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石家莊中院的法庭上出現了刺眼的一幕:原告李玉珍、訴訟代理人、法官、書記員全員到齊,唯獨被告欒城區政府的代表席空無一人。審判長多次聯系無果后,只能依法宣布缺席審判,而區政府給出的回應竟是輕飄飄的兩個字:“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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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凡有點常識的人都能看出,這絕不是簡單的“健忘”。這起案件的來龍去脈清晰得很:1992年就合法取得的宅基地,2023年被區政府強制拆除,2025年河北省高院已經終審認定強拆違法,要求政府賠償。可區政府給出的38萬賠償款,讓李玉珍無法接受才再次起訴。說白了,這就是一場明明白白的“賠償協商官司”,法院早已定了“違法”的基調,剩下的只是談數額、談方式,完全是有章可循的常規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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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普通人來說,開庭是關乎自身權益的大事,提前幾天就會反復提醒自己,更別說代表政府的副鎮長蘇某某。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這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政府面對群眾訴求的基本態度。區政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收到法院傳票后,必然會經過內部層層審批、安排人員,這么多環節下來,怎么可能“忘了”?
真相只怕不是忘了,而是大概率根本不在乎。這種不在乎,首先是對群眾合法權益的漠視。李玉珍的房子被違法強拆,失去的是安身立命的家,而區政府只給出一筆自己覺得“合適”的賠償,面對群眾的合理質疑,不想著坐下來溝通,反而用“缺席”逃避問題。他們不在乎李玉珍為了維權跑了多少趟、等了多少年,不在乎38萬是否能彌補她的全部損失,只在乎自己少些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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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對法律程序的傲慢。在法治社會里,政府和群眾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民告官”不是丟人的事,而是化解矛盾的合法途徑。可有些干部還抱著老觀念,覺得政府和群眾對簿公堂“沒面子”,不愿放下“官架子”。他們忘了,行政訴訟法早就明確,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僅會被缺席判決,還可能面臨司法建議、負責人罰款等后果。這種“缺席”,本質上是無視法律權威,是“官本位”思想在作祟。
更讓人寒心的是,這種不在乎會嚴重損害政府的公信力。群眾之所以選擇打官司,是因為相信法律能還自己公道。可政府的“躲貓貓”,只會讓群眾覺得“信訪不信法”,覺得“官官相護”。就像專家說的,政府消極應訴,看似躲過了一場庭審,卻拉開了和群眾的距離,破壞了法治的根基。
法律不會因為政府缺席就偏袒,缺席審判照樣能作出公正判決,但政府這種“不在乎”的態度,比輸掉官司更可怕。希望欒城區政府能醒醒,別再用“忘了”當借口,真正拿出擔當,坐回被告席,好好和群眾溝通,用合理的賠償、誠懇的態度,挽回失去的信任。畢竟,政府的權力是人民給的,面對群眾的合理訴求,從來沒有“缺席”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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