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駕駛過程中,有些乘客可能因一時沖動或情緒失控,對駕駛員進行干擾,不僅影響駕駛員的正常操作,更對全車乘客的生命安全產生威脅。
董某、劉某在乘坐公交車時,因公交卡與司機發生爭執,進而產生肢體沖突,情急之下,公交車司機緊急剎車,致車上乘客王某玲受傷。因董某、劉某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農安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一款第三項一般情節之規定,給予董某、劉某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
事故發生后,王某玲住院治療35天。王某玲出院后,其將公交公司訴至法院。
經判決,公交公司賠償王某玲各項損失36713.53元。
公交公司支付賠償后,又將董某、劉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玲的受傷實際為董某、劉某與司機發生爭吵產生肢體沖突,導致司機考慮車內乘客安全采取緊急剎車措施所導致。董某與劉某的共同侵權導致此次事故發生,應對王某玲在此次事故中受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公交公司在向王某玲賠償全部損失后,依法享有向實際侵權人董某、劉某追償的權利。
最終法院依法宣判:被告董某、劉某向公交公司支付經濟損失36713.53元。
溫馨提示:公交車司機的駕駛,關系一車人的生命安全,更關系社會公共安全的底線。在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專門規定了干擾駕駛行為,用法律的剛性劃定“不可觸碰”的紅線——從輕微拉扯的治安處罰,到危及安全的刑事追責,每一檔責任都對應著行為的危害程度。在此,農安法院提醒您,公交擾駕絕非“小事”,一念之差能成“大禍”!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吉林省農安縣人民法院
編輯:趙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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