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在演繹作品中應保護原作品作者的合法權益
——劉某1等訴覃某1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入庫編號 2023-09-2-158-046 / 民事 / 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 2014.07.18 / (2013)桂民三終字第65號 / 二審
裁判要旨
演繹作品在使用原作品過程中不得損害原作者的著作權,如對于作品署名不當造成相關公眾對于原作品作者與其作品及相應的演繹作品關系產生誤認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關鍵詞: 民事 ;著作權權屬、侵權 ;演繹作品 ;原作品作者 ;作品署名
基本案情
劉某1等6人訴稱:劉某2和劉某3是涉案作品《中國瑤藥學》的合作作者,但覃某1、羅某、高某3人及某研究院、某出版社出版該書時僅以覃某1、羅某、高某3人為作者進行介紹,并未提及《瑤藥傳統應用》的基礎資料作用及劉某2、劉某3的作者身份及對《中國瑤藥學》所起的作用,侵害了劉某2、劉某3的發表權、署名權;覃某1等人對《瑤藥傳統應用》的重大改動均沒有經過劉某2、劉某3的同意,侵害了劉某2、劉某3對其作品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中國瑤藥學》出版后至今沒有向劉某2、劉某3支付報酬和獲獎獎金,故各被告侵害了劉某2、劉某3的獲得報酬權。
覃某1等人及某研究院、某出版社辯稱:其從未否認劉某2、劉某3是《中國瑤藥學》的作者,《圖書出版協議書》的合法性已被生效判決確認,協議書中約定的劉某2主審地位是合法有效的,劉某2也未在法定期間內起訴,視為其認可了在《中國瑤藥學》中的主審地位,故劉某1等6人的起訴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經審理查明:《瑤藥傳統應用》(合編稿)為劉某2、羅某、覃某2和劉某4的合作作品。2001年12月,覃某1、高某與劉某2、羅某、覃某2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約定由劉某2等四人以4.5萬元稿費將《瑤藥傳統應用》(合編稿)許可給覃某1、高某作為《中國瑤藥學》一書的基礎性資料使用,合同約定了雙方共同享有《中國瑤藥學》專有使用權。《中國瑤藥學》出版后僅列劉某2為主審,劉某2認為其對《中國瑤藥學》應享有的署名權等著作權受到侵害。劉某2去世后,其妻子劉某1和子女共6人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定覃某1等侵害了劉某2的著作權并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賠償及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0)南市民三初字第223號民事判決:一、確認劉某2和劉某3為《中國瑤藥學》的合作作者;二、某出版社立即停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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