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泉·詩詞專刊》稿件編輯標準(修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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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遵循的規則:
1、格律詩允許“三仄尾”(肯定是單句)。但“三仄尾”有個前提條件,就是五言的第一字(七言的第三字)必平,不能可平可仄了。以五言為例:“平平平仄仄”可以寫成“平平仄仄仄”,但首字必平。凡符合這個條件的三仄尾是常規句子,視為正常。若首字變為仄聲,就失去了三仄尾的前提條件。
2、特殊句型。以五言為例:“平平平仄仄”可變為“平平仄平仄”,這是特殊句型,但首字必平。若首字變為仄聲,就失去了特殊句型的前提條件。
3、一般應盡量避免大拗句。若特殊情況必須出現大拗句的,也可以通融,但對句必救。救了就視同正常。
4、必須嚴格按照詞譜填詞。填詞不允許擅自改變句型,不允許把律句擅自改為特殊句型,也不允許把特殊句型擅自改為律句,也不應該把拗句(甚至違律句)變成律句。填詞也要嚴避孤平。我社填詞拒絕使用《欽定詞譜》,倡導使用《龍譜》等規范性的詞譜。
二、一票否決的認定:
但凡絕句或律詩中出現孤平、三平尾、三仄尾前提條件不成立、特殊句型前提條件不成立、出律、出韻、新舊韻混用、失對失粘、對仗聯合掌、對仗聯詞組節奏不合(如2212對2221節奏等),以及律詩中二聯四平頭(有的前后連起來六平頭)或四同尾,當一票否決;詞曲出韻者一票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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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酌情通融的尺度:
1、對詩“無序重字”的作品,不超過一處指出問題可以寬用。對詞曲出譜(不超過一處),指出問題可以寬用。
2、對重韻、撞韻、擠韻的把握:
①重韻(如“香、鄉"同時作一首詩的韻腳): 若只有兩個字重韻,指出問題可以通融。若一首詩重韻達到或超過三個字,則應一票否決。但個別韻部較特殊,比如六魚、七麌、四支,在判斷是否重韻上,標準可適當放寬。
②撞韻(即白腳韻母與韻腳韻母同):偶有出現可通融,若一首詩中連續撞韻,則不能通融。
③擠韻(即詩句中間字韻母與韻腳韻母同):輕微的擠韻也視作正常。只有比較嚴重的,例如“二月珍珠泉水漫,嬋娟掩面嘆難言。”(上句“漫”撞韻,下句韻母全是an,全部擠韻),上句的撞韻偶有出現,可通融;下句擠韻嚴重,才視為大病予以一票否決。
3、對仗聯詞性不合:若僅有一處詞性不合可按寬對處理;若有一處詞性不合,且有其他詩病,或有兩處以上詞性不合者應一票否決。
四、對兩種特殊情況的處理:
1、上尾。兩處上尾為小上尾,三處(含三處)以上為大上尾。凡上尾,不論兩處還是三處,都應指出來,我刊的立場是盡量避免上尾為好。但指出上尾后可寬過。
2、凡詞譜標明某兩句“例用對仗”而未對仗的可以寬過,但不得評優。
豫州詩書畫社《聽泉》詩詞專刊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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