壓力,且懷揣相同的發展目標。
然而,因雙方在核心訴求上分歧懸殊,難以達成共識,調解工作推進受阻,一度陷入僵局。
2025年底,合議庭已經起草裁判文書并做好送達準備。但調解結案的嘗試,真的就此止步了嗎?在案件即將作出裁判的最后時刻,合議庭仍未放棄調解希望,再次召集雙方負責人當面溝通,為促成和解做最后的努力。
功夫不負有心人,在合議庭的堅持努力下,“零和博弈”最終轉化為了“合作共贏”——所有案件撤回上訴或起訴。合議庭秉持“三個效果”有機統一的理念,堅持不懈解開雙方矛盾心結,抓住主要矛盾,就案涉兩項核心專利創新性地提出在確定權屬后采用“先許可使用、后協商費用”的調解方案,引導當事人著眼于整體商業利益和未來合作可能,促成雙方握手言和。同時還徹底化解了三級法院審理中的19案以及后續可能衍生的申請再審、專利侵權、專利無效等糾紛。
新興領域的科技發展不僅要靠科技企業的研發投入,更要依靠良好的法治環境。人民法院通過調解,一方面助推實質解決企業糾紛,將從前的競爭對手轉變為合作伙伴,幫助企業將主要精力聚焦于技術研發與市場開拓,而非糾結于同業競爭;另一方面幫助促進雙方共贏,實現企業優勢互補、拓展合作空間,攜手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
來源:人民法院報·1版
見習記者:劉新源
責任編輯:張悅|聯系電話:(010)67550939|電子郵箱:fyxw@rmfyb.cn
新媒體編輯:陶羽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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